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EShensh (蕭易玄)
標題 Re: [論卦] 多元成家法案懶人包
時間 Fri Nov  8 14:27:24 2013



原懶人包過長,所以只選擇要回覆的部份引文,有刪部份請見諒。

※ 引述《roccqqck (國父)》之銘言:
: 多元成家法案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主要分為三部分:
: 1.同志婚姻
: 2.伴侶制度
: 3.多人家屬
: 「分三案」送立院表決
: 沒錯!!!就是分三案送立院!!!完全是分三案!!!有心人士刻意抹黑一起表決
  但是連署卻是在一起,請解釋?
  網路連署已經是很方便的東西了,幹嘛要打包套餐...?


: 2.伴侶制度
: ‧ 兩個人無分性別,皆可登記為「伴侶」。
: ‧ 伴侶不以性行為為基礎,也不是婚姻,跟我一起唸三遍:不是婚姻、不是婚姻、不是
: 婚姻,伴侶可為情人也可為兩個親密好友。登記成為「伴侶」,意味著「對彼此增加法定
  異議あり!

  1.婚姻與伴侶制度只能擇一,所以將兩個制度放在同一個天平上,是合理至極的事。
  2.伴侶盟的影片中自己也承認他們原本想動的是婚姻制度,不過太困難,
    所以才另外立一個伴侶制度。所以本來就是個婚姻的同級品(至少行銷定位上是)。
  3.婚姻與伴侶制度都是「兩人取得一個名份與法律權利義務」的選擇,
    照跨性別婚姻推動之困難,可以想像一般向情侶的數量是絕對多數,

    這些人才是「兩人取得一個名份」的大客群,所以兩個制度當然會被比較與評估。



: 照顧關係」,可以成為彼此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定代理人等等,並且可以
: 共同收養孩子,若伴侶關係解除,兩個依然必須共同負撫養責任。
: ‧ 直系血親以外皆能成立伴侶契約,許多人指責這項會造成亂輪,但這是對「伴侶制度
: 」本身帶有「性交」的偏見,事實上伴侶制度並沒有表示「鼓勵或歡迎旁系血親性交」,
: 旁系血親性交同樣會觸犯刑法,一點也沒有合法化。
  異議あり!

  請先看看這份比較表。



  ※禁止條件(有符合這些的話,不可以喲~)

  [婚姻]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983)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985)

  [伴侶]
  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1058-1)
  補充: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30條)




  所以只要不是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那麼伴侶制度完全可以讓你「做到」,還能給你名份。

  社會的變遷或人心不古是一回事,也許在將來的社會認為這不算什麼,
  但是法律制度的訂定,就是一種「認同」,所以也就是等於「法律變相鼓勵」。

  我覺得,直接把民法婚姻限制與刑法亂倫罪取消,不是比較簡單易懂嗎?



: ‧ 不負性忠誠義務,沒有婚姻當然就沒有性忠誠義務,若兩人希望法律制裁到這件事,
: 則可以選擇婚姻關係而不是伴侶關係,若不選擇婚姻,就沒有通姦罪,但如果本來有訂約
: 可要求賠償。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情侶不能劈腿,很多人指責這是「小三合法化」,但很
  待ったッ!

  這裡有個奇怪的地方:如果性本來就不在伴侶制度的考慮範圍內,
  也就是說,照一般法律的限制,現行法律要求對象是「成年人」、

  「非直系或旁系三等內」、「無配偶者」,而且是合意性交(雙方同意),就不會罰。


  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要跟婚姻制度做二擇?


  想想看,兩個親密好友、或是好麻吉,有什麼理由「放棄婚姻權利」而選擇伴侶?
  如前面說過的,因為愛情而想結合的,才會是選擇制度的最大客群。


: 遺憾的,沒有婚姻的前提下小三從來沒有非法過,如果劈腿犯法,姊可能已經靠告前男友
: 賺好幾棟房子了。
  待ったッ!

  「沒非法過」,但是也不代表有什麼名份跟權利。
  現在人同居的也不在少數, 當然這點上沒什麼好或不好,也許社會真的這麼需求。

  但是傳統些的人認為「制度能給予名份跟權利」是一種變相的鼓勵,
  因而選擇反對,也很合理吧?

  (消極不讚成,與消極不反對…的差異吧...?)


: ‧ 兩人只能「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擇一!擇一!
: 換句話說,你不能跟你的老婆說「今後我們是伴侶,不必忠誠。」想要轉換關係,就只有
: 兩人按照正規程序離婚,然後改為登記伴侶。然而事實上,通姦罪本是告訴乃論,若兩夫
: 妻在外面各自發展,但都彼此接受,其實也不會有事。
: ‧ 可單方面解約,如果兩個本來親密的人,某天反目成仇,強制延續伴侶關係已經毫無
: 意義,記得,這不是婚姻。
  異議あり!


