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09371703: 就腰巴剎啊。反正就是要吵。誰管你這真是可笑的嘴臉1F 165.134.212.48 美國 11/06 03:36
推 a4839821: 公投=三好兩壞3F 58.115.96.129 台灣 11/06 03:38
推 SanyaMyBride: 被害妄想才覺得專法744F 114.136.250.170 台灣 11/06 03:43
不是專法喔,是直接在《民法》裡面增訂一個特別準用規定XDDDDDDDDDD
風向就是 明明就有比較經濟的直接創設準用規定就好
到時候遇到 就代入性質相近的要件或效果不就行了? 根本最省錢
現在卻非得要每個字每個字都挖出來改 然後每個字都要吵 這個字不行那個詞有爭議
幹玲量 對於有類似特徵的要件要改 竟然不是創設準用方式一次取代
而是用土炮方法手動一個一個挖出來大修,這是超LOW的立法技術
更不要說複製一個和母法內容一樣的特別法 根本就是智障中的超智障
現在已經是2018年了 沒想到台灣還在用這種LOW到爆的立法技術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3:51:01
→ iovoecu: 甲權至上5F 101.11.51.21 台灣 11/06 03:46
推 XXXXGAY: 我覺得這樣超OK的6F 114.44.120.174 台灣 11/06 03:46
美人~好久不見
推 sven1130: 感謝解惑 原po應該是法律專業的 你說的這個做法我非常支持 但我想兩邊應該都不討好QQ7F 140.112.73.31 台灣 11/06 03:49
才不管他們討不討好咧
立法技術就是要求經濟 要快速 要簡潔 不要拖泥帶水
台灣現在的法典肥大化,其實是立法技術落後的象徵
推 s09371703: 4x覺得可以ok. 請你多去宣傳。然後對於護家盟採取不理不回應政策。社會大眾自然會看到他們的下限。轉而挺向你們了.
現在情況是雙方開始口水戰。讓一般民眾很反感10F 165.134.212.48 美國 11/06 03:50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3:55:37
推 StylishTrade: 直接準用美國法律就好啦
立法院直接廢掉
好不好16F 123.194.170.5 台灣 11/06 03:54
你這個主張有一個綠油油黨派的立委林什麼岱的(跑去立法院打人的)他的律師有主張過
他說台灣是美軍的管領地,所以要準用美國判決先例,中華民國的法官也不能判他有罪
不過法官完全不屌他
我們的公司法有四種公司齁 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股份有限
規定一個無限公司,剩下三個可以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
這樣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用寫一堆重複的東西
如果這四種公司都要獨立規定,都不能準用
你就會看到公司法變成現在的4倍厚 立法技術上豈不是一點也不經濟嗎?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01:32
推 casperrrr: 這是修民法的方式之一 和改雙方差不多19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3:56
推 philxiao: 台灣立法技術非常落後啊… 先不論執法…20F 118.160.93.161 台灣 11/06 03:59
推 XXXXGAY: 其實我一直有說過民法專章很OK阿21F 114.44.129.56 台灣 11/06 03:59
我是來摸貓貓的 <3
推 wsx88432: 盟盟就是74同性戀才要專法是把22F 118.171.156.160 台灣 11/06 03:59
→ XXXXGAY: 但是10號公投就是反對修改民法咩 =.=23F 114.44.129.56 台灣 11/06 04:00
摸摸摸 <3
推 jerick: 樓主不了解法律嗎,法律是很嚴謹的。
它寫了父母,你就不用用父父或母母。
寫了夫妻,你就不能用夫夫或妻妻,
要改的地方其實不少,別被騙了,
說不用大改,那是騙人的。24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01
講一個公司法的例子好了
公司法規定
第178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
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206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第四項)
於是因為第206條第4項允許準用的關係,第178條的規定準用於206條第1項
變成: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
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來這條規定是給股東用的,因為透過準用規定,變成董事也可以用
來看本案
以第1000條為例: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如果準用同性婚姻會變成
夫夫(妻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說穿了,「準用」就是法律規定「本質不同」的東西
本來是不能用的,但是我授權讓你暴力硬上給你用而已啦
推 casperrrr: 改雙方+準用這樣如何?29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04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19:05
→ jerick: 那就是要改很多地方啊。而且你覺得改雙方我覺得要用夫妻,那要怎麼改?30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10
推 JackTheRippe: 我記得有同志團體反對民法專章 你這32F 114.40.146.229 台灣 11/06 04:11
→ jerick: 所以同婚異婚,各自獨立的法不行嗎?33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11
→ JackTheRippe: 樣還是不行啦 大概又會被甲團打回票34F 114.40.146.229 台灣 11/06 04:11
→ jerick: 那不然,讓異婚獨立出去好了,也行。35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12
推 casperrrr: 司法院報告書支持尤美女民法版最簡易36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13
→ jerick: 把現行的婚姻法獨立出去當異婚的婚姻法,37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13
→ casperrrr: 我記得這些方式早就躺在立院了38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14
