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將呂青協夫妻被控將製作豬皮革前所刮取之低劣皮下油脂用以製造食用油部分判處無罪,至於被訴將混合油及牛油製成豬油部分判決有罪、公司也須受罰。
....那個,新聞內文不是說判決有罪嗎 ?? 還是說新聞錯誤,可以的話請跟恩西西檢舉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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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個最後結論
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舉證無法證明呂青協夫妻購入混合油而摻雜製造,及自行進口混合油及牛油而混摻製造豬油,況且其油品經鑑定後符合食用豬油之各類脂肪酸之CNS國家標準,因此逆轉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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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只說法院認定油品符合CNS國家標準而已,並沒說混油這點錯誤,因為無法證明
只用推論顯示進出貨記錄認定無餘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