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標題 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時間 Fri May 31 19:27:07 2019
(上一篇容吃光光)
馬的~~~
看不下去了
恁北本來好好等下週五晚上要去摸摸
看看書
好
要玩是吧~~
現在講完了嗎
爽完了沒
換我了吧
一、市議會質詢內容
應該是指這個吧
柯文哲:
妳說這不是竊聽
請問在場的人員有同意錄音嗎
簡舒培: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法律沒規定我錄音要你同意
所以不構成竊聽
好~~
二、法律有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誰說沒有的
馬的別人都智障
就只有你最聰明
看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
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
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
不法目的者。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reurl.cc/9agxO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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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
你錄音有得到在場其他人的同意嗎?
且沒有出於不法目的
你說要自保?
恁北只看到這個拿出來電台北市政府的人員
備質詢?
什麼叫質詢?
有問有答
問完了就自己爽
不讓人家辯白
還卑微請尊重我議員的職權
喔~~很厲害喔~~
再來
是不是監察者是通訊的一方就是合法?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這樣的
恁北GOOGLE了老半天
1.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2.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都是要出於不法目的
最高法院101台上3287號判決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監察者
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定,
係因受監察者對通訊之一方,並無通訊秘密及隱私期待可言,
此與監察者在受監察者不知情之狀況下,截聽或截錄電話 談話內容之情形
有別。故公務員實施監察而為通訊之一方,如其所為非出於不法之目的,
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公務員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
所實施之作為,即不發生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
有證據能力。
這個就是「無故」的解釋
可以解釋為「無正當理由」也可
你的目的是什麼?
你說是就是喔?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
https://imgur.com/Cza22lh
也不是說你保護自己才錄音就沒事
這是要看法院怎麼判
而且不能解免違法監聽人的刑責
喔~~保重~~
三、實施錄音或是流出去的人
我跟你講
你大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https://imgur.com/3JK6RbZ
但是偷錄音流出去的人可就沒有啦
有吉就有獎
看要不要吉而已
啊~~看著辦~~
昨天質詢講是民眾
今天講就是107年11月29日與會的其中一人
到底是民眾還是與會的其中一人
我都不管
全部打死
1.公務員就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https://imgur.com/060Q0qw
就是洩密~~
2.一般人民就是用刑法或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再看一次
https://imgur.com/Cza22lh
全部跑不掉
有種你就出來
四、結論
我以前就講過了
恁北再講一次
臺灣是個法治國家
公平正義是這個國家最基本的要求
而且追求的是不只是不計代價發現真實的實體利益
程序正義也是保障人權的前提
手段不法還靠北靠木靠北三小
再看一次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法律有寫
就是要同意啊
法律有規定你錄音要當事人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才可以阻卻違法
不然就是違法
最高判五年
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這也不是我訂的
誰模糊
模糊什麼鳥
最後
竊聽內容可以當作證據
但是
也就是這個但是
又不代表你所竊聽的行為並不犯法
懂?
啪啪啪啪~~~~~
左手五百
右手又五百
