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標題 Re: [新聞]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時間 Sun Mar 27 03:21:32 2016
我想參與討論一下,
我也是法務站長。
這兩年我們一直在跟檢察署堅持個資的保護,
其中最主要的依據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通保法第 11-1 條。
我們,尤其是強悍的 LLsolo 站長,
一直都是援用這個條文,
希望檢方能出具調取票,
我們才能配合。
我的法學素養不好,
但大家或許可以看一下,
整個通保法規定了兩個令狀,
一個是調取票,一個是監聽票(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書在第 5 條有規定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審判中則由法官核發,
這是在管監聽的。
但專門調通信紀錄以及通信使用者資料的調取票,
在第 11-1 條只規定檢警得要聲請,
沒規定在審判中如何。
沒有要求法院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要調取票。
所以我們沒辦法拿這個 11-1 條去要求法院要核發調取票,
才能調通信使用者紀錄。
所以對於法院的調查證據,
我們只能回歸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
另外,
我是這麼想的,
刑事法院的判決不拘束民事法院,
今天刑事法院就算調查完證據了,
如果案件有到民事法院去,
也是可以調查證據。
所以回歸到民事法院的調查證據章節去做。
其他的就如同 LLsolo 站長說的了。
我知道還有許多點可以討論,
但是 PTT 是否抵抗法院的調查證據,
我覺得見解不一。
我有看到有使用者提到我們應該去抵抗法院,
或者精確地說去抵抗民事法院。
這個或許可以討論,
但我們過往的討論是相信法院,
而且我們也沒有比較強的法律依據去抵抗法院。
站上有許多法律專家,
我們這兩年也問了許多律師、法官,
甚至也有律師、法官認為我們不適用通保法的,
這真的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
或許我們做的不夠,
也有改進的地方,
但這的確已經進入比較專業的法律層面,
我們或許應該進一步去抵抗法院?
又該依據甚麼去抵抗?
PTT 是一個資訊平台,
即使我不認為我們依據法院函文提供資料有甚麼不對,
但還是覺得值得討論。
感謝大家。
※ 引述《AJAPPLE (不敢吃屎魯蛇小妹)》之銘言:
: ※ 引述《LLsolo (我不是鍵盤法官我是城武)》之銘言:
: (恕刪部分)
: : 不給會怎樣呢
: : 根據349條,要不就是ptt被罰錢,要不就是強制處分。
: : 都規定了,沒有理由不配合就是有相關的處罰,我們在這案件法院走完全全部程序
: : 沒有不配合的理由。
: 看到罰錢我就笑了 如果真的有辦法用349罰你好了
: 你是法務站長嘛 我問你 假設啦~假設真的有辦法罰你 罰錢跟個資哪個重要?
: 你的理由就是 基於站規及保護個人資料原則 拒絕提供
: 如果法官不接受 不給就要用349條搞定你(但也要確定能搞定"站方") 你給 我沒話講
: 如果你沒拒絕過 這篇就是屁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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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03-27 03:21 longbow2.
→ jacklyl: 唯有PTT 超越PPT (づ′・ω・)づ1F 03/27 03:22
推 AJAPPLE: 你們有沒有用344拒絕提供?3F 03/27 03:23
推 Chopstick2: 今天這個個案是用啥法條完全法院那邊都沒列出來!6F 03/27 03:24
→ Chopstick2: 只看到一張PTT被列被告和案號,其他都是多出來的猜測!8F 03/27 03:25
推 Justisaac: 我想最大的問題可能是連律師法官都有不同見解吧.....9F 03/27 03:25
→ AJAPPLE: 關於這次案件你們到底有沒有用344涉及隱私拒絕提供?
~~~~~~~~~~~~~~~~~~~~~~~~~~~~~~~~~~~~~~~~~~~~~~~~~~~~~~~~~~~~~~~~~~~~~~~~~~~~~~
我想是這樣,
第 344 條第一項第5款跟第二項: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
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
~~~~~~~~~~~~~~~~~~~~~~~~~~~~~~~~~~~~
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
之方式行之。
我沒有去出庭,
不知道律師有沒有主張。
但是,
對於提供了某個使用者的資訊讓法院知道,
讓法院可以進行審判一個侵權行為訴訟,
律師要怎麼主張這個發文者受到有
重大損害之虞?
我知道大家很生氣,
但是跟法院說告訴你你就可以審到他了,
他就受到重大損害了,
這個......
