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wueitei (茶)標題 [問卦] 有沒有蔣萬安案審判長徐千惠法官的八卦時間 Fri Jun 3 20:55:33 2016
八卦板宅宅們大家好
本魯宅從蔣萬安提供摸彩獎品案以來就一直關心相關的民刑事進度
其實這個案子事實關係幾乎沒有爭議 起訴不起訴在選舉結束前就決定根本不困難
本魯宅完全不瞭解為何刑事程序可以拖到選舉後才結束偵查
中間看到蔣萬安風風光光出任立委走紅地毯 本宅心中充滿悲憤
之後
新聞版面先後小小的版面說刑事不起訴、然後說民訴當選無效案一審蔣勝訴
相關討論超級少 名嘴幾乎沒提 八卦版"/蔣"也根本沒幾篇文章
雖然我知道這個一點都不意外 但真的是超他媽的不爽
本宅雖然魯 但值得說嘴的是認識一堆優秀的司法官
不少別院檢的司法官都很懷疑北檢 這個怎麼看都是賄選 為什麼可以辦這麼久?
(不起訴跟民事判決出來後我沒有機會跟那些司法官朋友聊到這個問題)
不起訴書從司法院系統找不到 但民事當選無效判決總可以查了吧
5.30判決結果出來後我就一直在等判決書上傳 終於剛剛從司法院系統上查到了
先看審判長是誰... ...徐千惠法官
哀唷好像有點眼熟耶 所以想問大家有沒有這位徐千惠法官的八卦
八卦我最後再問 請讓本魯簡單整理一下判決書
沒興趣的板友可以到文末看我想問的徐千惠法官八卦
想看判決全文的可以先點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院名稱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圈 "民事"
接下來四行空白
全文檢索語詞打 "蔣萬安"
按下查詢後選第1個 "105,選,1"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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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潘建志
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
被 告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略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後於10個里和1個社區大廈之聚會提供摸彩用電扇、禮盒、腳踏車,
有圖片與影片為證,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賄選罪。
(二)如此不公平之競選活動,破壞民主制度之真諦。
(三)依照法務部要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屬賄選行為,
同選舉區其他九位候選人均未提供摸彩品以爭取選民支持。
(四)又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訴,並不以被告賄選犯罪刑事起訴或判決有罪為前提。
(五)被告提供禮品係屬「行求」行為,客觀上具有對價關係,
該當「行賄行為」之要件。
(六)聲明:被告於中華民國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無效。
二、被告答辯主張:
(一)被告主觀無賄選意圖,政治人物於節日活動上提供摸彩品之情形所在多有,
民進黨籍立委參選人
劉建國參加雲林第2選舉區之中秋節慶祝活動亦有提供摸彩品。
(二)原告自己於「三民里」謝翠玲里長舉辦之中秋晚會(即指控被告賄選編號2場次),
亦有上台致詞,被告絕無以提供摸彩品獲得上台拉票之機會。
被告僅提供一件摸彩品、獎品,且被告對究竟何人會抽中該獎品不知悉、
事後亦無聯繫,故被告並無行賄之意思。
(三)中獎民眾之感情上,對於中獎一事僅會認知此為活動節目之一環,
對於「摸彩品、獎品」並不會產生賄選認識。
被告提供摸彩品、獎品時,主觀上不可能預期並特定得獎者一定係
該選區並具有投票權之人,自難認被告係針對有投票權之人提供摸彩品、獎品,
故無行賄之意圖。
(四)刑事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
(五)本件事實不符合法務部函文之例子:
(1)函文所列第9種情形「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本件行為係抽獎或有獎徵答,並非「發放」
(2)以(函文)所列第10種情形而論「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對照第九種情形明顯可知,此種情形並非發生在節慶時,與本件事實有間。
另晚會中包括羅淑蕾在內有很多委員議員提供獎品,
被告提供高級電扇一台,乃屬社會所能接受之節慶摸彩品、獎品。
我覺得有沒有符合第10種「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是最關鍵的地方
但是被告律師在這裡寫什麼鬼東西 我他媽的看不懂啊
而且只有這段我 "全文貼上" 而沒有摘要喔 最重要的部分居然草草帶過 幹
我猜被告律師想講的是:
第9點是講在節慶時發放、所以第10點是在講非節慶時提供獎品
可是這次我們是在節慶時提供獎品 所以不符合第10種喔啾咪 ^.<
(六)本件被告並無賄選之意思,且未與中獎者互達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合意。
(七)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被告都是9屆北市3選區立委候選人,被告當選。
(二)列出被告曾於12個中秋節慶祝活動,提供價值1500~1850之禮品各一個。
(三)被告參加上述第 9個活動時活動情況。
(四)被告參加上述第 2個活動時活動情況。
(五)被告參加上述第10個活動時活動情況。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爭點在於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兩造所不爭執於前揭
中秋節慶祝活動、重陽節敬老聯歡活動時,
被告提供上揭獎品作為活動摸彩獎品之行為,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第99條第1項之要件?
