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aveme (hihi)
標題 Re: [爆卦] 警察又起笑了 不曉得有無op
時間 Mon Mar 16 12:07:55 2015


※ 引述《q10242 (黑田祐司)》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video.php?v=1031228956905152&fref=nf
: 轉自FB
: 請教一下
: 走在路上 警察可以隨意要求民眾出示證件 沒帶就要帶回去查嗎?
: 柯文哲大大 你家的警察又起笑了
: 我感覺警察在把人帶回去或者威脅要把人帶回去的時候都特別興奮
: 不曉得是否OP或者是什麼議題
: 影片內拍到很多警察的臉 未看先猜警察又抓不到犯人了
以後警察在對你行使任何職權時,
質疑警察的身分,
並請他證明其身分,
他不願意,
你就直接拒絕他.

遇到帶隊的鎮暴警察也一樣,
請先找帶隊指揮官,
如果制服沒有繡警員編號?
要求他把所有警員名單交出來.
以免警察打人找不到人.

http://ppt.cc/~Oxm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警職法亦於第4條第1項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是由.警
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警察於行使職權
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事由知義務.警察行使職權,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騙,故於本條第2項明定人民
有拒絕的權利.


著制服執勤如受到質疑,執行人員是否需再出示證件,以利職權之行使;就條文之文義,似乎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證件了,而出示證件者,多指著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員為主;警政署
為了化解人民之疑慮,要求員警如遇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扔以出示證件為宜.
另外刑事警察人員執行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俟後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重申警

察人員執行情務,行使職權,遇有民眾質疑或要求時,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證

件,以化解民眾疑慮,該署為貫徹此一政策,更於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
規定,修正地3點,於施教程序中增訂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規定.(參見內政部警政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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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爆卦] 警察又起笑了 不曉得有無op
03-16 12:07 saveme.
upeo: 推這篇 但是遇到跳針鴿子還是很麻煩1F 03/16 12:12
不要理他直接叫他滾蛋不就得了.
paulluke: 警職法第六條,(前略)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2F 03/16 12:13
HwangTW: 推3F 03/16 12:14
paulluke: 你拿學報函,警察拿立法法條 你覺得? 衝突發生當下對立你也畫重點了 「為宜」 但法條就是「或」 影片中警察也4F 03/16 12:14
你去把後面黃色的重點全部看完ok?請不要斷章取義.
kenro: 又在那亂舉例了,最討厭這種的,一附別人都是白痴配合6F 03/16 12:16
paulluke: 著制服了7F 03/16 12:16
kenro: 所以以後逃犯也可以靠杯這種理由嗎?就你最大是吧