推 JCS15: 覺得你們可以想一下使用者條款是不是跟不上應變 必須再修正11F 03/27 03:25
→ Justisaac: 以ptt的狀況除非募款 不然也沒辦法每一庭都請律師12F 03/27 03:25
推 smallpuma: 如果潛艦案爆料者、憲兵案爆料者...等爆料者13F 03/27 03:26
→ belmontc: 民法證據調查 344就打槍你們法務長了,怎還會去腦補349?14F 03/27 03:26
推 XDDXDD: 其實就各方立場不同 有沒堅守立場或是對方開口就照單全收17F 03/27 03:27
→ smallpuma: 依你的文看來 PTT沒有保護個資的能力18F 03/27 03:27
噓 tn00371115: 這事不對的吧 使用者的個資被洩漏導致被告 如果是無辜19F 03/27 03:27
→ belmontc: 既然PTT沒有保護個資的能力 那請你們把所有過去的個資全20F 03/27 03:27
→ Justisaac: 不過我比較想知道的是走到法律程序需要提供的案量數字21F 03/27 03:27
→ smallpuma: 既然沒保護個資的能力 就不要要求填寫個資22F 03/27 03:27
→ XDDXDD: 人民最終在意的只是自己權益有否受損有沒背部相關人拖下水24F 03/27 03:28
推 luvfilm: 半夜3點多了 也不要跳跳跳 馬給人家睡一覺 幫法務站長QQ25F 03/27 03:28
→ XDDXDD: 如此罷了~26F 03/27 03:28
→ Justisaac: 如果一年10來件 鄉民募資100萬可以解決應該還好27F 03/27 03:28
→ belmontc: 都銷毀並不得挪為他用 你這樣根本問題很大28F 03/27 03:28
推 asiakid: 個人認為應對法院的方式和使用者條款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29F 03/27 03:28
→ Justisaac: 這樣基本上就每一件都抗告到底~最後再提供~30F 03/27 03:28
推 iceyeman: 在PTT開戰 PTT解決 檢舉三洨都可以 有非民事不能解決?31F 03/27 03:28
→ Justisaac: 如果一年有100多件那就.......很難處理了 囧32F 03/27 03:29
噓 ezpeer107: 11-1制定前 要使用者資料只能走監查書33F 03/27 03:29
→ ezpeer107: 現在概然審判中沒有調取票 就回歸監查書35F 03/27 03:30
→ Justisaac: 話說大家都不怕遇到一個很藍的法官把ptt硬碟扣押嘛XDD36F 03/27 03:30
推 watashiD: 我認為!!!PTT保留個資應該要有年限,超過年限應銷毀37F 03/27 03:30
→ XDDXDD: 看完本系列文忽然發覺肚子好餓38F 03/27 03:30
→ ezpeer107: 民事法院的權限更不可能超越刑事法院39F 03/27 03:31
→ vuvuvuyu: 什麼案件可以嚴重到扣押PTT硬碟啊......40F 03/27 03:31
→ cul287: 如果ptt覺得法院有不妥 有辦法抵抗嗎?41F 03/27 03:31
※ 編輯: longbow2 (36.224.141.162), 03/27/2016 03:38:14
噓 bug001: 譯:法院說要我們就給啦,不然你要怎樣?42F 03/27 03:32
噓 ross5566: 能不給就不給 讓他告看能怎樣45F 03/27 03:33
→ belmontc: @cu1287 今天就是明明該抗告該拒絕的 PTT完全沒做啊46F 03/27 03:33
→ Justisaac: 重點不是嚴不嚴重 是有沒有辦法~
所以準備律師費抗告可能是必須的~47F 03/27 03:34
推 iceyeman: 某個天兵鬧到白宮 加強管理... 現在問題是坦不坦鄉民49F 03/27 03:34
→ belmontc: 甚麼叫有沒有辦法抵抗?法條就寫在那邊 結果法務卻拱手讓50F 03/27 03:34
→ Justisaac: 基本上每個案子都要ptt出人去開庭也是有困難...51F 03/27 03:34
→ belmontc: 步 這是人的問題 不是法的問題52F 03/27 03:35
→ Justisaac: 主要還是需要一年的案件量才知道該怎麼處理吧...53F 03/27 03:35
推 jyekid: 叫別人勇於抵抗最簡單啊 尤其是坐在電腦敲敲鍵盤55F 03/27 03:35
→ Justisaac: 我也覺得很多人沒考量到現實因素XD56F 03/27 03:36
→ vuvuvuyu: 「沒罵人,不用怕個資被交出去」的講法跟「沒違法,不用怕被監聽」有五成像57F 03/27 03:36