(二)被告提供獎品之對象為活動團體,並非對有投票權之自然人為之;
被告無法決定摸彩之對象;
活動是否限於設籍該區並有投票權之人參與,未有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此情形即與「行為之對象必須係有投票權之特定對象」、
「主觀上以之作為行賄之犯意」、
「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要件並不相符,
被告之行為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三)貼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93號刑事判決意旨。
(四)依照最高法院前揭見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
乃需具備「行為須足以影響動搖構成員之投票意向」、
「使構成員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
「具有交換選民投票之對價關係」之要件,始足該當。
被告行為,與上述判決意旨:
「倘若行為人之捐助經評價尚未逾社會相當性之範圍,
諸如參與民俗節慶、廟會活動,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
即不能僅因捐助人或其助選人員有趁機請託其構成員投票支持之行為,
遽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而以該罪相繩。」之情節相同,
被告行為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
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
(五)北檢不起訴,顯見本件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
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不符。
(六)原告主張之行為與法務部函所列舉之情形並不相符。
還是一樣
法官對於本案是否符合法務部函文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只有貼貼函文內容、說一下本件刑事部分不起訴、再剪剪貼貼上面說過的話
然後就說被告行為和法務部函舉例之行為不相符... ...
論述咧!
五、原告所主張本件被告前揭行為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聲請調查之證
據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
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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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看這判決書最想知道的就是法官是誰
對看到徐千惠法官時覺得名字蠻有印象的 就去估狗了一下他參與過什麼有名的判決
結果不意外 他曾經跟蔡守訓法官同庭
而蔡守訓最有名的承審案件是什麼呢? wiki如下:
「擔任中華民國法官期間,最受各方矚目與爭議的是審理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時,
引用中國宋代公使錢及「大水庫理論」;
但在審理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時,卻不引用此兩種見解,將陳水扁判無期徒刑。
由於對國務機要費案與馬英九首長特別費判案標準與見解不一致,
因此招致部分民眾的批評。
肇因於兩個性質相近的貪污案件,引用中國宋朝法律及大水庫理論來判決馬英九無罪,
而之後卻將陳水扁判處無期徒刑,導致坊間不滿如此不知今夕是何夕行徑者,
認為其中政治審判成分存在。」
p.s. 馬英九特別費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刑事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吳定亞
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
刑事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徐千惠
蔡守訓、徐千惠法官可以前後審到兩位總統的案子
然後這個案子剛好給審判長徐千惠法官審
徐千惠也剛好判蔣萬安勝訴 台北地院真的好小喔!
本魯宅又簡單估狗了一下徐千惠法官 發現一篇文章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87272
節錄如下:
「也就是在照片中的那一場位於台南市東區的聚會中,
徐千惠法官又以一口所謂「流利純正」的北京話,
開口閉口一定是:「我們中國人如何如何…」、
而且當時也有對陳水扁總統批評過,
我便主動跟她問起她是不是眷村長大的「外省人」、
她沒有特別說她是不是「本省人」,只有說其實她小時候也是講臺語的云云」
暫且不論網路文章之真實性
想請問八卦版眾
對這位開口閉口是"我們中國人如何如何"、
在
北院刑庭時前後審到兩位總統的案子(然後一位準備去香港、一位關到漏尿)、
在
北院民庭時又剛好審到蔣萬安的案子然後剪剪貼貼就說蔣萬安勝訴的
徐千惠法官
有沒有八卦可以爆呢 ob'__'ov
p.s.不知道這篇多少批幣 希望有機會可以全部發給本文第40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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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NKNvCn2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4958540.A.C42.html
推 LYS5566: 這文還需要發p幣才會爆嗎1F 06/03 20:56
不知道啊 花兩小時打 我的教授知道我不寫論文在這發廢文的話應該要哭了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0:58:18
推 s505015: 沒辦法阿,請法匠來解釋3F 06/03 20:58
推 zeldo: 高調6F 06/03 20:58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0:59:44
鼻告訴逆哩
推 nobody741: 哪時候才會 司法改革 一堆垃圾法官 肏雞巴勒13F 06/03 21:00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01:12
推 GodOfGods: 沒辦法,一般人跟本沒什麼機會上法院16F 06/03 21:01
推 ilsr: 蔣就kmt下個想塑造像馬囧一樣的小白臉騙婦女票.18F 06/03 21:02
→ DCHC: 依照你的邏輯,靠政黨支持當選的里長辦的里民摸彩也是賄選。21F 06/03 21:03
其實這篇我沒什麼自己意見耶 我只是整理判決、wiki、估狗而已
頂多就是我覺得關於有沒有法務部函文第10點 被告律師和法官論述不夠而已
至於要判誰贏誰輸 不是我本文的重點啊
本文的重點是 有沒有徐千惠法官的掛! 不是政問 謝謝!
