看板 car
作者 tfct (小尼)
標題 Re: [討論] 酒測超標就直接壓毀車輛,可嗎
時間 Tue Jan 18 17:43:12 2022


忍不住要回一下比例原則


我覺得壓車非常符合比例原則。

既不侵犯人權、也不像鞭刑殘暴。

跟被酒駕撞死的人命比起來,車都不貴。


而且平均來說越貴的車,越重、馬力越強大

酒醉駕車越容易撞死人,

剛好壓車經濟受損的程度和撞死人的風險成正比。



另外,壓毀一輛車,目的性非常高

比坐牢、吊照,更能減少累犯

非常立竿見影。

也具有相當的嚇阻力和教育意義。

就像你拿玩具搶指著同學,被沒收剛好。


我認為原po構想,非常突破盲點,值得嘉獎。

非常符合比例原則




引述《ccc101419 (好像該減肥了)》之銘言:
: 話說在前頭
: 我跟大家一樣厭惡酒駕
: 每次參加尾牙聚餐也都以「等等還要開車/騎車回家」來擋酒
: 酒駕造成的家破人亡實在太多了
: 然而這是不是直接吶喊著酒駕者抄家滅族就能解決的
: 以下試著以法理、現行法規、跟各國立法例分析
: 但是我並非公法專業,所以如果有誤還請專業人士斧正
: ============================
: 1.比例原則
: https://i.imgur.com/UZh9g5r.jpg
: 比例原則可以說是公法上的基本概念,凡是念過一點行政法或甚至法學緒論的大概多少都
: 看
: 過,概念是抽象的,但是舉例可以變得具體
: 基本上有三層檢驗的子原則:
: (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有助目的之達成。
: (2)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數手段有效,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 例如:如果電擊已經可以阻止行動,就不要用槍,如果打腿可以阻止,就不能打頭。
: (3)衡平性原則:也稱作狹義的比例原則,手段跟目的之間必須合乎比例,避免有殺雞
: 用
: 牛刀、偷東西殺全家的狀況。
: 體現在現行法規上是憲法第23條,跟行政程序法第7條: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2.各國立法例
: 其實酒駕的問題不光是台灣有,全世界各國都有,各國的處理方式參考這個網站整理
: https://bit.ly/3qA1hkY
: 台灣:
: https://i.imgur.com/s112LhZ.jpg
: 日本:
: https://i.imgur.com/47Ztioj.jpg
: 韓國:
: https://i.imgur.com/Ap7lbPZ.jpg
: 中國:
: https://i.imgur.com/EeQd7CK.jpg
: 新加坡:
: https://i.imgur.com/EBVqbFs.jpg
: 香港:
: https://i.imgur.com/lMOxdSk.jpg
: 可以看出來,即使是以嚴刑峻法著稱的新加坡
: 也是只有在酒駕「致人死傷」時,才動用刑法的鞭刑
: https://i.imgur.com/zvtKlMd.jpg
: 台灣如果訂「抓到酒駕就鞭刑」,會不會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中衡平性原則的問題呢?
: 3.現行沒入規範
: 其實這篇雖然異想天開,但是我國法現在已經有相當接近的規定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以
: 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
: 管
: 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
: 吊
: 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
: 載
: 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
: 二
: 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
: 按
: 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
: 駛
: 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 領
: 。
: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 、
: 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並
: 不得再考領:
: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