好爽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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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05-31 19:27 binshin.
哈哈哈~~~大哥~~沒看完對吧~~
有證據能力不代表不犯法
推 Kreen: DPPer 保留法律最終解釋權,退下。2F 05/31 19:28
推 pointa: 你不知道民進黨新潮流派系>>>法律嗎?凌駕之上無視法規4F 05/31 19:28
但是錄音的人可是犯法的喔
推 ubcs: 一群智障就不會GOOLE到第三頁,拜託多讀一點點書就好7F 05/31 19:31
你是看不懂中文喔
有證據能力跟有犯法是不一樣
你們家有沒有厲害一點的
推 a7788783: 民進黨的形象已定,沒什麼好講的了9F 05/31 19:32
噓 aaaba: 一樓用三小新浪短網址啦10F 05/31 19:32
推 djbell: 台灣價值 在憲法之上啦12F 05/31 19:33
不知道在叫什麼~~科科
噓 LYGO: 不要自己亂解釋法律好嗎...14F 05/31 19:34
你講來聽聽
笑死~~
→ taikonkimo: 我還問那位律師 為啥被偷錄的人自己還要舉證是誰15F 05/31 19:34
我拿的是最高法院的見解
才拿地方法院的不知道在秋三小
看不懂對吧
沒有相對應的能力
哈哈哈哈
好慘
沒什麼論述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7:39
推 knml: 等等執業法律人會來噓你法盲21F 05/31 19:37
推 mow1982: dpp造謠,廠公橫行,必自斃23F 05/31 19:37
推 taikonkimo: 講鬼扯的 一句論述都講不出來
所以這件的當事人是誰24F 05/31 19:37
推 Tiphareth: 原來如此 那篇簡單的來說就是針對違法監聽可不可以當作26F 05/31 19:38
對~沒錯
噓 a1chemy: 還無正當勒,公務員怕被圖利罪算不算正當??30F 05/31 19:38
圖三小~~你有證據喔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9:24
推 j955369: 偷錄音如果不犯法 那行房記錄器改錄音就好啦~32F 05/31 19:39
問他啊~誰知道
→ taikonkimo: 被偷錄音 對方講撿到的 就要被害者自己舉證阿36F 05/31 19:40
大根大~~那有這種事~~躲在免責權的保護傘
大家拿他沒辦法罷了
→ j955369: 而且公務員如果可以這樣錄音 那台灣政府的資安真的堪慮37F 05/31 19:40
→ LYGO: 你付我錢,一小時八千,我慢慢講到你懂:)38F 05/31 19:40
噓 a1chemy: 蚵粉可以再誇張一點,大巨蛋真的喬下去就圖利罪了,優於43F 05/31 19:42
圖利多少錢你馬講一下
讓我笑一下
→ a1chemy: 市價或原始條件本來就圖利,還證據勒,有證據就貪污了啦44F 05/31 19:42
內部人一堆人再吵架~~是圖什麼
推 dimw: 一般自己偷錄的那種 除非有火燒到身上不然都會當作不存在45F 05/31 19:42
推 chyou2003: DPP、覺青為了台灣犧牲奉獻,所以不被法律束縛,懂?47F 05/31 19:43
→ dimw: 並不會傻傻地拿出來 就是想說 你不公開透明耶49F 05/31 19:44
推 polarfox: ㄎ以後議員來找公務員喬事情乾脆通通錄音來互相傷害啊53F 05/31 19:45
→ a195732684: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
手機怎當了= =54F 05/31 19:45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你是把最高法院的見解當死人喔
→ polarfox: 樓上一堆推文有夠天,圖利要件超多根本不會成立也不念書是吧59F 05/31 19:46
→ a79111010: 圖利可以圖到敗訴,你看過有假球打到賠錢的逆61F 05/31 19:46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48:59
噓 a1chemy: 你疏散人口調低廠商不就得利了??我是覺得林洲民都被火了爆內幕剛好而已,蚵粉算了啦,蚵粉大前輩林洲民本人都64F 05/31 19:47
當然~你會嗎
噓 lmc66: 你看得懂法條寫什麼嗎?半瓶水響叮噹67F 05/31 19:47
哈哈哈你只會這樣
講來聽聽高見啊
→ a1chemy: 開示了,就說是你們師父被李文宗蒙蔽欺騙就好了,笑死68F 05/31 19:47
噓 ryu38: 廠公會來噓的69F 05/31 19:48
你就是
推 ryu38: 推70F 05/31 19:48
→ taikonkimo: 問題是不法情事阿 過了半年都審至今仍卡住 圖利?柯黑告訴我具體成立事實在哪72F 05/31 19:48
噓 Feuerbach: 看到引用通訊監察法,就知道是個法盲了,其他不用看74F 05/31 19:48
好弱~~連這是規範一般人民也不知道
GOOGLE一下好嗎
推 zebra7: 柯黑賤畜會噓爆你78F 05/31 19:49
→ a1chemy: 喬了喬失敗沒聽過?圖利要件多但我是公務員覺得有可能碰79F 05/31 19:49
→ a79111010: 大概又要用那套他未來可能會圖利先預防那套了80F 05/31 19:49
→ a1chemy: 到圖利的問題不能錄音自保??81F 05/31 19:49
問你啊