推 wa88: 田中千繪22F 06/03 21:03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05:57
推 amos30627: 幹 司法改革+司法轉型正義都要快通過25F 06/03 21:03
對北檢北院真的很ㄘㄟˋ心 哀
推 chu630: 幹 這種法官 扯28F 06/03 21:04
→ DCHC: 你的邏輯也違反賄選的定義,相互合意。如果你說這是道德原則34F 06/03 21:07
→ DCHC: 你的指導教授服從道德原則嗎?你願意服從嗎?36F 06/03 21:08
我道歉 我錯了 對噗起... ...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10:40
推 TrunkV: 如果是真的的話 轉型正義的大刀一定要砍下去38F 06/03 21:09
→ DCHC: 我國的轉型正義是欺騙人民,德國的轉型正義是消除社會主義。41F 06/03 21:11
本宅想要發錢給第40推的人啦 你可以幫忙推不要用箭頭嗎 (′・ω・‵)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11:11
推 sagakey: 這就是玩弄法律啊,這個審判長限縮了構成要件解釋範圍42F 06/03 21:11
推 CJHsu: 黨國走狗啦,幹44F 06/03 21:11
→ sagakey: 在扁案裡,又創設及擴張了解釋範圍
那個大水庫理論,你去問問法律界的那幾個心服的45F 06/03 21:12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14:03
有掛嗎?
→ DCHC: 教授大概沒說西德用轉型正義審判東德的社會主義和秘密警察。52F 06/03 21:14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16:34
推 orfan: 高調56F 06/03 21:17
推 sibom: 推59F 06/03 21:18
推 Oxhorn: 毫不意外 誰敢動到未來中興少主61F 06/03 21:18
還是說北院分案的籤桶有什麼神秘的魔法? 有沒有掛?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19:58
推 s87623: 懂得怎麼辦案才會升遷的快64F 06/03 21:19
嗯 對於蔣(ㄓㄤ)少主選上我的確是有點崩潰 但我不是那選區的唷
噓 fueetf: kmt御用法官66F 06/03 21:20
推 brokenXD: 敢動未來主子 不要命了嗎?67F 06/03 21:20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22:45
推 AxelGod: 噁心審判長 不意外 難怪大家都對司法不信任75F 06/03 21:22
推 c6643: 千惠姊姊粗來吃宵夜喔~~76F 06/03 21:22
推 ImBBCALL: 那個函示只是說明有可能有賄選嫌疑啊77F 06/03 21:22
沒錯 判決提到函文裡有說還是要檢察官個案判斷 我完全同意
只是判決應該還是要實際論述一下本案為何不符合法務部該函第10種情形吧
但我只看到一堆剪貼 我覺得這樣很可惜
畢竟法官的法律論述都會是以後的重要參考
→ ImBBCALL: 說錯 還只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賄選犯行例舉79F 06/03 21:24
推 lyc456: 所以你知道為什麼kmt敢嗆說法院是他開的嗎80F 06/03 21:24
推 CCNK: 某法度83F 06/03 21:24
推 weimr: 高調84F 06/03 21:24
→ ImBBCALL: 舉例終究是舉例,並不是不在舉例範圍就不是賄選,在舉例範圍中的行為就是賄選,終究還是要回歸到刑法構成要件的認定86F 06/03 21:25
我同意 所以我覺得被告律師團也蠻盡力的
畢竟提供摸獎獎品字面上很難直接該當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推 jww: 謝清志案很有名啊,完全找不出問題還搞人搞了十年,搞到謝精90F 06/03 21:26
→ jww: 神狀況都出問題了92F 06/03 21:26
懂了!
