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特兄弟發明飛機之前,美國法律規定,土地擁有者不只擁有該土地表面,且擁有該土地地面以下,以及其上方(至「無限高」)的全部空間。換言之,天上地下,唯我獨有,都算老子的財產!
飛機發明後,自然牴觸這法律,幾十年間卻也相安無事,反正不告不理。直到1945年,北卡羅來納州一名農人因空軍飛機低飛嚇得雞隻不斷撞牆而死,火大提告:政府非法侵入農場,當然這侵入指的是土地延伸上去的無限高空間。
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這控訴,大法官卻以一段話把幾百年歷史的財產法原則給一筆勾銷大半:
……這個觀點違反常理。若承認這種私有主張,將阻礙空中航線的發展,嚴重影響符合大眾利益的空中交通管理和發展,且無異將公眾得以正當主張的權利轉為私人所有。
「法律當能根據當時的科技進行調整」,Lessig要講的是這個。由這裡出發,他深入探究所謂的「常理」,卻驚訝發現:
「智慧財產權」這一概念的力量,乃至於它所具備的瓦解政策制定者和公民對其進行批判的力量。在我們的歷史上,從來不像今日這樣,有這麼多「文化」是「私有」的;同樣的,集中控制這些文化使用權的想法,也不曾像今日那樣廣為人們接受。
他舉的例子之一:在美國,有人拍了一部歌劇紀錄片,鏡頭帶到一部電視,電視裡正在放映卡通影片,總共4秒半,為了不侵犯「著作權」,趕快想辦法去取得許可,答案是:1萬美金。(比照辦理,古阿莫代誌真的大條了。無怪乎他堅持「合理引用」。)
「文化」是一種創意,透過創作而顯現,聲言其「財產權」天經地義,但,在資訊科技一躍千里的前提下,「古老」的智慧財產權概念,會否也已勒住文化創意進程,且已達到違反「常理」的地步了呢?
我不喜歡的谷阿莫,他或許真是個「賊」,但是否也受到「大型文化獨佔者」背後壓制?我無法論斷,卻不免提醒自己再次思索:智慧財產權很重要,但是否重要到值得付出無形控制(或說侵害了)我們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的自由呢?——包括創造的自由、建置的自由,乃至想像的自由。
網路,或說科技對人類的最大貢獻,要我來說,是讓我們更加確定一件事:人類的創意無遠弗屆無涯限,只要我們能掙脫更多自製的、老舊的枷鎖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