問行為人啊
難道還要我講
推 show40534: 那錄音的人是誰,民眾也一起跑進去開會嗎83F 05/31 19:50
→ a1chemy: 看來某些蚵粉都是要被脫衣服內射才在預防強姦吧,笑死86F 05/31 19:51
推 kichyo: 問一下 言論免責權有包括散播竊聽檔嗎89F 05/31 19:51
沒有~只是議會播放行使他的職權~難以認定散播
這有模糊的地帶
推 a28200266: 其實照簡的說法公務人員法早就適用了 只是不想撕破臉抓90F 05/31 19:51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53:50
→ a79111010: 所以你平常預防強姦的方法是把周圍的人都砍過一遍?91F 05/31 19:52
→ a1chemy: 有不法李文宗早就被收押了啦,不過從這件事倒是發現北市府一堆遠雄暗樁呢92F 05/31 19:52
→ taikonkimo: 公務員法就可以了 簡自己今天說是旁邊公務員94F 05/31 19:52
→ a1chemy: 預防強姦買個辣椒水不過分啦,蚵粉95F 05/31 19:53
推 paocc: 推97F 05/31 19:53
噓 rahim03: 哀 你引這則是在講證據能力 而且前面都講了 通訊之一方98F 05/31 19:53
https://imgur.com/Cza22lh
拜託
認真一點好不好
紅綠字看不懂
→ rahim03: 對隱私權無期待 重點是不是截錯了???99F 05/31 19:54
→ taikonkimo: 錄音是侵犯他人行為 並不是辣椒水
抱歉 錄音檔內有說今天不做紀錄100F 05/31 19:54
推 Tiphareth: 同樣的事情政風處有去查了 就沒有介入的問題102F 05/31 19:54
→ rahim03: 另外啦 竊聽定義就是未經允許偷聽法益持有人之對話103F 05/31 19:54
→ Tiphareth: 覺得政風處真的是很可憐的執法單位 執法都不會有人信105F 05/31 19:54
→ a79111010: 辣椒水,你知道這個是別人偷給你的還繼續用?106F 05/31 19:55
哈哈哈~你懂什麼
→ rahim03: 回去翻一下教科書好嗎 偷錄跟竊聽在政治上影響差距根本108F 05/31 19:55
噓 morphology: 錄的人是在場的、且為了自保,應該是可以的,不要混109F 05/31 19:55
從頭到尾自保的人在哪
出來啊
打球~~
→ a1chemy: 原來開會討論見不得人喔?如果覺得自己跟別人講的話被錄音會侵犯自己的利益那麼要做的是不要講那些話吧??113F 05/31 19:56
→ taikonkimo: 然後再問 今天已經半年了 他的違法圖利具體事證在哪 為啥要為了半年自保116F 05/31 19:56
→ a79111010: 還是那句拉,完整錄音送檢調最快,不是我們說了算118F 05/31 19:56
→ rahim03: 103年判決講的是監聽 跟蹤 天啊 你是故意的吧119F 05/31 19:56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你是來亂的吧~~~
→ rahim03: 與會之人偷錄跟監聽是一樣的喔120F 05/31 19:57
推 geeg: DPP若失去中央執政,竊聽的也會出現被法辦啦121F 05/31 19:57
→ a79111010: 麻煩簡大議員去要一份完整錄音,給大家聽,給檢調122F 05/31 19:57
→ rahim03: 被擋掉了當然沒有具體結果啊 林洲民就是證據之一123F 05/31 19:57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59:10
→ geeg: 法律為執政者服務,到現在都是124F 05/31 19:58
推 Feuerbach: 連通保法在規範誰都不知道,可以,這很柯文哲XD125F 05/31 19:58
推 billybbb: Dpp這波政治操作根本0分126F 05/31 19:58
→ rahim03: 下面台灣高等法院根本沒講到具體事實 是在引什麼127F 05/31 19:59
噓 a1chemy: 都知道有人要來喬了(搞不好還會有圖利的問題)還不錄音129F 05/31 19:59
喬什麼~~誰知道那一個~~
你要講那一個~~~
→ rahim03: 你連你引的判決在講什麼都不知道喔130F 05/31 19:59
這麼多內容
講清楚啦~~你指那一句啦
哈哈哈~~打迷糊戰喔
→ a1chemy: 或其他紀錄方式,這跟都知道鄰居有怪叔叔還不自己注意一點有什麼不同131F 05/31 19:59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01:20
推 gakkiaki: 民進黨重回去年黑柯路線啦!133F 05/31 20:00
→ rahim03: 103年判決是在解釋315-1 去引通保法第三條 在講到私人跟監 監聽不行 跟本案事實差距很大耶 你知道你在幹嘛嗎134F 05/31 20:00
我是要解釋無故
無正當裡由的意義
你看這兩者會不會成立想像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03:25
推 dimw: 如果不是有違法問題還會燒到自己 就算有錄還是會當不存在136F 05/31 20:01
→ peterturtle: 雖然我也覺得-11e根本在耍賴,但你最前面引的法條是137F 05/31 20:02
→ rahim03: 本案事實哪邊有監聽和跟蹤蒐證???138F 05/31 20:02
噓 helphhh: 你的法條再講【通訊】140F 05/31 20:03
好慘
通訊是一個很大的範圍