我算的第40推是
沒意見的話等等就發給這位板友稅前794P喔 感謝各位幫蓋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28:38
推 pansack: 難怪民眾對司法信任度這麼低,就是有這些法官95F 06/03 21:27
推 yorkanna: 真得是很可惡 馬的 阿扁真的事被迫害的先知 越想越幹96F 06/03 21:28
推 sunluna: 啊 不就法院KMT開的97F 06/03 21:28
推 DiAbLoE: 她的小孩以後也是當法官吧 ......102F 06/03 21:29
推 yust: 她是我學姐104F 06/03 21:29
同家的嗎? 上一屆的嗎? 有謎有掛?
推 foxey: 理解了 納得106F 06/03 21:29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36:22
推 TWidpd: 蔣家的齁107F 06/03 21:29
推 shinchun: 應該把北院所有法官列一下 為啥天龍法官一堆108F 06/03 21:29
→ yust: 我學姐112F 06/03 21:30
推 loyal02: 這種國小生都騙不了的理由,還真敢寫呀....115F 06/03 21:31
推 abyz: 幫高調 司法體系一堆黨政不分的藍教徒 早該剷了116F 06/03 21:31
噓 KKB: 幹 馬英九跟陳水扁案三個都同法官 是有沒有這麼巧118F 06/03 21:32
說實話 一個法官承審過幾件重大案件不稀奇
但我還是很好奇 他可以一直待在北院 刑庭跟民庭都能接到矚目案件
到底有沒有這麼巧?
推 i362181: 這個要上新聞啦,不然不會停止的119F 06/03 21:32
推 logLCY: 高調啦幹,中國人滾回去120F 06/03 21:32
推 soulbug: 司法還沒轉型正義阿122F 06/03 21:34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37:55
推 hannly: 幫高調!124F 06/03 21:36
→ Aidrux …
推 Aidrux: rocer的特徵囉127F 06/03 21:37
竟然爆了 謝謝大家 本來想炫耀說本宅第一次八卦板發廢文就上手
但是其實剛剛被系統過載害 所以這是第二篇文... ...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43:57
推 riches: 太強啦~這一定是巧合140F 06/03 21:43
推 modjo: 原來如此 幫高調!141F 06/03 21:43
推 ying0502: 北檢就最會拍馬屁的能進啊143F 06/03 21:43
推 rickcoo: KMT的打手 不意外147F 06/03 21:46
推 rupcj: 又是中國人148F 06/03 21:47
推 Ahao: 台灣的法律人 以後你們乾脆都別抓賄選了 反正都有判例了150F 06/03 21:47
推 error123: 先別扯黨籍,這明顯是賄選也能開脫....151F 06/03 21:47
推 btmep: 很正常啊 他既然是中國人當然要幫中國人修理台灣人153F 06/03 21:49
推 lyc456: 大水庫理論真的超噁心 完全兩套標準 司法真的LAW IN SHIT155F 06/03 21:51
推 NVCat: 不意外156F 06/03 21:52
推 diesenn: 鰓壬駺壘,上訴啦,不然我的丹丹怎麼發出去?157F 06/03 21:52
die大 感謝你的祭品文 不然我不知道5/30判決
也不會這幾天開電腦第一件事就是查判決出來了沒!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1:54:37
推 btmep: 天朝上國和鬼島台巴子 怎麼可能用同一套標準咧159F 06/03 21:53
推 h41615: 幹 司法界……160F 06/03 21:54
→ btmep: 馬英九把你當人看就該感激涕零了161F 06/03 21:54
推 TheWho: 高調!! 記者快來抄阿 正晶快報!!166F 06/03 21:59
推 tensai18: 這篇超強大,原PO加個不自殺聲名吧!167F 06/03 21:59
論文寫完前我不會自殺的(堅定) 寫完後也不會自殺的
但這篇其實沒有到不自殺聲明的程度啦 只是問卦不是爆掛
而且新聞媒體都不敢爆蔣公子的民刑事案啊 不可能上新聞啦... ...