噓 snbftmb: 如果要這樣玩,我覺得應該直接把註冊資料銷毀,之後改新59F 03/27 03:36
推 iceyeman: 我還是很好奇FB法務怎麼玩的61F 03/27 03:36
→ Justisaac: 如果一年有300件 站長光輪流出庭解釋就飽了XD62F 03/27 03:36
→ rainform: 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64F 03/27 03:36
→ Justisaac: fb法務有律師啊,專門出庭領錢的~65F 03/27 03:36
→ pujos: 現實?不就PTT蒐集了一堆實際上不該蒐集的個資,不然誰理他66F 03/27 03:37
→ Justisaac: ptt有沒有義務律師或聘用律師我就不知道了~67F 03/27 03:37
推 JCS15: 現在的使用者條款告訴使用者是會勇於抵抗的啊~68F 03/27 03:37
→ Justisaac: 其實把註冊個資刪掉其實應該是滿可行的~69F 03/27 03:37
→ pujos: 現在有個資法,你既然要蒐集相關資訊,自然受個資法限制啊70F 03/27 03:38
→ iceyeman: 它們壓到只有刑事或重大案件才主動提供71F 03/27 03:38
推 killerken: 都有KMT黨工在做站長了 不要怪大家不放心黑72F 03/27 03:38
噓 xxxz: 何時可以開放修改資料啊 我怕怕73F 03/27 03:38
→ trywish: 把個資刪掉也只是少一半,至少沒有站方直接交出的疑慮,74F 03/27 03:38
→ louic: 一堆鄉民這麼填膺?出來當PTT的法顧或義務律師嘛!..75F 03/27 03:38
→ Justisaac: 前面有解釋了~受不受個資法保護法官跟律師都有不同見解76F 03/27 03:39
→ pujos: 到時候真的因此被告也不用ggyy說什麼沒盈利啦77F 03/27 03:39
→ louic: 就只會在版上炮..去跟出來坦,去跟法官炮嘛!79F 03/27 03:39
→ Justisaac: 所以要考慮的是機歪的法官到底有多少~職權能做到哪裡80F 03/27 03:39
→ trywish: 但站方還是得交出IP,這樣使用者還是能告,不過因為沒律81F 03/27 03:39
→ JCS15: 但是真的要抵抗還要先過罰款這關 PTT沒收益所以現實上不合理啊83F 03/27 03:39
→ trywish: 師團,所以只能這樣來妥協,剩下就看使用者良心85F 03/27 03:40
→ Justisaac: 就必須準備罰款跟抗告的費用啊 這是現實因素87F 03/27 03:40
推 a0925313803: 法官跟律師間都不同調了 爭個你死我活 不如制定方法88F 03/27 03:40
→ Justisaac: 以ptt規模,一年兩三百萬應該是合理花費....89F 03/27 03:40
→ JCS15: 所以說改條款一了百了90F 03/27 03:41
推 belmontc: 就說沒可能罰錢了 為啥一直要跳針罰錢? 是在跳怎樣的?91F 03/27 03:41
推 killerken: 這麼委屈 就刪掉個資嘛 也不用怕有站長提供給佛地魔了92F 03/27 03:41
→ Justisaac: 不去抗告我覺得最大考量是現實因素吧,畢竟沒雇傭律師94F 03/27 03:41
→ JCS15: 我是很尊重批踢踢所以沒用假個資啦 (別告我95F 03/27 03:41
→ killerken: 現在我慎重懷疑佛地魔說站長提供個資是真有其事96F 03/27 03:41
→ belmontc: 今天你要占法務缺 你就該去抗告 這是職責問題好嗎?98F 03/27 03:42
推 tn00371115: 光個資被曝光這損失還不夠大喔? PTT也有損失信用不是?99F 03/27 03:42
推 pujos: 只有上站ip給你,你什麼屁也查不到100F 03/27 03:42
推 iceyeman: 2ch好像算營利 那告贏這邊反而不通用101F 03/27 03:42
→ rainform: 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102F 03/27 03:42
→ Justisaac: ptt站長無給職 而且法務還低調到沒人知道XD103F 03/27 03:42
→ pujos: 查IP麻煩太多了104F 03/27 03:43
→ killerken: 自介會寫真實姓名地址身分證是你的問題吧105F 03/27 03:43
→ tn00371115: 再怎麼說都是有損失的 大小給法官判斷就好不是嗎?106F 03/27 03:43
