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amurorei (大律師是甚麼,好吃嗎?)標題 Re: [新聞] 荒唐 特偵監聽女檢12歲女時間 Fri Sep 27 17:48:57 2013
※ 引述《dotZu (良牙)》之銘言:
: 其實我在上一篇已經講了怎樣才不會被罵。
: 可能我寫得還不夠清楚,在此再度解說一次。
: 黃世銘是檢察總長,林秀濤是檢察官。
: 根據檢察一體的原則,黃總長在檢察事務方面,有權指揮林檢。
: 針對柯建銘的全民電通案,黃總長如果有疑慮,
: 正常的做法,是使用總長的指揮權,將案件移轉給適當單位偵辦。
: 這樣才叫做符合體制,而且也是一般正常人的做法。
: 但是黃總長卻故意拖時間,林檢沒有上訴而在黃總長不作為之下全案定讞。
: 黃總長明明在時限之前可以指揮林檢,他卻不去指揮而在那邊監聽。
: 黃總長故意陷人於罪,這叫做製造案件。
原PO說的沒錯,就此再補充一下
如果說林秀濤檢察官應上訴卻未上訴柯建銘這個行為是某種應受非難的不當行為
比如說,犯了刑法第125條第1項3款的瀆職罪
那麼檢察總長黃世銘也都應負同樣責任
理由是檢察一體: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規定: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
院檢察署檢察官。」
同法第64條規定: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
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依黃世銘自己的說法
在6/28、6/29當時特偵組已經監聽到柯建銘透過王金平關說高檢署檢察長請公訴檢察官林
秀濤不要上訴
這個時候黃世銘身為檢察總長,如果認為原二審判決有問題、柯建銘應受有罪判決
因此應針對該無罪判決提出上訴
依前引的法院組織法第63、64條規定
即可以自己或指派其他檢察官對該判決提出上訴
然卻竟未為之而坐視判決確定
那麼檢察總長黃世銘顯然是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而以不作為方式做出與林檢相同的非行
: 你還是沒搞懂被罵的原因是什麼。
: 檢察總長黃世銘對檢察官林秀濤有指揮權。
: 黃總長只要使用他的案件轉移權,就可以讓全民電通案上訴。
: 完全不需要監聽。監聽的期間是黃總長故意在拖過時限。
: 對下屬有指揮權,正常人就會去用這個指揮權。
: 監聽下屬的用意??這從基本心態就已經完全扭曲了。
所以從事後看起來
整件事情很明顯:
就是黃世銘為了某個目的,愧對他檢察總長的職務
明明可以自己或指揮其他檢察官對二審判決提出上訴
卻坐視他認為應該有罪的柯建銘二審無罪判決確定
然後隔兩個月再來配合總統開記者會
指責立法院長、立法委員、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關說不法
這樣不是讓司法受到屈辱,甚麼才叫讓司法受到屈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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騜:「孤見報方知卿以發票擲殺櫃姐,當乎?」
呂鞋髒:「臣取禮券不花一文,欲以之消費發票報公帳,無知賤女竟以既得禮卷,當已開立
發票告拒,故取現金發票擲殺之。」
騜:「甚好。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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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149.28
→ Xras:沒有沒有2F 09/27 17:50
推 BingLing:黃: 反正我就是臉皮厚 你能怎樣5F 09/27 17:52
※ 編輯: amurorei 來自: 218.211.149.28 (09/27 17:53)
※ 編輯: amurorei 來自: 218.211.149.28 (09/27 18:00)
推 ooyy5566:管媽質詢時就是強調這一點,黃世銘陷害林檢是非常明確的8F 09/27 18:09
推 twtnlin:他故意讓屬下去犯罪,取得他想要的證據,垃圾長官!!9F 09/27 18:16
→ rnazo:想問一下法院同意開監聽票的依據是??檢方片面資料??10F 09/27 18:18
推 dotZu:陷害下屬這還蠻明顯的。若單純陷害下屬我是沒意見啦
反正要挖坑是你的事。但是陷害下屬拿來政爭,這就很……。11F 09/27 18:36
→ starfile:下屬苦勞是上司的功績、上司的過錯是下屬的責任 謝謝指教愛當檢察官被檢察長當墊腳石 怪我囉13F 09/27 18:52
推 leader81:不管是陷害下屬還是藉政爭爬高位都是蠻人渣的行為
對水母和kmt這種水準不會太意外 都有大埔劉霸王了說...15F 09/27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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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10:04 NowQmmmmmmmm.
Re: [新聞] 荒唐 特偵監聽女檢12歲女
09-27 17:48 amuror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