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引渡」送來台灣,前提是要台港雙方有「司法互助協議」,這樣等於香港承認台灣非中國的一部份。
如果是以「移送」的方式送來台,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司法主權」會直接被支那拿去做文章,因此可以知道為什麼其他沒有邦交的國家將台灣的罪犯「引渡」去支那,外交部不是不爭取,而是這個問題牽涉國家的司法主權。
如果是以「自助旅行」的方式來台灣,台灣當然可以直接抓人(一開始小英政府的陸委會反應不好,失分!)。
再來就是假設那個被當成棋子的陳嫌,確定會到台灣旅遊出差後,在法庭上的反應,如果全部都認罪,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但是如果咬死「臨時起意」,法官要如何處理會非常麻煩,因為有很多證據(手機通聯紀錄等等用來研判的證據)一定要港府提供,這樣會造成刑責的成立與否。
最好的方式可能就是特例辦理:「刑事偵查訴訟完全公開」,將內容清楚的公諸大眾,特別是針對要求港府提供相關資料的部份,拖港府一起下水玩,這樣才比較不會被黑。可是「刑事偵查不公開」的問題能不能這樣處理,還是有許多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