→ Justisaac: 如果要求站長自行抗告應該很可能變成沒人當吧XD107F 03/27 03:43
→ trywish: 上站IP還是查得到,問題是中華電信那邊會擋,如果不是真108F 03/27 03:43
→ rainform: 時,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109F 03/27 03:43
→ trywish: 重大案件,中華電信也不會隨便讓人調資料,所以就算真的110F 03/27 03:43
推 JCS15: 不是誰的問題啊 重點是互信 我信任批踢踢所以照實填 就應該111F 03/27 03:44
→ trywish: PTT把IP交出去,小案件就網路公司擋掉,大案件,PTT能說112F 03/27 03:44
推 iWatch2: 拿馬英九比的去弄清楚本質差異在來嘴...113F 03/27 03:44
→ JCS15: 照使用者條款上載明的給我保障吧114F 03/27 03:44
→ trywish: 這是重罪,不得已交出個資之類。115F 03/27 03:44
噓 Davil0130: 法務站長…呵,搞不好我這鳥企業法務的水準都能勝任117F 03/27 03:45
推 ECZEMA: 我要推這篇118F 03/27 03:45
→ JCS15: 如果無法保障就修掉 使用者再來考慮是否接受修改後的結果119F 03/27 03:45
→ ECZEMA: 就算站方提供註冊資料 法院還是得找認證信箱的ISP要資料120F 03/27 03:45
推 killerken: 批評個黑店就被交出去 這是甚麼了不起的重罪嗎122F 03/27 03:45
推 XAMDOU: 以後電影版一片祥和,只有好雷123F 03/27 03:46
→ Justisaac: 鳥企業法務本來就能勝任啊 只要你願意免費做XD124F 03/27 03:46
→ killerken: 站方不想負責就把個資刪掉啊 為什麼堅持要個資呢125F 03/27 03:46
推 kokus: 法院要就給一給 必要幫鄉民扛126F 03/27 03:46
→ JCS15: 至於被肉搜出來的 就網路上的足跡自己承擔囉127F 03/27 03:47
→ Justisaac: 我還是覺得刪掉可以解決很多事情XDDD128F 03/27 03:47
→ trywish: 教育部那個也只是說有權刪掉,能管理個資才把那公約吃下129F 03/27 03:47
→ Justisaac: 如果這事情鬧一鬧可以把使用條款改掉好像也挺好130F 03/27 03:47
→ trywish: 不能的話,移除也是沒辦法的,公約是無法凌駕在法律上面131F 03/27 03:47
推 pujos: 抵觸法律無效,懂?132F 03/27 03:48
→ Justisaac: 反正就只能提供ip 剩下的給中華電信去扛~經濟實惠133F 03/27 03:48
推 wl2340167: PTT法務站長免錢的加減用 會法律的去當r134F 03/27 03:48
推 iceyeman: 我只想看 法務有沒有想證明自己 沒有就是爛掉135F 03/27 03:48
→ pujos: 那公約跟屁話大全一樣136F 03/27 03:48
推 Solefien: 直接把個人資料移除吧 什麼配合調查就不用了137F 03/27 03:48
→ Solefien: 法院那麼行直接去中華電信查IP啊139F 03/27 03:49
→ Justisaac: 開大決就是沒人有空出庭百爛 完全無法提出抗告~XD140F 03/27 03:50
推 killerken: 你查多重帳號也是查IP而已 就保留IP就好了啊141F 03/27 03:50
→ Justisaac: 直到最後法官只好查扣證物進行調查XD142F 03/27 03:50
→ pujos: 查IP很麻煩,這種互罵什麼的小案件,根本不夠格143F 03/27 03:50
→ trywish: 當初條款是依照公約設的,這是學術網路,公約設立也有他146F 03/27 03:51
→ Justisaac: 我覺得只保留ip最簡單啊 法官知道只有ip也會懶得煩ptt147F 03/27 03:51
推 iceyeman: 問題就是填錯還找的到 他們是有鏡像整個ptt喔...148F 03/27 03:51
→ trywish: 的理由。不過現在最大問題還是法律、現實和公約衝突了,149F 03/27 03:51
→ pujos: 最輕本刑三年,呵呵150F 03/27 03:51
→ trywish: 所以最簡單就是丟給法自己處理。151F 03/27 03:52
推 SPAEK: 趁勢改掉姓名 地址算了 反正大家也是亂填 沒有就不用想152F 03/27 03:52
推 qmaper: 有個資疑慮可以不要申請帳號阿....153F 03/27 03:52