  如果你有將草案整個看過,你應該能認同,整個伴侶制度根本是爽爽版的婚姻。

  請看這份比較表… (按[R]選擇證物)

  綜觀目前的草案,伴侶制度在設計上有著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部份為:
  1.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
  2.分擔費用與債務。
  3.可以使用民法設計的約定財產制其中一種。
  4.互負扶養義務。
  5.繼承


  伴侶制度享有婚姻制度沒有的好處,或免負擔的義務:
  1.性行為無任何規範
  2.無同居義務
  3.伴侶一方與他方之血親,無姻親效力
  4.兒女無婚生推定
  5.法律上對其他親屬無扶養義務
  6.伴侶關係可以由一方單獨終止。




我目前的結論是:是的,伴侶制度極可能毀壞婚姻制度。
而婚姻制度的崩解對社會是好是壞,我個人是持悲觀看法。

為什麼在制度的設計上,婚姻有什麼權利,會給那麼重的責任?
我想,也許就是因為傳統國家制度下家庭的維持。(至少設計上如此)

尤其站在個人的立場,看過全部之後,我找不出讓自己支持新制度的理由。
或許有人真的需要它的部份權利,但是絕對不到需要另立新制度,
尤其又是「伴侶」這樣帶著名份認定的名詞。(也許叫「同盟制度」不錯?)

又,我也一直在想,如果婚姻者享有的權利應該下放給全民(因為這是歧視單身?),
那麼又何必搞個新制度。直接原法條開放不就好了?這樣才是完全平等啊~



: 3.多人家屬
: ‧ 以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共識的一群人約定組成,若有配偶者需與配偶共同登記,不
: 分性別。
: ‧ 不可共同收養子女。
: ‧ 若有退出意願,任何一人皆可脫離。
: ‧ 有人指出這個方案等於「合法多夫多妻」、「開放雜交」,同樣要聲明,此項目與婚
: 姻無關,如果兩男三女登記為家屬,並不叫兩夫三妻,也不代表他們之中必然存在性行為
: ,但即便、就算、假設,此五人中互有性行為,也並無觸犯任何現階段的法律,因為五人
: 出於自願,也無夫妻忠誠義務,若有任何一人與其他份子無共識,也有自行登記退出的自
: 由。請記得,只要沒有任何人受到誘騙與脅迫,多人性交本就不犯法,絲毫與此草案無關
: 。
  這點上說明是對的。不過我還是覺得有點不必要。

  我就補充一下現行的制度。

  【民法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重點

  所以,本來就沒什麼問題,只要有住在一起的事實就「直接承認為家屬」很合理吧?
  伴侶盟卻希望改成登記制,所以名份上是個家,實際上不住在一起也沒關係嗎?
  這樣反而令人不解了。

  我是覺得第三部份的重點反而是在「改變家庭在法律上的制度」,
  主要是將家長設定為可有可無,拔除權利(如分配家務、令成年子女搬出的權利…等)

  雖然看起來是小東西,不過我個人還是認定為有從制度面破壞家庭的可能。
  比如:「如果改登記了,又沒有家長,那麼誰加入家庭,是誰來審核?」
  (別這樣,我也想登記加入郭董家,送我幾台 iPad Air 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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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71.114
ashkaze:對耶! 怎麼沒想到如果好麻吉成伴侶就不能另外跟別人結婚了1F 11/08 14:30
所以如果真的有什麼婚姻權利適合放出來的,可以從這一點去考慮。
而不是弄個新的、自製的核四…呃,我是說伴侶制度… <( ̄▽ ̄)"a


kaet:"伴侶一方與他方之血親,無姻親效力" 在利益迴避上會產生問題2F 11/08 14:31

姻親在法律上的規定只有「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伴侶制度的重點在:與【他方之血親】無姻親效力之準用。

姻親親等之計算:

1.血親之配偶:例如我和我的姊姊是二親等的旁系血親
  那麼我和姊夫就是二親等之姻親。(以姊姊和我之親等為主)

2.配偶之血親:例如 我的先生和他的弟弟是二親等的旁系血親
  那麼我和我的小叔就是二親等的旁系姻親。(以小叔和先生之親等為主)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 我和我的姊姊是二親等之旁系血親
  那麼我的先生和我姊夫即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以姊姊和我之親等為主)

所以照草案條文,應該是自身 2,3 會沒用?
1的話,姊姊跟姊夫(?)是伴侶制度的話,姊夫就不是我姊夫了? (繞口令啊!!)


我親屬篇真的看得2266,所以這邊有沒有問題要請教真正的高手了。
再說969條的姻親定義一直在提「配偶」,伴侶制度算配偶嗎…? ~"~



joumay:原版過長 這版一樣 END4F 11/08 14:32
如果連原本的引文都引的話,就更長了,所以這是比較級問題。


stupidghost:日文不會讓人更想看你的申論5F 11/08 14:32
kaet:而且法案通過會不會更造成單身歧視的問題?6F 11/08 14:33
deann 
deann:其實乾脆就是承認同性婚姻應該才簡單點我也不贊同搞伴侶制7F 11/08 14:33
本來就是三個不同的法案,卻擺在一起連署。

