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deann (全新的開始)
標題 Re: [問卦] 多元成家草案 近親可以合用伴侶制度??
時間 Fri Nov  8 15:29:26 2013


: 伴侶制度的成立基礎講白了,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必要
: 也就是說「不是婚姻」
現行法律就已經有你所謂的伴侶關係制度了阿。

民法第1122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民法第1123條第三項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你可以認為目前民法所規定的"家"制度,你覺得權利義務規範不夠詳細,

你希望對"家"這個制度提出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的修正。


: 可以把它當作一種關係,這種關係可以建立扶養義務或財產分享的基礎
: 甚至財產義務上甚至也有別一般婚姻,在此引用草案說明:

財產義務上,可以透過私法契約來約定保障,當然如果希望"家"也有類似遺產分配制度

可以透過遺囑來分配遺贈額,但有血親關係的特留分的部分還是要注意。

扶養義務的部分,也可以透過契約雙方去約定,沒血緣者訂定扶養契約也沒違反公序良俗

的問題。


: 「在此架構下,伴侶的結合可以出於愛情,也可以出於友情,只要兩個人願意承諾相互照顧、共組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
: 簡言之,伴侶制度在直觀來看,是一種法律義務遠遠弱於婚姻關係的制度,
: 也因此不難猜測,之所以排除直系血親,是因為
: 直系血親義務>婚姻義務>伴侶義務

現在的制度就有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可以成為家屬的規定,為何還要疊床架屋搞伴侶制度?!

就像你前述的 現行規定 其實是婚姻義務>直系血親義務>家屬關係。

你可以對家長對家屬 或是家屬間去訂定可以訂立扶養契約或是財產分配契約的規範,

但是家屬間的扶養或是財產分配地位仍然是小於婚姻跟直系血親者。

我贊成同志婚姻納入婚姻制度規範,但是現有規範已經有"家"的制度而且不以登記為限

請問伴侶制度登記制度必要為何?有何需要公示性?!如果是要規範家屬間財產關係

可以透過契約訂定為之,就現實而言同居一家,也可以透過戶籍登記來舉證,

畢竟戶籍住所是個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中心點。

伴侶制度去準用婚姻制度,但是又並非如同婚姻制度僅對兩人間權利義務有所規範,

更何況婚姻是憲法制度性保障,創設另一個新制度反而破壞原本婚姻制度,於憲法不合。

而且原始民法規範家的體系必然會崩壞,我同意成家不需血親,而且法律也有明文規定。

我看完伴侶制度的介紹已經是完全破壞原有民法架構的身分關係制度= =


我看到並不是如原文解釋的伴侶關係小於其他關係,看起反而是伴侶關係>婚姻>血親

因為他已經跨到了婚姻而且還可以無視血親的存在= =

如果是要討論"家屬"關係就好好針對家屬關係去規範,唯一看到比較有關就是他們

要採登記制的原因,他們提出現實上的問題

"現行戶政登記並不允許非親屬者登記為「家屬」,絕大多數會被登記為「寄居」,"

那就只要改戶政規範就好了阿,有需要去動到民法嗎?! 一個行政規則可以解決的事情

就讓行政機關辦理,我看完可以理解很多人對多元成家方案的質疑。

我覺得搞出多元成家只是會讓原本支持同志婚姻的人,更看不下去而已。

法律人可以接受就現有制度是否合理平等的改革,但無法接受疊床架屋,企圖以新創設

的關係制度來顛覆舊有已運行成為社會體制的法律。

我支持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共同收養權,但無法接受多元成家破壞原有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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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izZ:你都說完了~結案XD1F 11/08 15:32
kaet:所以伴侶制度的訴求是否真的需要另外搞出一個伴侶制?  還是修改現行法規就可以達成所有的目的?2F 11/08 15:40
ljii:說的真好!4F 11/08 15:41
mickey0223w:說得沒錯 此篇正解5F 11/08 15:42
VVizZ:偶惟一想到的就是企圖給予"單方解消"的制度性保障來完美卸責6F 11/08 15:44
lin31179:1專業推7F 11/08 15:45
VVizZ:順便偷渡一下不想負守貞義務這種隱性需求8F 11/08 15:46
chun3581:這篇給了我解答,我一直不了解伴侶制度要的是什麼?能理解同性婚姻與收養權,但真的不懂多元成家的目的,謝解惑。9F 11/0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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