推 fernza: 由此處可知司法改革和轉型正義的重要169F 06/03 21:59
推 kimos: 幹 我本來想說章穩掛了..媽的 換政府了還有黨政這回事170F 06/03 21:59
我原本也覺得他掛定了 北檢北院真是出乎我預料之外
沒有啦 都是網路資料小小整理而已 期望有人提供更大的掛
噓 dxdy: 下次記得用爆卦179F 06/03 22:01
推 wweraw0419: 這種司法人員一日不除,等不到司法公正的那天181F 06/03 22:02
推 pttview: 看總統的判決就大概知道顏色了,司法部門應該先把受過黨182F 06/03 22:02
→ pttview: 國教育的人先逼退再說,被洗腦過要恢復成正常人機會太低186F 06/03 22:03
今天黃國昌老師質詢林全時有提醒 政務官能不能管得動事務官是個問題
整個法院、檢察、行政系統裡的吃黨國奶水長大的 真的不知道有多少... ...
問題你知道我知道 但短時間內能怎麼辦呢?
推 rayonwu: 高調 徐千惠 蔡守訓187F 06/03 22:04
→ pttview: 這些人一日不被改革,司法就算制度完備還是沒用190F 06/03 22:05
推 SRNOB: 九把刀 捐錢那個叫什麼去了192F 06/03 22:05
推 QQdragon: 滯台支那真夭壽
空心菜準備漏尿...193F 06/03 22:06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2:13:51
推 fqoff: 高調202F 06/03 22:09
→ Rucca: 來了來了,台灣向下一步邁進了-->批鬥法官205F 06/03 22:10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2:16:28
推 Allenguy: 這法官.....看來問題頗大212F 06/03 22:16
推 Myfun: 幹啦!標準的御用打手,想要穩贏的件都剛好排到她,這不清一清以後會長出問題!213F 06/03 22:18
推 hanklun: 台灣司法需要改革,媽的215F 06/03 22:19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2:22:55
→ kilid: 法務部函釋係行政規則 低於法律之位階 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219F 06/03 22:21
當然沒有啊
同理刑事不起訴也不拘束本案啊
但這個案子我只看到徐千惠等三位法官未經論述說本件事實不符合法務部函
可是不起訴書貼爽爽點頭如搗蒜
why why why?
法務部函絕對是要論述的
記得阿帕契案法官說:「國防部說不是機密所以就不是機密 你們都無罪」
為什麼這時候就不聽話了? 要有理由啊 要講清楚啊
推 givar: 司法已死220F 06/03 22:22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2:31:08
推 pj721911: 問個問題喔~這種文謅謅的法條論述,要怎麼仔細看啊223F 06/03 22:24
我看法條看了不知道有沒有十年 還是常常看不懂法官在寫什麼 無法解答 QAQ
推 pkjkimo: 有中國人的機關就沒有公平正義~~224F 06/03 22:25
推 aas: 誇張啊226F 06/03 22:27
推 KiyamaHarumi: 有些眷村外省人台語講很好啊,她幹嘛不乾脆承認
八成是血統不夠純正,所以負責幫擦屁股228F 06/03 22:28
推 eyou: 老實說,司法改革也是只能做不能說,先從汰換不適任人員開始231F 06/03 22:31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2:34:01
推 lbjstar: 恩... 不簡單~234F 06/03 22:32
→ kilid: 事實及理由四、(六)原告復主張...亦堪確定。 是否貼該部分238F 06/03 22:34
→ kilid: 全文 讓大家判斷這樣是否有充分論述會比較好?241F 06/03 22:35
我是怕本文貼太長沒人看啦 不然我貼在這裡好了 想看的就看
反正已爆 我心滿意足了
「原告復主張:被告上揭行為,與
法務部98年9月1日法檢字第
0980035753號函所列舉: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
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
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
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第9點「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
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
名義,提供獎品」相符,亦與法務部網站中之賄選新手法詳
解三即包含:「丙、以不同外貌偽裝的贈禮賄選類型:一、
假活動、真送禮:候選人於選舉前之相當時間起,即以社區
聯歡晚會之名義,在選區內之各處,透過樁腳邀集投票權人
參與晚會,實際在該晚會中,提供各項高額價值之獎品,再
以摸彩之名義,發送予每一名參與活動的投票權人,凡參加
者人人有獎。」等情,以為被告行為屬於法務部解釋認定之
賄選行為之依據;
然而,法務部上開函文亦明確表示「下列
行為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
依法認定之」、「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1.參與
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宴,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
相當者」等語,而本件被告是否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之部分,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已如
前述,是原告前揭主張,尚難遽以認定;」
好 我分成兩段
到這裡為止 幾乎都是剪貼
先貼函文內容 再說北院為不起訴處分
然後就說原告主張尚難認定... ...why?