→ jerick: 民法裡面留給同婚用好了,這應該不74了吧39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14
→ casperrrr: 這更不可能阿 護家盟會發狂吧40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15
→ jerick: 不然,就都加在民法內,各自獨立也行,
就分民法異婚篇,與民法同婚篇,公平吧。41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16
→ casperrrr: 民法專章可以是選擇 只要不違憲法就好一樣啦 護家盟要的是原封不動43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17
歡迎大家繼續關注!!!!!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20:15
→ jerick: 就不用動啊,一個是現行的異性婚姻篇,45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0
推 JackTheRippe: 是啊 最大問題就是本質不同 硬要改46F 114.40.146.229 台灣 11/06 04:20
→ casperrrr: 法律上 適用和準用好像還是有差別47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20
→ jerick: 再加個同性婚姻篇到民法內就行了。49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0
我只能說 準用條款 最省錢 最快速 也是最簡單的立法技術
但是 會有最多人不爽 XDDDDDDDDDDDDDDDDD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22:22
→ casperrrr: 大法官的意思就是本質一樣阿 細節再說50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21
→ jerick: 看起來像立專法,只不過是架構在民法內。51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2
→ casperrrr: 對護家盟來說 寫在民法就是動到了52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22
→ jerick: 這樣應該就沒有歧不歧視的問題了吧。53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2
對於某些神經比較細膩的人來說,你沒直接改掉原本那條,
而是增訂什麼之一的,就是74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23:37
→ jerick: 只加準用條款不行,其它一堆法條上定義的54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3
這個我同意,因為非常依賴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去解釋,但是對立法機關,非常輕鬆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24:53
→ jerick: 地方要修改才能適用。那個量也不少。55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4
→ casperrrr: 至於民法怎麼修 甲方大多是接受但不爽56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25
→ jerick: 像出現的夫妻、父母的詞彙的法條都要修。57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5
這個今年的法院組織法修法有一個很酷的立法方式叫直接改名法
法院組織法第 114條之2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
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
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
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自動給你改名,給你自動取代,超狂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27:44
→ jerick: 但既然是修,那麼你修的我又不見得會同意那怎麼辦,聽誰的?所以,還是各自獨立的好58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6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29:38
→ jerick: 組織法,跟法律不一樣,法律的法條好像比較嚴謹,不能這樣,怎麼訂的就只能怎麼用60F 218.161.48.53 台灣 11/06 04:29
當然當然!這很重要!
只是想說這種全面取代的酷炫立法方式,我是在今年第一次看到
※ 編輯: pinhanpaul (1.161.28.202), 11/06/2018 04:31:09
推 JackTheRippe: 酷炫就算了 你不跟他一樣酷炫還會被說74 搞不好以後還會違法 怕.jpg62F 114.40.146.229 台灣 11/06 04:32
→ casperrrr: 簡易實用少成本就好 怎麼改都會有意見64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32
→ pinhanpaul: 怕 !!!!!!!!!!!!!!! .rmvb
[系統] 已經離線晚安各位65F 1.161.28.202 台灣 11/06 04:32
推 kinomon: 請問所謂的專法跟這個民法增修規定一樣嗎還是說專法是指民法刑法以外的法律68F 223.139.23.128 台灣 11/06 04:38
→ casperrrr: 反甲電視辯論指的專法就是民法以外70F 118.167.194.43 台灣 11/06 04:39
推 skang75: 去改原本的法就不麻煩果然病毒入侵大腦71F 113.154.160.16 日本 11/06 05:37
推 qaz4306: 甲甲:這杯水在歧視我77F 101.10.64.202 台灣 11/06 07:19
推 freshmints: 你這個就是動民法好不好78F 114.136.1.203 台灣 11/06 08:20
推 iamJINGLE: 尤美女的提案想法和你差不多79F 223.140.109.183 台灣 11/06 08:26
推 pda2001: 推原po理解立法技術說明,這也是為什麼 2016年吵到現在,沒有人會去提案專法,真的審下去會耗死立委,不分黨派都了解80F 180.217.177.0 台灣 11/0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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