推 Solefien: 申請帳號時根本還沒有個資法 現在趁機開放讓大家移掉懂?156F 03/27 03:54
→ qmaper: 放大決XD158F 03/27 03:54
→ Justisaac: 我也覺得開放移除滿好的~XD
畢竟1x年前申請的....小時候不懂事填了真的XD159F 03/27 03:54
→ rainform: 依現行學術網路規範,要刪掉個資就不能再發文...161F 03/27 03:55
推 watashiD: 我認為為了驗證身份避免帳號浮濫,PTT應該改為第一年162F 03/27 03:55
→ qmaper: 有食安疑慮你可以吃別家163F 03/27 03:55
→ watashiD: 才保存個資。超過一年應該銷毀164F 03/27 03:56
→ Justisaac: 學術網路規範是啥 要實名? 這我沒研究~165F 03/27 03:56
→ killerken: 義美都有過期泡芙 還有哪一家可以吃?166F 03/27 03:56
推 leron: 批踢踢都已經開了快20年,有個資問題早就被爆料了167F 03/27 03:56
→ trywish: 上面兩三頁地方有連結,裡面有管理的公約。168F 03/27 03:56
→ rainform: 就是有人說通篇屁化的公約啊170F 03/27 03:56
→ leron: 現在根本是有人想惡搞,為什麼很多人看不出來?171F 03/27 03:57
推 qmaper: 要吃那家你要自己判斷 不然自己煮172F 03/27 03:57
→ Justisaac: 那個連結我不敢點~縮網址的我一概不點XD173F 03/27 03:57
→ killerken: 有啊 PTT佛地魔說高層給他八卦板主的姓名電話地址啊174F 03/27 03:57
→ killerken: 當時站長說沒有 鄉民信了 現在鄉民信嗎?176F 03/27 03:57
→ rainform: =FL051347&KeyWordHL= (完整網址)177F 03/27 03:58
推 pujos: 那篇是屁話你懷疑嗎?178F 03/27 03:58
→ killerken: 還有拿去賣錢的 偷看信件的 KMT黨工的 很多啦180F 03/27 03:58
→ trywish: 那篇還是可以執行,要個資本來就沒什麼問題,不爽不要用181F 03/27 03:59
→ rainform: 上面是 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完整網址182F 03/27 03:59
推 JCS15: leron個資法哪年過的?183F 03/27 03:59
→ trywish: 但問題再於拿了能不能做管理?一般企業都有律師團,PTT無184F 03/27 03:59
→ pujos: 要個資沒問題,但是要處分處理使用個資,問題就大了185F 03/27 04:00
→ Justisaac: 系統管理者(SYSOP )有權清除其帳號。186F 03/27 04:00
→ pujos: 今天在未經允許下私自洩漏,本質就違法了187F 03/27 04:01
→ Justisaac: 感覺如果不填個資好像也還好....怕被教育部抓把柄而已188F 03/27 04:01
推 Solefien: 搜集個資需經當事人同意 且要在目的內使用189F 03/27 04:01
我補充一下前面說的,
有使用者提到使用者條款第 3 條,
"基於法定程序。
調取票是新修法,過去沒有調取票的制度時,
我問過檢察官,
都是直接一個文就提供。
但是現在的話,
檢察官被我們要求調取票才能調個資。
可是對法院,
沒有調取票的要求,
這時法院的"基於法定程序"的調取個資,
目前就是要求正式函文。
至於抗告的程序是救濟的程序,
我是覺得並不是函文來我們每個都抗告,
被駁回確定才是基於法定程序。
※ 編輯: longbow2 (36.224.141.162), 03/27/2016 04:07:48
推 qmaper: 應法院涵文提供給法院不算私自洩漏吧190F 03/27 04:02
推 pujos: 當然算191F 03/27 04:02
→ Solefien: 當事人同意這沒問題 因為我自願提供也算是同意192F 03/27 04:02
→ trywish: 那得要使用者願意提供資料給法院才行,不願意,法院得要193F 03/27 04:03
→ Justisaac: 我覺得應該給當事人修改的權力啦~自己改匿名就好(誤)195F 03/27 04:03
→ pujos: 就算是法院要蒐集非關相關案件,一樣要當事人同意196F 03/27 04:03
→ Justisaac: 給教育部空間上下其手其實也是很煩....197F 03/27 04:03
