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ex作者 fire2005 (我是深慮不是深綠)標題 Re: [新聞] 裝小開擺闊 誘拜金女上床時間 Thu Nov 17 13:34:35 2011
不知道是否可以回自己貼的新聞?如果不行的話再請版主告知,會自行刪除!
就目前我國刑法而言,新聞內文內男子行為有無構成違法要件,稍微做些論述,
盡力用白話來談論。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構成要件而言要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才有成立此罪的要件
除非這些女大生可以證明自己有上述這些要件,如智障或其他智能不足之證明。
否則以刑法第225條論斷的機率近乎為零......
或許有正義的鄉民提出︰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篇還有其他條文︰那就一一來檢視吧!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內文中女大生為合意性交,並無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引用該條文~失敗!!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條文省略,強制性交罪不成立,更無加重結果犯要件可論!
刑法第223條(已刪除)
刑法第224條和第224-1條是強制猥褻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不討論!
刑法第225條前揭內容已論述過!
刑法第226條及第226-1條為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及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
害之結合犯,不合該條文要件!
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除非跳級或其他因素,否則女大生應該都滿16歲了吧,當然如果被害者有未滿16歲,不管
合不合意,該行為會觸犯本條文。
刑法第227-1條(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為俗稱之青梅竹馬條款,新聞中男子已滿18歲,不再討論。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條文省略,沒有任何權勢利用關係。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討論至此,或許有人出聲說︰他媽的!這條可以成立!修幹前對我說如果表現好,
他幹的很爽!就要娶我如妻!幹完後,還射在我左手無名指當戒指,洨戒指!!
完全符合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來看看28年上字第38號判例,該判例要旨︰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
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
謂,如該婦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白話一點來說,如果說著來~~來~~讓我幹一下!幹完就娶妳喔!!這樣子就算幹完中出了3萬
次,射到出血後,還是不成立此罪。
刑法第229-1條是指哪些條文為告論乃論, 不再論述!!
好吧!!竟然強制性交等罪告不成,那告詐欺!!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該條文而言,不再論主客觀的構成要件,除非有財產上的損失處分,否則很難成立!
此時也許有強者又說︰有!!交付了女性的貞操!!!這個又回歸到你情我願了!!
而且貞操在該條文上應無法為物看待!
好吧!!談論到此,又可能又捍衛者跳出來說,那刑事告不成告民事!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就包養的契約,目前學理及實務認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是無效的喔!!
也就是說被白幹了!男的應該有爽到,至於那些女大生有沒有爽到,再看看有沒有強者要
跳出來說明了!!
刑民法都告不成,那要不要看看行政法有沒有辦法可罰!
熱騰騰的條文社會制度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這條現在改成娼嫖皆罰,但套句星爺電影中的台詞︰不給錢就不算嫖了......
新聞中好像是沒說到收到錢,還是那些女大生要去自首說有交易行為,但是這樣子不是打
七傷拳而已,就金錢上是傷別人幾分,自己了傷了自己幾分!!慎之!慎之!
簡單說明完成,單就新聞內容而言,該男子之行為目前應無法律可管!!況且他也很用心
,打扮光鮮還開著豪華轎車出面迎接去修幹了!爽到很多次!還刊在爽報上!!真爽!!!
法律見解如有不對或不妥之處,再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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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好比憤怒鳥..失敗時總有一堆豬頭在旁呵呵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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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illerG:其實這樣有犯法耶...法官可能會認為那些女生真的是
心智有缺陷....腦殘嘛28F 11/17 15:35
推 luckysmallsu:我也不懂那些腦殘女到底要告甚麼 裝小開是犯哪條法了簡單說在雙方理智皆正常上自願發生性行為就不算性侵因不具有金錢交易也不構成詐欺更別說是性交易31F 11/17 16:19
推 JackaLMeI:PU病算是心智有缺陷嗎 一般女人不會這樣吧?34F 11/17 16:33
推 palatin:這種事情越來越多以後可能會修法喔所以少用點
然後是因為我國性自主罪章立法也不夠周延
所以這種事情目前無解
這種帶有條件的合意處理起來很麻煩42F 11/17 17:40
推 LionaSax:推你認真,但如果你的結論正確,警察應該沒理由抓他啊?46F 11/17 18:06
推 GriefSeed:警察抓人 後面還有檢察官要不要起訴 和法官判決有沒有罪47F 11/17 18:13
推 luckyodi:以後西斯版會不會越來越多小開阿48F 11/17 18:17
推 kreuzritter:不就動機錯誤,情感上的詐欺XD
不過這種腦包的女人,也該去驗個腦子看是否為智能不足49F 11/17 18:22
推 palatin:物質慾的就算了 如果真的缺錢還滿可憐的51F 11/17 18:26
推 rocfrank:恭喜原po受聘為西斯帝國法務長一職57F 11/17 20:05
推 NUKers:沒聽過有人用過青梅竹馬條款 通常是兩小無猜條款吧?58F 11/17 20:08
推 onejune:腦殘及公主病 算是身體障礙嗎?61F 11/17 21:48
推 laiko:推專業!!!63F 11/18 01:00
推 flp632:可以告他詐欺..其他的就可以成立了64F 11/18 01:12
推 nerdy:長知識~68F 11/1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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