: 查
: 。
: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
: 二
: 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
: 金
: 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
: 安
: 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 法
: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
: 之
: 採樣及測試檢定。
: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
: 之
: 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
: 酒
: 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
: 鍰
: 。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
: 七
: 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 所以實際上累犯酒駕致人死傷,是可以沒入車輛的
: 而且依行政罰法第21、22條
: 第 21 條
: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第 22 條
: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行
: 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 所以原則上只能沒入酒駕者的車,但是如果所有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是「有
: 可
: 能」沒入非酒駕者所有權人的車
: 例如:我一身酒氣去租車,租車公司還笑笑地給我租,再看著我搖搖晃晃地上車開走。
: 然而實際上殊難想像會有這種情況,租車公司哪怕是irent,如果他們知道有客戶酒駕是
: 不
: 可能租給我的。
: 只有出借人/出租人可得而知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讓他的財產因為酒駕者的過錯受
: 懲
: 罰,這比一律沒入再讓出借人/出租人自己想辦法去追討賠償公平多了,不是嗎?
: 至於沒入後的處理方式
: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 第4條第1項
: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經依規定填製舉
: 發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 或
: 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代保管及銷毀。
: 第8條
: 應銷毀之沒入車輛或物品,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廢鐵實際重量,按當地當時之市價洽售予銷
: 毀
: 之回收處理業。
: 所以沒入的車輛最終命運確實就是壓成廢鐵,然後賣給回收業者
: 現行法規與這篇原po提議的差別只在於,現行規定是「累犯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才沒入壓
: 掉
: ;原po是提議「不管有沒有出事,一抓到酒駕就壓掉」
: 這樣累犯+有人死傷,跟初犯無人死傷的處罰是一樣的,往回翻一下比例原則,合理嗎?
: (很久以前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擄人勒贖撕票也是死刑,導致一旦動手擄人,殺不殺肉
: 票
: 就都沒差了,反而提高綁匪撕票的機率。如果犯罪情節輕,跟犯罪情節重得到的懲罰一樣
: ,
: 其實不見得可以得到希望的效果)
: 4.可能的處理方式
: 其實上面的比較立法例可以看出
: 台灣比起其他國家的酒駕制裁並沒有比較輕
: 但是酒駕事件依然層出不窮
: 除了僥倖心理外,不得不說人民素質也是一個問題
: 今天剛好看到這篇新聞
: https://bit.ly/3KlOOsT
: 其實個人覺得不失為一個好的處理方式
: 美國對付酒駕累犯者也有強迫看一部酒駕慘不忍賭的事故影片或參觀停屍間這種方式
: 單單一昧提高刑罰強度、不管有無過失一律連坐,問題並不會就此解決的
: ※ 引述《Zionward (,)》之銘言
: : 問一下各位大家
: : 如果台灣修法
: : 路上臨檢,酒駕值超標
