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第一次遇到上法院、找警察。當時就是警察吃案、說謊、檢察官威逼。
對方婦人被撞,她人很清醒,當下也知道撞她的人不是我,甚至還有告訴她兒子說我人很好心,要不是我,那個撞她的人就這樣跑掉了。
我當時是扶她去騎樓休息,打給她兒子送醫院,數星期後,我人在嘉義念書,台中家裡人打電話氣pupu問我怎麼被告了,台中地院發通緝出庭。
第一次出庭,那個更年期老女人檢察官說了句,我大概沒失智都不會忘了的話。「如果不是你撞的,那你扶她做什麼,你有那麼好心嗎。哼(冷笑)」
整件事變成我去四處跑,問店家,但找不到監視器、找不到任何證據,而我的車也沒有擦撞痕跡,唯一有關聯的就是我幫了她。但我幫了她這件事,卻變成檢察官認定我有罪的理由。
我甚至法庭外找過對方,在她們家公寓大樓保全處談和解時偷錄,錄音內容也錄到了對方自認,「我知道你很好心,阿那個人就跑掉了,我們都倒楣;你就當成你好心,幫我出個錢,不要讓我人又受傷、又要花這筆錢。(台語,我翻大意。)」
但當我再次出庭拿我的錄音出來,檢察官淡淡地說了:「你錄音喔?你錄音關我什麼事啊,我告訴你,XXX,75年次,才20出頭,還很年輕嘛,你不要搞那些有的沒的,反正這件事很簡單,就是你撞了她,你賠錢給她。還有啊,你不要讓我再為了你們這件事出庭,不然我就告你告到坐7年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