paulluke: 簡單來說,這就好像你拿內規打法律

RClove0913: 影片當事人擺明就是想惹事10F 03/16 12:19
Acone: 所以以後樓下小屁孩聚集也不要通知警察來管嗎?11F 03/16 12:20
kaojet: 口氣不好又不代表他犯罪12F 03/16 12:21
abdd123413: 請問各位看官,只有我覺得這種人就叫刁民嗎…?13F 03/16 12:21
kaojet: 我比較質疑的是警察處理的做法吧,如果該民眾確實違法
直接告知義務引用條文要求民眾配合,結果便衣一直貼著講
講一堆別人聽不懂的話14F 03/16 12:22
lamda: 即便刁民,也應該保障人權,不論順民或刁民17F 03/16 12:24
chachayu: 會這樣報喔 報給長官聽的18F 03/16 12:25
lamda: 皆有其不可侵犯之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的行使,不分種族
宗教、階級、黨派、道德,而有所差異
是故,對這個事件,我們只需要問一個問題,警察強制力的
行使與發動,是否有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19F 03/16 12:25
kaojet: 我強烈建議警察應該每年舉辦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默寫測試23F 03/16 12:26
lamda: 以及有正當理由,阻卻刑法302與304強制罪與司行拘禁罪24F 03/16 12:27
paulluke: 更正 是第四條 (sorry~25F 03/16 12:27
lamda: 的違法事由,若有,那本案無任何法律問題,反之26F 03/16 12:27
RClove0913: 出門不帶證件就算了,連身份證字號都會不記得?一開始27F 03/16 12:27
lamda: 警察有違反強制罪,及私刑拘禁之嫌,須面臨刑法的追訴28F 03/16 12:27
RClove0913: 警察的態度也沒有不好,配合公務很難?馬的,現在警察真的越來越難當29F 03/16 12:27
lamda: 要看警察職權行使法怎麼規定,當事人若無犯罪嫌移
拒絕透露身分證字號時,是否夠成行使強制力的條件
我們是法治國家,行政權更應該依法行政
尤其是對於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強制力行使31F 03/16 12:28
HLPT: 這是內部規定而已 法律是著制服或出示證件35F 03/16 12:29
lamda: 更應該嚴格限制,所以,還是一切還是要回到法律面來看36F 03/16 12:29
paulluke: 樓上 你看看警職法第七條二項吧37F 03/16 12:29
你先去看看第四條第一項寫甚麼再說OK?
警政署行字的解釋符合大法官釋憲條文,
一樣是有命令效力.
不要在那邊自我解釋.
lamda: 這是警察本來就應該做的,警察身為國家合法強制力的代表38F 03/16 12:30
freezee: 身分證字號可以給 但警察要先出示身份證明喔39F 03/16 12:30
lamda: 如果正當使用,是維護社會秩序,如果濫權擴張,40F 03/16 12:30
paulluke: http://0rz.tw/uTWJs41F 03/16 12:30
kaojet: 我覺得不是態度問題,是執法技巧出問題42F 03/16 12:30
lamda: 則是國家暴力,而且,警查的確應該把整本警察職權行使法43F 03/16 12:31
paulluke: http://0rz.tw/gJBnc44F 03/16 12:31
lamda: 背熟,這跟當兵時要熟記用槍時機準則意義相同45F 03/16 12:31
kenro: 不用扯到國家暴力去,大道理沒必要說太多,就事論事就好46F 03/16 12:33
freezee: 盤查事由也要說明清楚47F 03/16 12:33
paulluke: 說那麼多次警察職權行使法 法條到底看了沒...48F 03/16 12:33
kaojet: 我有很無聊被臨檢跟碰到警察會抽問他們警察職權法這幾條49F 03/16 12:33
lamda: 這不是大道理,這是被忽略的法律知識50F 03/16 12:33
kaojet: 幾乎沒幾個背出來的XDDDD51F 03/16 12:33
glow0531: 自以為52F 03/16 12:33
lamda: 第七條強制力的發動,必須要有第六條的存在前提
而第六條的任定標準,則依照法官心證認定
也就是當下這個情況,符不符合53F 03/16 12:34
paulluke: 警察現場執法,然後法官心證...? 那要馬上call out?56F 03/16 12:35
lamda: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這個問題的答案並沒有絕對的標準,會因為法官的心證57F 03/16 12:35
paulluke: 妳看看影片吧,警察在攔查時就已經告知法條了59F 03/16 12:36
lamda: 而有所變動,當然,警察實務時也必須依照自己心證衡量
現在這個狀況發動強制力之後,法官會不會支持60F 03/16 12:36
HLPT: 樓上那是警察依經驗判斷用 給恐龍法官自由心證更慘62F 03/16 12:36
kaojet: 簡單說你可以直接壓制逮捕,但是認定是給法官認定有無過當63F 03/16 12:36
lamda: (如果有人告上法院的話),不過實務上,法官的心證都還是
相當傾向警察的判斷,因此,有法學老師說警察因為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而被處罰的例子,可以說幾乎沒有
因此,警察職權行使法現在已經差不多變成具文64F 03/16 12:36
kenro: 就是這樣跳針啊,反正一些的觀念就是人權至上,警察濫權68F 03/16 12:37
paulluke: 你自己看看影片吧 1:10秒警察已告知法條 依據道管法攔69F 03/16 12:37
lamda: 所以真的鬧上法院的話,警察也不用擔心的70F 03/16 12:38
HLPT: 法官傾向警察?那上次酒駕判國賠是什麼東西71F 03/16 12:38
