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定有精神病病史,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警察才可以強制送醫。
患者沒有精神病病史,並清楚表達不想就醫,警察無法強制就醫。
家屬說"要強制送醫,有事我負責",是沒有用的一句話,
跟說"你去搶劫,有事我負責",是同樣的概念。
如果運氣不好,遇到懂法律的,可以告警消強制罪,那就是跑法院。
要求警消違法,是蠻莫名其妙的。
但不要覺得法令很死,實務上經勸說後,患者大部分就去就醫了。
要不然就是勸說家屬了...患者無立即就醫之必要。
蠻多百姓的想法蠻奇怪,硬要在患者最不願意就醫的時候,強制送醫,
像這個案例,就等她氣消,情緒平靜時再溝通,
顧好三餐,讓她知道有人在關心她,
給她棉被睡一天也無妨。
她願意聊天,先從其他話題隨意聊、不要碰觸她的刺激點,
比說說"姨丈"、"就醫",從一些快樂的話題開始。
覺得她精神、情緒OK,再慢慢切入。
需要溝通的話,政府也有一些溝通的管道,自己上網搜尋一下。
精神病患最後還是要家屬來顧,不是丟到醫院就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