: : (從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
: : 就算超標)
: : 超標
: : 就直接沒入車輛,直接壓毀
: : 騎機車,就壓毀機車
: : 開汽車,就壓毀汽車
: : 騎腳踏車,就壓毀腳踏車
: : 不管騎腳踏車、開賓利、法拉利、寶藍基尼都一樣
: : 超標,車就是直接壓毀
: : 其他罰則依舊,一樣要罰
: : 但如果撞到人,車就改成拍賣,錢給受害者
: : 這樣大家覺得如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8.211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XvekotW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42498994.A.DE0.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酒測超標就直接壓毀車輛,可嗎
01-18 17:43 tfct.
pensees: 我覺得只要違停也應該一律壓車1F 01/18 17:48
WMX: 真的做了就不會有人違規停車了,應該是蠻有效的2F 01/18 17:52
BlueANSI: 他可能是初學者,剛學到比例原則忍不住想秀一波3F 01/18 17:53
ccc101419: 太好了,每個人都找這「我覺得」很合比例原則的邏輯去修法,最後就會變成「紅燈右轉壓掉」、「違停4F 01/18 17:55
別滑坡了 老大
酒醉駕車撞死人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可視為明知可避免卻不避免的不確定殺人
也就是公共危險
※ 編輯: tfct (1.34.218.211 臺灣), 01/18/2022 17:59:00
ccc101419: 壓掉」、「未禮讓行人壓掉」、「非法改裝車壓掉」6F 01/18 17:55
pensees: 最後交通違規一律壓車。路上就不會有車了 XD7F 01/18 17:57
longtimens: 某c要你提個辦法你就邏輯崩潰,討論個屁
酒駕再犯率很高,壓車不侵犯人身又可以有效降低再犯8F 01/18 17:57
EFERO: 真的崩 提不出好方法又不想認輸 直接無限上綱10F 01/18 17:58
longtimens: 率,要你提出新辦法就直覺裝死滑坡唯一死刑,某C你真的是法律人?11F 01/18 17:58
※ 編輯: tfct (1.34.218.211 臺灣), 01/18/2022 17:59:48
BlueANSI: 好了啦 法律初學者,很難看 何不多讀點教科書跟學13F 01/18 17:59
longtimens: 還是讀法的都這德性?滑坡大絕14F 01/18 18:00
BlueANSI: 者見解再出來戰?15F 01/18 18:00
ccc101419: 我沒有提辦法嗎?我那篇的第四點你有看嗎?我推文裡面的連結也有從源頭控管的方式16F 01/18 18:00
windlll: 之前聽到某法學家:他喝酒開車未必有撞人的意思,過失傷害很重了18F 01/18 18:02
ccc101419: 落實取締才是減低僥倖苟且心態的辦法,只要加重刑度就解決的邏輯延伸下去不就是全部壓掉?這篇前兩樓不是立刻示範了?20F 01/18 18:03
EFERO: 大哥....一樓是在反串...23F 01/18 18:04
rltc: 推文就能看出法律人的邏輯和嘴臉啊,你看台灣喊司法改革喊多少年了,這不就證明台灣司法有問題很多年了嗎,再看看這推文...讀法律到底讀去哪了啊,還是台灣的法律其實只是讀作法律,實際上只是遊戲規則罷了,讀出來代表你懂玩了,但跟法律屁關係都沒有,可悲可24F 01/18 18:04
ccc101419: 你喜歡扣我帽子什麼象牙塔裡的法律人啊,或者不食人間煙火都好我沒意見,但是如果加重懲罰就能解決酒駕問題,我給你說酒駕問題早就解決了30F 01/18 18:05
EFERO: 是嗎 不是還沒試過酒駕壓車嗎 怎麼知道不能解決?33F 01/18 18:06
honorpan: 喝酒駕車近乎以武器殺人了,若不是
悲劇不斷發生,誰會主張現行法律不足以遏止!34F 01/18 18:06
EFERO: 還是全知全能的法律人覺得不能 那就是不能了?
你們就躲在自己的小圈圈裡 討論一個你們認為的答案然後深信不疑36F 01/18 18:07
yokann: XD 原來現在可以用trial and error來試法啦lol39F 01/18 18:09
EFERO: 喔?所以訂一個沒用的法律比較強囉?40F 01/18 18:10
sdlkfeoi: 這方法真好啊,不支持的是有酒駕習慣?41F 01/18 18:10
rltc: 某樓又在搞笑了,之前不是有人提議酒駕關10年嗎,結合一下之前中部某男子十年間酒駕累犯16次最終撞死人的新聞,如果關10年的話不就代表這個男子這段期間只能酒駕1次嗎,誰說加重沒用啊...只是現在的加重根本沒用罷了,然後還被你們一堆法律人美其名曰加重,呵呵42F 01/18 18:10
