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在黑時代...但是黑人家之前,先搞清楚事情的始末,當時從肯亞送回台灣的時候「肯亞已經先審過」那些台灣人。
因為那些台灣人「被判無罪」,所以後續才交給台灣和中國協商處理。
而後來下一次遣返,中國明明可以將卷宗和疑犯一起送回台灣,而這些疑犯到機場的時候也通通認罪,當時中國就故意將卷宗不和人一起送給台灣,而台灣法務部部長羅瑩雪以「當時沒檢察官」通通放走。(等於故意放走,臨時調一個,很難嗎?)
而英國商人林克穎在台灣酒駕撞死人,其一開始的審判國家就是台灣,因為現在全世界司法審判首先優先的審判地點,有幾個分類。
有屬人管轄權、
凡具有某國國籍或護照的公民,某國對其即有司法管轄權。
屬地管轄權、
凡在某國的國境之內,該國即有司法管轄權。
保護管轄權、
凡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為某國公民的,該國即有司法管轄權。實際操作上,在國外對本國公民實施犯罪,而又未能引渡的,則無法對其進行司法管轄。
普遍管轄權...
對國際社會上一切犯罪皆有司法管轄權。普遍管轄一般比較難執行,但隨著國際犯罪的增多,各國往往通過締結共同的國際條約來打擊這些犯罪,締結或參與國際條約的國家,對條約中所規定的犯罪即可行使普遍管轄權。
而英國人的案件,因為觸犯了屬地管轄權及保護管轄權,所以就算是英國法院,也是將其審判權判給台灣...
而這菲律賓因為犯罪來源是菲律賓而對象是菲律賓的人民,這類案件,都是優先當地先審、先判,先執行,執行完後如果有台灣相關受害者,還要再來一次...
所以這次被菲律賓審判,很正常阿,連肯亞案件時都是一樣,因為當時肯亞已先審判這些疑犯,而且組織犯罪「判無罪」在肯亞「要釋放」,而「中國要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