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Lutrinae (獺獺)標題 Re: [新聞] 政院拍版「工輔法」 農地工廠將就地合法時間 Fri Mar 29 14:29:42 2019
法規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225 號 委員提案第 2233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6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
林岱樺
連 署 人:
莊瑞雄
source: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55361.00
--- 補充此次修正要點 ---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新增第四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
2.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
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及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
記工廠)應採取之管理及輔導措施。(修正條文第28條之1)
3.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及輔導未登記工廠,應訂定執行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28條之2)
4.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名單及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與拆除之情形定期通知相關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或拆除事宜,相關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修正條文第28條之3)
5.增訂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業者推動相關事項,協助其合法經營。(修正條文第28條之
4)
6.增訂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納管及每
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依工廠改善計畫完
成改善者,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修正條文第28條之5)
7.增訂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次修
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修正條文第28條之6)
8.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應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並明定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之
用途。(修正條文第28條之7)
9.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法律之相關規定;既有未登記工
廠與取得臨時登記之工廠,於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輔導措施期間,不適用本
法、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法律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之8)
10.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事業主體及特定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及取得特
定工廠登記者適用本法規定之範圍。(修正條文第28條之9)
11.增訂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辦理土地合法使用之方式;申請辦理使用地
變更編定者,應繳交回饋金。(修正條文第28條之10)
12.增訂特定工廠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申請工廠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
核准時應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修正條文第28條之11)
13.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增訂有關檢舉及獎勵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之12)
14.增訂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28條之13)
15.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39條)
source: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480e2a8-70eb-42a4-9c93-cd3542b0aafc[A
藍綠大和解! 歹丸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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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政院拍版「工輔法」 農地工廠將就地合法
03-29 14:29 Lutrinae.
→ MrXD: 藍綠一家親3F 03/29 14:31
推 YLTYY: 幹嘛排擠其邁生氣4F 03/29 14:31
→ Barolo: 這個只有修34條跟34-1條 跟行政院版本的完全不同
可以看完自己提供的文獻後再來嗎?
行政院增修的條文內容有15頁這麼多 這才兩條根本不同東西7F 03/29 14:32
感謝告知, 已補上
※ 編輯: Lutrinae (39.9.103.83), 03/29/2019 14:43:53
推 Oral: 其邁?10F 03/29 14:44
噓 Barolo: 還是不對阿 立法院的跟行政院的就不同 你放在一起講是幹麻要麻你就針對行政院的討論 哪有人把兩個東西混在一起講?就叫你把自己提供的文獻看完再來 你到底看了沒?14F 03/29 14:51
別這麼兇嘛 提供些資料供大家參考參考 PEACE ok~
※ 編輯: Lutrinae (39.9.103.83), 03/29/2019 14: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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