「況且,本件被告係
於上揭中秋節慶祝活動、重陽節敬老聯歡活動時,各提供1
份獎品作為活動摸彩之用,並非向投票權人為提供發放,亦
非就特定對象為交付,抑或人人有獎之情形,
亦如前述,是
其行為之態樣即與法務部函所列舉上揭情形並不相符,原告
此部分主張,即無從採據,亦堪確定。」
事實及理由四、(六)就只有這樣
亦如前述以前基本上就是剪貼上面判決內容 應該也沒問題吧?
然後就說原告主張無從採據
可是法務部函第10種情形是:「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我怎麼看都覺得本案事實完全符合這種情形
你法官要不受法務部函拘束 認定本案事實非賄選 當然可以
但是我真的沒看到論述啊... ...
推 IHD: 這應該是儒家的禮法吧 高低等人 規則不一樣 不是很正常嗎?242F 06/03 22:35
推 jplo: 推244F 06/03 22:36
推 seel: 黃帝穎跟新一的座談會 講到北檢跟特偵組這兩隻 也是莫可奈何246F 06/03 22:37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2:47:01
推 aitela: 應調查徐千惠適合當法官嗎?249F 06/03 22:40
推 ly1752: 幹你娘高調250F 06/03 22:40
推 pnpncat: 超憤慨+1 我之前還特別寫信去北檢問能不能提供不起訴理由結果被打槍XD253F 06/03 22:43
謝謝你關心! 不過你怎麼會覺得北院會理你 XD
推 saul17: 這是上沒有所謂的偶然 有的只是 "必然" 一定不是巧合256F 06/03 22:46
推 kkman2: 幹,髒東西257F 06/03 22:46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2:47:55
推 hqu: 聽說老法官要經人二考試過才能當 要忠黨愛國無思想錯誤才262F 06/03 22:52
推 andi0524: 高調~法官法到底要過了沒263F 06/03 22:52
→ hqu: 能當264F 06/03 22:52
推 edwei: 低能法官,等著看民進黨怎麼處理這些低能265F 06/03 22:53
→ edwei: 兒267F 06/03 22:53
推 avxo: 高調268F 06/03 22:55
推 ohkokusa: 高調 你他媽這甚麼判決書269F 06/03 22:56
法官案件量很大 我可以理解有時候剪貼很方便
但是這個案子很重要 我無法接受剪貼太超過而沒有論述
推 scratch01: 高調 北檢北院不意外阿 天龍人大本營271F 06/03 22:58
推 kilid: 依判決書所載事實 係被告於12個中秋節晚會及重陽節敬老聯歡273F 06/03 22:58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2:59:32
推 fj73309: 超辛苦的!9.2會忽略他們腐爛的一面。274F 06/03 22:59
→ kilid: 晚會 分別提供一台電扇或一台腳踏車作為活動摸彩獎品。275F 06/03 22:59
kilid抱歉 我可能不會再回你了 因為我很不擅長法律討論 QAQ
推 fifi0828: 司法改革太重要了 何時才能淘汰法官啊276F 06/03 22:59
推 blackchc: 北檢偵辦憲兵搜索案結果也是很誇張279F 06/03 23:01
幹 那個也超氣
※ 編輯: wueitei (140.112.4.190), 06/03/2016 23:02:46
推 calvinhs: 轉型正義要清掃司法系統裡的滯台支那人兼黨國餘孽281F 06/03 23:02
推 kilid: 法務部函文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於法務部網站說明282F 06/03 23:04
→ kilid: 例如是「假活動、真送禮」之情形 但本件被告於每一活動284F 06/03 23:05
→ kilid: 各自提供一件獎品供摸彩 無法具體特定送禮對象 其禮品價值288F 06/03 23:08
推 hotbath: 幹 這些恐龍法官全部送給中國289F 06/03 23:08
→ kilid: 1500元 與社會禮儀是否過當? 這應是法院自由心證的部分291F 06/03 23:09
推 oidkk: 高調292F 06/03 23:10
推 Moratti: 馬的 高調 這套路 不就是馬英九嗎 犯法都凹到無罪
檢察總長不能改民選嗎 選出了先辦這些司法垃圾294F 06/03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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