zzahoward: 其實壓掉車子真的是很好的方式 只會影響到民法
落實取締叫做唱歌啦 哪來那麼多警察取締?
酒駕一堆慣犯 看他比較愛喝還是比較多車可以開48F 01/18 18:11
rltc: 哦對了,等一下會不會有某人開始喊比例原則啊,想一想又要笑出來了51F 01/18 18:12
EFERO: 然後再崩潰一次違停就壓車 闖紅燈就壓車 Loop...53F 01/18 18:13
BlueANSI: 別再鞭初學者了,他其實講得不錯,只是照抄書本就是。54F 01/18 18:16
EFERO: 這在科技業是很不可思議的,做一個專案,結果成效奇差,別人給你一點建議你又覺得自己最強不改,最後結果還是烙賽,還大言不慚的大喊你們都不懂。56F 01/18 18:16
parkpre: 超標就壓車很好啊,不過如果一定講比例原則,違停當然也要壓車,超速也應該要壓車,這些都是會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通通壓掉算了59F 01/18 18:17
EFERO: 你那麼強就不會一直有人被酒駕撞死了啦62F 01/18 18:17
BlueANSI: 這很像剛學加法就以為自己會了微積分。63F 01/18 18:17
EFERO: 感謝p大完美示範崩潰loop64F 01/18 18:18
WMX: 不要只想壓車這招好嘛!泡海水也可以啊...65F 01/18 18:19
parkpre: 超速和違停也應該壓掉車子,不是很符合酒駕超標就壓掉的原則,嗎,其實不禮讓行人,也應該要比照辦理。66F 01/18 18:21
rltc: 樓上經典示範
啊,要先問一下,你是法律人嗎?68F 01/18 18:23
longtimens: 純噓某p 那你什麼都要比照,現在就可以啦 幹嘛等壓
立委加重酒駕刑罰闖紅燈就不用比照,我們提沒入就說要比照,怎樣?雙標喔70F 01/18 18:26
parkpre: 2020年酒駕致死人數是289人,但是台灣一年交通死亡74F 01/18 18:28
kazami: 話說 壓車對有錢人無效吧75F 01/18 18:28
parkpre: 人數是驚人的3000人,其他違規所著稱的傷害不下於酒駕,我是很贊成酒駕超標(即使未肇事)就是壓車,避免以後危害他人。但其他的違規為什麼要輕放?76F 01/18 18:28
longtimens: 400個機車自撞死的你要比照什麼?
每項每項討論對你來說是天書是吧79F 01/18 18:29
parkpre: 全部都比照啊!用重典懲亂世,本來就是必要的強制行為。81F 01/18 18:30
longtimens: 自撞是要比照什麼你說說?83F 01/18 18:30
kazami: 而且如果是壓台機車跟現在的罰金比起來根本不算多少錢84F 01/18 18:31
parkpre: 併排停車,違規迴轉不只害死多少機車騎士,這種危害不下於酒駕,都跟酒駕一樣是僥倖心態。一起處理掉不是很好嗎。86F 01/18 18:32
longtimens: 又裝死 自助餐就說89F 01/18 18:33
parkpre: 為什麼要崩潰呢?難道你不贊成酒駕超標就將犯罪工具沒入壓掉?除了酒駕?這些惡性重大的違規也不能輕放90F 01/18 18:35
rltc: 我又看到一個很有趣的論點,壓車對有錢人無效怎麼辦。答:對沒錢的人有效啊...
說真的這板的年齡階層在那裡
我應該不用去抓台灣窮人富人比例的數據吧93F 01/18 18:35
parkpre: 壓車對車主,不管有錢沒錢都是會痛的,多少有警惕效果的97F 01/18 18:36
longtimens: 你覺得要比照的話 現在就可以去吵比照了啊 請便啊99F 01/18 18:37
korsg: 首次重大違規如無人傷亡扣車並支付車輛殘值n倍才可領回,扣牌扣照一年重新考試方可再駕駛,再犯其他任一重大違規則直接壓車。重大的判定標準可討論,例如酒駕,造成一定程度的財損,造成中重度體傷…100F 01/18 18:38
parkpre: 只要是重大違規,包括酒駕,嚴重超速,闖紅燈,併排違停,這種就應該要沒入車輛了充公或壓掉了
不禮讓行人也算是惡性重大,也該同樣處理。104F 01/18 18:40
korsg: 不過說那麼多上面也不可能會修的啦,除非死到大官107F 01/18 18:41
foreverwings: 酒駕一律壓啊 看你有多少車能壓108F 01/18 18:41
phoenixzro: 講比例原則,然後舉例的違規全部壓掉,也太矛盾了109F 01/18 18:45
s4511981: 幹嘛壓車,法拍幫國家充實稅收不好嗎。110F 01/18 18:46
壓車有快感 紓解民怨
法拍會被說成土匪政府
※ 編輯: tfct (1.34.218.211 臺灣), 01/18/2022 18:48:50