當初同樣支持跨性別婚姻的團體「同家會」,曾經問過伴侶盟三個法案打包,
如果在立院被打槍要怎麼取捨,但是事實上更可能發生的是「綁標」。

伴侶盟的三個制度一起打包爭取連署,跟真愛聯盟的包一堆美德爭取支持一樣,
「支持其中一個就得連其他部份照單全收」這種做法本身就有問題。
有些人只反對部份,確被抓著支持的部份在「要你買套餐」。
(更ㄎㄅ的是買套餐還沒打折)

像有的人可能跟我一樣反對伴侶制度,但是因為讚成跨性別婚姻,
而選擇「概括承受」去支持全部的草案:「現在推不動的話,下次要什麼時候?」

也因此,因為我無法支持「伴侶制度草案」,即使我對跨性別婚姻並沒有反對看法,
但是我無法說服自己連署伴侶盟的草案。

也因為我不認同「台灣守護家庭網站對跨性別婚姻反對的理由」,
所以即使我不支持伴侶制度草案,我也無法加入連署。

所以原來跟這個社會格格不入的是我自己啊... (跑到角落畫圈圈)


kaet:事實上單身者可能才是未來社會的最大宗  可是單身在這個社會處處被歧視  同志運動者好像也都不太注意單身同志的問題8F 11/08 14:34
VVizZ:沒什麼人贊成伴侶制 因為一堆漏洞10F 11/08 14:35
kaet:我的意思是  有些同志可以成家  那沒成家的同志怎麼辦
那些同志可能較醜  較窮  總之更弱勢11F 11/08 14:36
一般向找不到人嫁娶也是一樣的啊,這點我不認為法律幫的上忙… 酒精也許還比較有用?

deann 
deann:我只贊成同志在現行民法體制下爭取婚姻保障,但什麼伴侶制13F 11/08 14:37
deann:跟民法婚姻制度搞得交錯關係疊床架屋破壞原本社會關係就不好

我個人是私下認為,伴侶盟其實是女權運動組織…

ashkaze:你不是唯一社會格格不入啊~ 我反對但我也不連署
台灣守護家庭網站反對的理由太弱了
重點都放在反同志婚姻= =15F 11/08 14:48
cloudin:推這篇18F 11/08 14:50
VVizZ:因為那是極端保守派 他們的出發點是教義
我們的出發點是法理跟社會性19F 11/08 14:50
deann 
deann:所以其實大家可以接受同志婚姻只是沒辦法接受伴侶亂倫而已21F 11/08 14:51
VVizZ:看尺度吧 三等親內直/旁系以外我沒意見XD
我不能接受的是用推諉責任的方式來架構一個創設的家庭觀念22F 11/08 14:53
ashkaze:我無法接受亂倫= = 但別人要搞是他們的自由24F 11/08 14:54
VVizZ:用一些支微末節的需求來挑戰長久制度的核心價值25F 11/08 14:55

是的,真的想爭取什麼,都可以討論。
不過透過片面的包裝,就有些問題了。

我一直認真做對的事不該用錯的手段,錯的事不會因為你訴求的正確而變得正確。
不然 911 的殉道者純粹道德層面上看真的很高啊。

MrDisgrace:還以為跑錯版 版大也參戰惹XD26F 11/08 14:56
charlene62:終於有人說出來了27F 11/08 14:58
ashkaze:V大!我曾經在自己臉書跟人家這樣說過像你之類的話,但支持的人說既然有人有需求,就不應該犧牲他們的權益...28F 11/08 15:00
MrDisgrace:最近一堆文或影片 本來想轉 看看推文留言又不想轉了XD30F 11/08 15:00
VVizZ:那就是偽善阿 有個別需求 應該是看哪裡有障礙 修個別法律即可 惟一要爭論的是伴侶制的核心價值到底有沒有價值
或者伴侶制到底有沒有核心價值 偶現在看不出來有XD
這幾天大概可以歸納出兩種偽善者的套路
1.非理性的:起手式是愛  2.假理性的:拿憲法平等權出來扛
卻沒有一起檢驗平等權得限制的判準 只講一半那種31F 11/08 15:02

那只好左手謝謝,右手指教~(誤)

實際上當一個法律上的制度面開始在討論的話,這個制度就是全面性的東西。
如果是「少數人的需要」的話,那麼就應該一開始就對此做出定義。

但顯然伴侶制度適合各種人,但是卻拿著「少數人的需要」在主打。

當「少數人(弱勢)需要平等,所以『他們』考試要加分」,
變成「少數人(弱勢)需要平等,所以『大家』考試都要加分」,
這樣好像就哪裡怪怪的對吧?


kornai:您的論點很精闢 可以寫在blog讓大家分享?37F 11/08 15:33
歡迎~ 我另外有整理一個比較表。

http://paste.plurk.com/show/1714998/
※ 編輯: EShensh         來自: 114.41.71.114        (11/08 15:58)
z0779:推~38F 11/08 15:54
ian90911:推39F 11/08 16:05
iau2100:護家盟的聯署也綁一起 若我支持其中一個是要不要聯署40F 11/0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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