→ trywish: 3年以上重型才能討得到,但是這樣換ptt被告,沒律師不行198F 03/27 04:04
推 qmaper: 你註冊帳號時就同意了199F 03/27 04:04
→ Solefien: 給當事人刪除和修改的權力也寫在個資法裡啊200F 03/27 04:04
→ pujos: 嘴嘴砲這種小案絕對不含在可非經允許案件內201F 03/27 04:04
→ Justisaac: 所以這事件最重要的是給當事人自行修改的權力吧XD202F 03/27 04:05
→ pujos: 個資法第三條,相關處分不得以事先同意方式豁免
註冊帳號時同意,完全沒有用,與法律抵觸無效203F 03/27 04:05
→ trywish: 反正剩下看使用者良心,因為大多目標都是對濫訴者,所以站方目前還沒問題。等哪天使用者矛頭轉回來,罰金就出現205F 03/27 04:06
推 pujos: 這個被告,告一個中一個207F 03/27 04:08
→ trywish: 當然PTT也沒能力繳罰金,最後剩成立律師團、去個資、關站208F 03/27 04:08
噓 AJAPPLE: 哈哈 這種解釋..你來告訴我 站規個資ii寫甚麼?209F 03/27 04:08
推 leron: 如果不涉及特定民眾的人身攻擊的言論根本不會有事210F 03/27 04:11
推 a0925313803: 反正有疑慮 1.承擔風險 2.有限資源內改善 3.離開212F 03/27 04:12
推 jevin: 很多鄉民以為ptt有言論免責權 很可笑214F 03/27 04:18
→ s81048112: 站方要這麼孬 請把個資清除只剩id password215F 03/27 04:21
噓 icespeech: 一句話:法院問問要不要給,我就直接給了,不然想怎樣216F 03/27 04:26
推 rada118: 勝文沒當選對連家K黨台灣都是重大損傷啊,酸民全都該罰219F 03/27 05:58
噓 ljxc: 放屁220F 03/27 06:26
推 greedypeople: 不爽你就幫PTT出錢請律師 看你請的有沒有比較屌幹講一堆屁話衝三小223F 03/27 06:31
噓 zzxzero: 你不覺得提供資料有問題 FB跟APPLE拒絕提供個資都搞那麼226F 03/27 07:29
推 JimOBrien: 不抵抗沒關係 講得多用心維護個資就過了227F 03/27 07:30
→ zzxzero: 大了你居然覺得沒問題 這超級嚴重的228F 03/27 07:30
噓 jansan: 個資安全咧229F 03/27 07:38
噓 Mike9: 真的提供了,事情會更多。231F 03/27 07:56
噓 mahoro: 就是無能廢物嘛234F 03/27 08:14
→ nnkj: 建議 完整個資僅供申請ID時審核 審核完立刻將個資變成XXXXXX板主選完後 當選板主再審核 審核完 也一樣把板主個資變成XXX237F 03/27 08:22
噓 iiscon: 人家已經問過法官跟律師了,;(239F 03/27 08:31
→ nnkj: 媽的 跟pchome還是露天下完單 個資也變成一堆****
下次訂單又得輸入 購物網站可以這樣幹 PTT當然也可以241F 03/27 08:54
噓 wala140: 不要票跟要不要守個資法是兩回事243F 03/27 08:59
推 yudofu: 提供資料最好,一堆網路酸民講話不敢負責
愛講就讓他去法院講,自己愛講還要別人幫你去坦法院,低能244F 03/27 09:16
→ rota: 通篇在打馬虎眼,有講跟沒講一樣246F 03/27 09:18
噓 newland: 所以到底有沒有 跟中國一樣會提供個資給政府?248F 03/27 09:27
→ newland: 如果會的話請說清楚 我會刪除這個帳號 謝謝。250F 03/27 09:27
噓 ParlarWu: 今天的柯P 明天的PTT251F 03/27 09:29
推 yudofu: 要刪快刪、在那邊如果假設的252F 03/27 09:29
噓 enel1111: 可以當政客了 KMT歡迎你254F 03/27 09:57
→ Alphaz: ....網購的個資變變****是不顯示完整而已 不用重輸入
是在反串嗎?255F 03/27 10:01
噓 Welun: 呵呵257F 03/27 10:25
噓 pudings: 這樣爆料者就能被人利用法院清算了
這樣誰敢安心在ptt爆料258F 03/27 10:36
噓 nsr150xx: 寫這麼多就是屈服了 不是嗎260F 03/2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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