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就在沒有一個標準,如果今天法院的正式判決是交通違規,監視器證據不採納,這樣就應該直接成為有法律依據的判例,然後行政部門必須發文全面的檢討,如果監視器不能,那不用說,行車紀錄器一定是不能,那檢舉達人的照相畫面呢??請問檢舉達人沒有影響隱私權的問題嗎??照truth68的邏輯,今天我和誰有仇,每天跟拍他開車,包括沒打方向燈,紅線停車,壓到雙白線,全部舉發,那這請問怎麼辦??這還不是警察公器私用喔,這是一般老百姓就能利用的耶!!
我的重點是,今天如果監視器不行,不是一個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判決,那是一整個公部門執法標準的問題,沒有一致的標準就會變成選擇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