parkpre: 上面崩潰連噓的前面說酒駕再犯率高,那些併排停車,闖紅燈,超速,紅線違停的不少也是再犯率高的。我就不相信習慣紅線違停的,被抓個一兩次,後面一輩子就不會存僥倖心態不再紅線違停。111F 01/18 18:48
korsg: 各類交通違規屢犯的確可以考慮直接沒收車輛115F 01/18 18:50
parkpre: 「停一下不會怎樣…」「喝一點開車不會怎樣的…」這兩種僥倖心態有差嗎?116F 01/18 18:50
justempty: 雖然看起來很有效,但也大大增加了犯嫌逃跑的意願,再逃跑的過程中難免會造成更大的傷亡。118F 01/18 18:51
histing: 推!!!120F 01/18 18:53
a96932000: 連違停紅燈右轉都要壓車?願意修法的話有何不可?121F 01/18 18:55
longtimens: 有差啊 一個有碰酒一個沒有
我就不能理解酒駕加重刑罰可以,但提到沒入法律人就像鬥雞一樣說其他也要比照是什麼心態122F 01/18 18:55
snap007: 闖紅燈撞死人也一起壓,就是在說那個議員啦
堅哥開車滑手機記得手機跟車也一起壓掉125F 01/18 19:03
LOUISGRAY: 沒入,給執行署法拍,增加經費照顧受害家屬127F 01/18 19:06
liko7676: 我個人覺得不符合啦 直接槍斃才對128F 01/18 19:14
Boyzo: 酒駕殺人就是該槍決 幹他媽的129F 01/18 19:22
rfvujm: 好了啦,酒駕撞死人五萬交保,下一位130F 01/18 19:22
WMX: 依照情節輕重在拖吊保管場扣車幾天倒是都有效果
不過就怕因為擾民結果變成警方無法執行
看看之前拖吊都會影響市長選情,影響人民幸福感131F 01/18 19:26
EFERO: 大家嘴砲打打氣消了就好了 反正最後還是那些??的法律人做決定 你各位多多擔待 多燒香拜拜134F 01/18 19:30
GodOfGods: 不一定要壓車,沒入車輛直接拍賣政府賺錢,守法的人有便宜二手車不好嗎136F 01/18 19:45
Aonian: 值得一試,沒用再改啊138F 01/18 19:46
asole: 油壓機概念股買起來139F 01/18 19:58
sm981512: 法律把持在法醬跟酒駕政客上140F 01/18 20:02
mc2834: 用TNT爆破,這樣更秀141F 01/18 20:05
wylscott: 沒入車輛拍賣贊成+1 車主很愛這台車就想辦法買回
壓爛直接變垃圾也不好 要環保142F 01/18 20:44
Tahuiyuan: 讀法律的,大概只會背考古跟作弊吧,法律為秩序服務,秩序為人類福祉服務,現在那些比例原則的基本教義派,寧願犧牲無辜良民,也不肯犧牲脫序者,去維護公平正義,殊不知就連比例原則,也隨社會變遷而有所改變,是相對而非絕對的概念。144F 01/18 21:24
feiyumetor: 嚇阻力在哪?完全沒屁用的自嗨
有錢人開台便宜的二手車像吃無敵星星,想壓多少就149F 01/18 22:01
這跟版上風氣不同
有錢人時間寶貴
開破車顧路嗎?
難怪你遲到
feiyumetor: 壓多少151F 01/18 22:01
EFERO: 有錢人開台便宜二手車XD152F 01/18 22:05
※ 編輯: tfct (1.34.218.211 臺灣), 01/18/2022 22:10:07
EFERO: 寶貝 今天有局會喝酒 來 我們開2010年Altis出門
兄弟 啊你的BMW勒?怎麼開這台?153F 01/18 22:14
WMX: 樓上講的不是不可能,但是同時駕照也會被吊銷,
如果繼續開車,之後又多了一條無照駕駛155F 01/18 22:35
derf2468: 整串還是park大說的有理,相關的文找一下就有了157F 01/18 23:03
k258610: 我個人是覺得,在有肇事(自撞無傷人也算)的情況下才沒收並報廢車輛,不然酒測每個都逃沒意義
另外照park大的說法,並排停車跟酒駕根本不同等級的吧,一個在移動一個停著的欸
不過我也支持嚴重超速肇事應該要沒入車輛158F 01/18 23:13
Tahuiyuan: 有肇事 → 壓掉;未肇事 → 法拍。
這樣簡單明瞭吧?也避免不肖車商拿事故車騙人。163F 01/19 00:47
Brioni: 其實嚴重超速確實也應該沒入銷毀
支持嚴重超速60公里、酒精濃度0.25以上駕車、併排違停都沒入銷毀165F 01/19 01:55
kfcgg520: 罰不是重點,重點是教育168F 01/19 01:59
Brioni: 教育是平常宣導重點,但真的被抓就是罰啊169F 01/19 02:06
lonelysam: 我覺得未禮讓行人要壓掉  很符合比例原則170F 01/19 08:44
AndyMAX: 落實取締笑死 直接把酒駕外部成本丟給公務機關 酒駕犯還不用為自己的僥倖心態負責171F 01/19 09:11
KAOGUY0617: 酒駕當成不確定故意殺人就可以符合比例原則壓車了173F 01/19 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