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才構成犯罪,對吧!!
那出於公眾利益目的,錄大巨蛋喬蛋過程,請問哪裡無故,哪裡違法??
同理可証,當初錄促轉會談話也是出於公眾利益,同樣不違法。
過去壹傳媒派記者採訪幼稚園並偷偷錄音,被採訪的園長發現以後就怒而提告妨害秘密。法官認為,雖然記者偷錄音構成竊錄的行為、很不對,但是記者是為了揭露不良企業違反勞基法的事實,這樣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正當性,因此判記者無罪。
以這個案例來推,錄大巨蛋喬蛋哪裡不具備公益性與正當性?難道大巨蛋處理可以用密室交易,見不得人的方法處理?
柯粉別因為牽涉到柯文哲就一味護航,請問你們認為大巨蛋談判過程不該讓民眾知道嗎?這事情不涉及公眾利益嗎?如果你們不講道理盲目為柯文哲護航,那很快就會墮落到與韓粉同一等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