paulluke: 影片請自己看完好嗎...72F 03/16 12:38
你現在講的這個跟我強調的第四條有甚麼關係?
lamda: 有法官肇你,你怕什麼呢?君不見324到目前為止也沒半個人73F 03/16 12:38
kaojet: 所以我之前問三輪車上路為什麼要申請啊XD74F 03/16 12:38
lamda: 有事嗎......XD  其實用擔心,OK的啦75F 03/16 12:39
paulluke: 原po抱歉,我是在回應留言好嗎 你的我在前兩句就回了76F 03/16 12:39
你原來回的也不對?
那是符合大法官釋憲的警政署命令.
而且你也沒有看完後面畫黃線的部分.
lamda: 我只是說,如果有人對警察強制力的發動有問題
他整個法律判斷的邏輯大概是如此,所以最後還是要回到77F 03/16 12:40
paulluke: http://0rz.tw/gJBnc  有問題嗎?79F 03/16 12:41
你還要我再講一遍嗎?
警政署的命令是符合大法官釋憲條文,
民眾對你有質疑,
你就是要把身分拿出來驗證.
非常的清楚有力,
你有問題嗎?
lamda: "法官支不支持警察心證認定夠成行使強制力的條件"80F 03/16 12:41
kaojet: 所以我之前問三輪車上路為什麼要申請啊XD81F 03/16 12:41
lamda: 當然法官怎麼判,都會有人不滿意,那就是走法律途徑了
所以在這邊討論半天,罪後會得到幾個結論,ㄧ當事人覺得
警察行使強制力違反比例原則人身自由被侵害,就去提告
法官則開使判斷,警察發動強制力的心證認定是否願意支持
結束82F 03/16 12:41
paulluke: 大法官釋憲? 冒昧好奇的問是哪一條釋?
千萬別跟我說535...XD87F 03/16 12:44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就是535號.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
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
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kaojet: 如果你不回答我三輪車的問題 我要走了啊89F 03/16 12:47
paulluke: 還真的是535...535是90年因為攔查誕生廢違警罰法 誕生9290F 03/16 12:50
大法官釋憲不分時間.
paulluke: 年的警職法...
而且你叫我看第四條 第四條我看了好幾次好嗎...91F 03/16 12:50
wolfwolf: 好棒棒  到底是抓犯人還是背法條重要93F 03/16 12:52
就是很棒啊!
你就是要遵守事實法條,
不要去侵犯到人民權利,
有問題嗎?
RClove0913: 妨礙交通、安寧者-..-94F 03/16 12:52
警執法就是因應大法官釋憲535號條文誕生,
他的母法就是大法官釋憲條文535號.
請你的邏輯搞清楚好嗎?
paulluke: 不分時間,但有沿革阿...95F 03/16 12:52
法律解釋是一樣的.
不要在那邊鑽牛角尖.
wolfwolf: 挑起仇警意識對治安有什麼好處96F 03/16 12:53
很簡單的邏輯,
你不遵守法律,
你亂抓人做業績.
請問這對人民有甚麼好處?
kaojet: 連自己相關職權法條都不清楚,要怎麼提升執法技巧?97F 03/16 12:55
paulluke: 我法條好像都白貼了 算了...98F 03/16 12:57
你自己法律邏輯有問題,
就不要去亂怪東亂怪西的.
wolfwolf: 以後救護車,消防車來,期待你去攔車要證件,滿足你的法99F 03/16 12:59
請問一下你講這句話有邏輯嗎?
paulluke: K大 http://0rz.tw/VizSf 第69條二項100F 03/16 13:02
sexonly: 針對影片 看不出警察哪裡違法阿 原PO只是跳針跟忽視
行政命令的位階比法律低吧101F 03/16 13:05
kaojet: 所以可以罰三百!103F 03/16 13:07
sexonly: 那堆黃字算是內規吧 就算違法也是內部懲處 不構成違法吧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或是OR 就是二選一  應該沒錯吧104F 03/16 13:08
paulluke: 我猜這條警察平常不太會開吧 頂多盤查 要不然回收三輪車怎辦? 生活撿回收還因為這樣開人家單? 不太可能107F 03/16 13:10
sexonly: 不排除是統派的檢舉 不過被檢舉 警察也只能依法處理
這票人顯然不是撿拾回收物的拾荒老人吧109F 03/16 13:17
法律哪來分甚麼內規?
警政署的命令就是一種法律,
符合大法官釋憲案的條文解釋,
沒有任何違背.
這是非常清楚的邏輯.

我原文提醒的是你可以對警察提出這樣的要求,
因為這本來就是警察應該要做的.
你要求動作做完,
警察也照規定來回覆你,
再下來警察當然可以要求其他的動作.
這是很清楚很簡單的邏輯.

不論你是哪一個黨派的都一樣.
paulluke: 沒內規??  我真的大笑了 XDDD  行政規則表示:Hello~
http://ppt.cc/MSPM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自己看一下吧111F 03/16 16:59
paulluke: (前略)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警察本來就是行政中立者,不管哪黨哪派 誰都一樣113F 03/16 17:04
不用在那邊辯解,
人家講得很清楚就是在解釋法令.
與法律是一致.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你哪一隻眼睛把內規跟法律分開解釋?
不會法律就不要在那邊唬爛.
※ 編輯: saveme (110.26.197.97), 03/16/2015 2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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