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市政電子信箱陳情富邦momo中壢廠沒收員工手機一案,經交由本府就業服務處處理敬復如下:
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另依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釋略以:「所謂非法扣留財物係指雇主對求職人或所聘僱員工之財物,經求職人或受聘僱員工請求返還,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之行為。惟若雇主依法律有留置上開財物之權利者,自應符合各該法律之規定,始為適法」。
該公司沒收臺端手機,是否符合各該法律或該公司之工作規則,應視個案情形判斷之。
如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電洽本處03-3322101分機801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 敬祝 安康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處長 劉玉儀 敬復
如您對回覆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就業服務處/認定給付課 承辦人:鄭小姐 電話:3322101分機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