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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ghchen (找點快樂的事作吧)
標題 [新聞]台北地院新聞稿全文
時間 Tue Mar 25 10:02:11 2014


 新頭殼newtalk2014.03.25 林朝億/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今(25)日凌晨以5大理由無保釋放被指控攻佔行政院首謀的魏揚,分別是:
1. 魏揚臉書貼出時間是在攻入行政院之後;
2. 警方畫面未見魏揚破壞、毀損公物畫面;
3. 也沒見魏揚如何教導對抗警方驅離;
4. 到場人士都稱自主到場,非因魏揚號召;
5. 沒有串供之虞。

以下是台北地院的新聞稿全文:

有關被告魏揚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24日聲請羈押,本院公告裁定
主文:「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一、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魏揚涉犯刑法第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6條第1項之公然聚眾妨害
公務罪,以及同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犯罪嫌
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並以被告之供述、
現場照片、臉書列印資料,以及新聞媒體報導為證。惟查:


(一)被告固於臉書張貼:「抱歉我知道這樣動員很不負責,但請願意的朋友來行政院聲
援,多來一人,就必須逼警方多派三個人清場,之所以佔領行政院,除為立法院夥伴舒減
壓力,更是讓馬政府看見人民的決心」等語,然其張貼之時間係103年3月23日晚上9時許
,已與檢察官所指群眾佔領行政院之時間即晚上6時許有相當之間隔且依其用語,亦僅
能認被告曾呼籲民眾前往行政院聲援,到場表達反服貿之訴求,尚不能認係被告有何謀議
聚眾妨害公務,或煽動他人犯罪之行為。至被告之友人陳慧元之臉書固貼有「佔領行政院
,場控是魏陽,請大家聽他的」等語,然其張貼之時間係103年3月23日晚上11時許,且依
其語意,亦僅能認被告為現場之控制者,然被告究係行政院業經佔領後方進入行政院控制
現場,或係由其控制現場群眾佔領行政院,已有疑問,且現場控制或為秩序之維持,或為
主要發言人,實難僅憑「場控」一詞,即認被告即為佔領行政院行動之主導或指揮者。


(二)又依卷附現場拍攝得知之畫面,僅能認被告在行政院抗議現場時,曾手持麥克風對
群眾發表談話然不能認被告有何親身參與妨害公務、毀損行政院設備或侵入行政院之情
形。


(三)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係表示其係在進到行政院後,處在主導的地位引導群眾進行訴
求、抗爭等語,並未曾表示其有教導群眾如何應付到場執行驅離之員警等語,則檢察官指
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教導群眾如何應付到場執行驅離之員警,已與卷內事證不符。

(四)況到場參與之人均一致供稱其等到場並非係受被告之號召,自不能反為對被告不利
之認定。

(五)檢察官聲請意旨以本案號召、煽惑群眾強佔行政院並非僅被告一人涉案,且非被告
一人即能獨自完成所有犯行,顯尚有其他人員未查悉,是在未知共犯查獲並查證之前,依
其事實難認被告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語,惟本院遍查卷內事證並無相關佐證,應屬檢
察官臆測之詞,尚難逕為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


二、綜上所述,依現有卷內事證,本院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刑法第刑法第 135 條
第 1 項、第 136 條第 1 項之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以及同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
第354條毀損罪、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犯嫌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有何勾串具體之其
他可能為共犯之犯罪嫌疑人,尚難逕以被告於警詢保持緘默或於檢察官訊問實拒不提供共
犯者之身分,而認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何勾串共犯之虞。是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應予駁
回。至被告選任辯護人顧立雄律師聲請即時訊問證人羅○○、盧○○,欲證明被告並非首
謀聚眾之人,本院既認被告涉嫌尚非重大,且無勾串共犯之虞,已如前述,故辯護人顧立
雄律師上開聲請調查證據,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http://newtalk.tw/news/2014/03/25/45642.html
「全文」北院:參加者稱自主到場 沒受魏揚號召 - 新頭殼 newtalk
台北地院今(25)日凌晨以5大理由無保釋放被指控攻佔行政院首謀的魏揚,分別是:1. 魏揚臉書貼出時間是在攻入行政院之後;2. 警方畫面未見魏揚破壞、毀損公物畫面;3. 也沒見魏揚如何教導對抗警方驅離;4. 到場人士都稱自主到場,非因魏揚號召;5. 沒有串供之虞。 以下是台北地院的新聞稿全文: 有關被告魏揚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24日聲請羈押,本院公告裁定主文:「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一、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魏揚涉犯刑法第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6條第1項之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以及同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犯罪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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