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本來就是一部荒謬劇
中華民國憲法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這條最好笑.山東.河南0新疆.蒙古.是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嗎?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荒謬.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卻不能決定自己的國旗?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36 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啥時要還人民的創制及複決權?違憲長達105年.夠厲害吧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悲哀的台灣人.去看看所得稅法吧.一堆職業不用繳稅..更悲哀的是.規定你繳稅.卻沒規定錢要花在刀口上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悲哀.已經不在的東西.還出現在憲法..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規定早就改了.還放著這鳥東西?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這叫幹話.然後呢?有罰則嗎?
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這條最好笑.支那不屬於外國.所以通敵支那..沒事兒.沒事兒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一個是有權力.但不用負責.一個是沒權力.但要負責..
第 六 章 立法
鬼島票票不等值.GOOGLE有答案
第 65 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規定早就改了.還放著這鳥東西?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這條最好笑.鬼島的司法有獨立嗎?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這條最荒謬.總統提名監察委員.這30人卻可以決定法院設院長、副院長
第 八 章 考試
世界奇觀.唯一把公職考試入憲的東東..
第 九 章 監察
2004年底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處於缺位狀態長達三年半.
換句話說.鬼島違憲3年半.大家還不是活得好好的.荒謬荒唐沒作用.
第 102 條 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帝王條款.沒有直接民意的授權.可以不得逮捕或拘禁。真是太厲害啦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一 節 省
第 112 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已經被凍掉的"省".還在這裡.夠荒謬吧?最好笑的是中華民國有3個省.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夠荒謬吧.看看其他先進國家吧
第 135 條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內地?中華民國的內地在哪裡?...
第 二 節 外交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這條最好笑而且很悲哀.中華民國的外交.只有這一條.沒了.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裡面與現實脫節.與不符合人民生活事實一大堆.
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原來鬼島還有邊疆地區?
彩蛋就是.中華民國.還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真是全世界的創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