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YesGG (════Yes Man════)標題 Re: [爆卦] 吃香腸聲明稿時間 Tue Apr 23 12:11:56 2013
※ 引述《KillerD (殺手D)》之銘言:
: 有屆於FB上面的跟本人和其友人相關之事件,被網友越說越離譜之情況下,本人不得不在
: 此陳清:
: 1. 本人與友人在高雄捷運車廂內所發生之所謂「吃香腸」事件,事實上為本人和其友人
: 剛結束完外拍活動正要搭捷運回家休息而突發之事件,雖本人與友人皆達到刑法之法定成
: 年年齡,已屬完全責任能力人之範疇,且該事件雖可能屬私事但發生地點及場所卻有不適
: 當之處。在檢調單位尚未針對本起事件進行調查之狀況下,即便本人和其友人之行為構成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之「公然猥褻罪」,其刑責也較輕(拘役
: 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其刑期亦得以易服勞動折抵之。本人與其友人在此為本起事件,致
: 上最深歉意。
該發文者承認於大眾運輸工具上,公共場所進行公然猥褻(口交吃香腸)。
但是法官會不會照你想的這樣判,該發文者自己腦補的未免太多。
就我所知,你整理的這麼多,被法官認為無悔意跟犯後態度不佳的可能性很大,反會重判
。
: 2. 該事件之詳細說明如下:當天為友人之外拍活動,該活動結束後搭乘捷運欲返家休息
: 並整理照片,在身心稍微疲累之狀態下,途中開始上演起「吃香腸」之戲碼,直到友人快
: 抵達她該下車之車站時才停止。雖未有射精現象,但由於友人屢次碰觸到本人之敏感點而
: 不慎露出有些令人覺得不舒服之表情。
同第一點。
: 3. 有網友在FB上之回應越來越誇張,甚至是欲發動人肉搜索之狀況,本人在此敬告諸位
: 網友請自律。如有對於本人或其友人造成名譽上之損傷者,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
: 在非符合公共利益之情況下任意發動人肉搜索,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
: 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其他相關條文,依法本
: 人得以對於發動人肉搜索者提出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影片中男網友因明顯觸犯公然猥褻罪,為犯罪事實行為人,民眾熱心提供犯罪者的資料
於警方或檢方,或幫忙尋找犯罪者的行為。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疇。
你告告看…
: 4. 基於該影片、照片之原PO(據網友轉載內容研判原PO應為香港人)將該起事件以行動
: 裝置(如智慧型手機)之攝/錄影功能錄下其影片或拍照並上傳至FB,且經由網友轉載至
: 各大平台(包含YouTube)及PTT,已造成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上之受損之事,本人強烈要
: 求原PO立即撤下該影片及照片並向本人及其友人道歉,也請諸多網友停止轉載,並要求轉
: 載者刪除相關文章或連結。原PO和諸多網友所作之行為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 譽之事者」之「妨害名譽罪」、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
: 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條
: 文,本人及其友人將立即行使刑事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若原PO願意
: 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本人僅有一項要求:「合理範圍,不得OVER」,希望原PO若能
: 看到本聲明能夠主動與本人聯繫,並與本人討論相關和解事宜(前提是原PO願意與本人和
: 其友人接受和解之情況下)。
外國人不知道該等行為是否有違台灣法律,po網詢問台灣人希望找出正確的答案及尋求
協助。法律上並不構成意圖散播猥褻物品。影片中男女用衣物蓋住重要部位,最多僅是
讓人懷疑,並無法明顯讓人看出是猥褻行為。無犯意又無明顯露點等猥褻行為,你要怎
麼告成?
: 5. 對於媒體(目前如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如壹電視等)未經查證即報導本事
: 件者,本人要求前述之媒體立即道歉,並於各大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以維
: 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及權益。否則本人將對於前述媒體提出民事訴訟並請求民事賠償。
: 以上為本人之澄清聲明,歡迎各界踴躍轉載,也希望本起事件能盡快落幕。
: http://paste.plurk.com/show/wA1AZQ2rwaxNqxGVYNMX
你自己做錯事,有什麼臉要人家道歉。假如我是法官,會覺得你無悔意,重判三個月,
不得易科罰金或服勞役。要讓你知道自己做錯事,這比較重要。
: 搬法條了...
: 原來公然猥褻只罰100元而已喔....
: 以下開放在捷運打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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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4.32.215
推 OPWaug:XDDDDDDDDDDDDDDDD1F 04/23 12:12
推 aishiteiru:天啊,這樣重判關好幾個月,進去會不會被獄友肛肛???5F 04/23 12:13
推 MJdavid:有沒有可能到最後男方不承認是男女朋友 被女方告性侵?6F 04/23 12:13
推 zippy:還有承認憂鬱症8F 04/23 12:14
→ wht810090:誰性侵誰呢?弄到最後是女性侵男更好笑11F 04/23 12:14
→ ccwccw:罰你香腸吃到飽13F 04/23 12:15
推 MJdavid:還好沒人說 相較起來 葉少爺是個乖小孩.....15F 04/23 12:15
推 eddie1212:推~你自己做錯事,有什麼臉要人家道歉 XDD17F 04/23 12:16
推 shadeel:不會變性侵啦 法官會說 男的表情很享受 屬於你情我願18F 04/23 12:16
推 wawa1109:相較起來 葉少爺是個乖小孩.....19F 04/23 12:17
→ ID556:我覺得兩邊都很礙腦補,又不是法官,老愛幫法官想怎麼判21F 04/23 12:17
推 DORABMON:捷運吃東西 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23F 04/23 12:18
推 unter:捷運上禁止吃東西24F 04/23 12:18
推 qscxz:鍵盤律師出馬!25F 04/23 12:18
推 Lavchi:有請鍵盤律師反駁一下原原PO29F 04/23 12:21
推 TouSan:推 silentlee:說實話,我很懷疑這個是不是本人30F 04/23 12:21
推 u87803170:人家香港在境外,根本不受鬼島法律約束35F 04/23 12:26
推 kingcallme:兩邊腦補又怎樣?沒聽過正式開始前先彩排的嗎?預想狀況37F 04/23 12:28
推 jimmyhero: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38F 04/23 12:30
推 manboyei:鍵盤攻防戰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39F 04/23 12:31
推 sugizo0:鍵盤英理 XDDDDDDDDDDDDDDDD40F 04/23 12:35
→ parkerlived:如果犯罪過程被人拍下而卻以妨害個資反告他人天理何在如果犯罪過程被人拍下而卻以妨害個資反告他人天理何在45F 04/23 12:40
推 jackerxx:不是做賊心虛就是身上有X 香腸哥你自己選吧49F 04/23 12:49
推 cardemily:真的覺得他有夠白癡,做賊的喊抓賊
就算大家心照不宣也都沒講明,反而自己跳出來承認52F 04/23 12:54
推 eddie1212:原本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自己承認口交 可能變成刑法54F 04/23 12:56
推 bigpan:外國人在台灣根本無敵,當事者公然猥褻還敢大聲,真不知恥55F 04/23 13:00
推 ercake:4.媽媽出來道歉說我的小孩很乖一定是交到壞朋友56F 04/23 13:01
推 Derp:XDDDDDDDDD57F 04/23 13:05
推 luckyBF:重罰再吃十次!!!!!!!!!!!!158F 04/23 13:09
推 klsan:罰你跟龍在一起64F 04/2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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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吃香腸聲明稿
04-23 12:11 YesG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