錄音也算在內
沒聽過監聽譯文喔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04:28
推 truechk: 支持柯P告死這個垃圾議員141F 05/31 20:03
噓 rahim03: 103年3893號那則你知道是在講什麼事實嗎142F 05/31 20:04
我是在解釋無故
無正當理由
所以怎樣~~通姦以外不適用喔
你拿最高法院見解來給我們大家拜讀啊
推 aaaba: 柯粉投票日知道要投誰就好,不要非律師還在那邊打腫臉充胖143F 05/31 20:04
→ rahim03: 是在講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兩人通姦耶144F 05/31 20:04
推 mystina43: 雖然不爽簡 可是引用法條錯誤會被反咬一口145F 05/31 20:04
→ aaaba: 子146F 05/31 20:04
→ rahim03: 整個也是在講證據能力 不是像你這樣可以亂拿判決好嗎147F 05/31 20:04
推 allsame: 我想說一下 通保法是規範司法警察機關跟檢察官的148F 05/31 20:04
推 murray: 上面有一篇執業律師被推爆的你要不要去看一下149F 05/31 20:05
推 kichyo: 如果照一樓講的 那就請北市府吉下去 到勢必要簡提供偷錄音的人 那如果在會議中的人沒人要承認 簡就死定了吧 牠總不能隨便找個人說有參加那場會議吧150F 05/31 20:05
→ murray: 還是你覺得你比現役律師懂法條?153F 05/31 20:05
→ kichyo: 不過簡就是靠勢北市府不會提告才那抹囂張 希望阿北告死牠154F 05/31 20:05
推 aleny: 跟XX瘤講法律,等他們的總召吞曲棍球再說155F 05/31 20:06
噓 rahim03: 整篇看下來你到底要講通保法還是315-1???156F 05/31 20:06
我都講啊
不服氣你寫一篇來戰
靠~~你看兩者會不會相互排斥
推 xhung: 推 但新潮毒瘤說沒違法就是合法 懂?157F 05/31 20:06
→ rahim03: 拿討論證據能力的判決來搞笑喔158F 05/31 20:07
不能解免監聽人的刑責跟其他責任
看不懂?
→ andy1105: 前提錯誤 我們不是法治國家 您誤會了159F 05/31 20:07
推 duduchiau: 你這樣會被說是法盲喔
前面那篇自稱律師的 引的判決都是提出錄音的=與會者160F 05/31 20:08
那是證據能力
我沒有否認證據能力
第一點 有人講法律沒有規定同意錄音
第二點 就算在場~~錄音的人有什麼理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推 Tieniu: 一面倒啊,黨工被抓光之後都噓不爆你了162F 05/31 20:09
推 allsame: 而且你完全誤會了監察的意思 看了真替你尷尬 簡的案件跟監聽、監察有什麼關係163F 05/31 20:09
噓 flybirdy: 笑柯不敢啦 跨國提告還在等165F 05/31 20:09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12:24
噓 rahim03: 前面律師那篇都有人講了啦 錄音幾乎都認為可以166F 05/31 20:10
→ duduchiau: 簡提出的錄音還不知道是不是與會者錄的 要怎麼援引167F 05/31 20:10
→ rahim03: 你引的是錄影 還是對性交的錄影 侵害隱私權程度根本不同168F 05/31 20:10
推 HAHAHUNG: 跟上一篇律師說得不同欸,你們要不要辯論169F 05/31 20:11
噓 Googletime: 錄的人如果是在場的人,本身就是通訊之一方也就是你沒170F 05/31 20:11
最高法院有講了~~不法目的也要考慮
不會看喔
哈哈哈
→ davidhsu: 你在供三小朋友?通保法是這樣用的?171F 05/31 20:11
推 qa1122z: 有台灣價值不一樣好嗎?泥以為新潮流疫員跟泥一樣死老百姓逆,法律也有管不到的人啦173F 05/31 20:11
推 ES699AP: 人家DDP柯黑議員你敢嘴?175F 05/31 20:12
噓 allsame: 紅色高調 你把整部通保法看完就知道 通保法是規範司法警察跟檢察官掛線監聽的 跟私人無關176F 05/31 20:12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有規範私人
我找給你看
噓 O3OO3O: 如果是參與會議錄音,跟通訊法是什麼關係?178F 05/31 20:12
噓 rahim03: 拿針對偷錄別人性交影片的判決 來講一邊就是與會人的偷錄179F 05/31 20:13
https://imgur.com/JUwX5qQ
哈哈哈阿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好弱啊~~~~
沒有一個可以打的
→ allsame: 不要拿張飛打岳飛 老兄 這篇你自刪吧 不然真的很好笑180F 05/31 20:13
推 niukb: 推183F 05/31 20:14
→ rahim03: 可以請他找看看有沒有私人被用通保法判刑的185F 05/31 20:14
https://imgur.com/JUwX5qQ
→ allsame: 看通保法5.6條也知道 私人怎麼偵查犯罪啦...187F 05/31 20:15
→ rahim03: 故意的吧 監聽跟本件關係是什麼 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做監聽?188F 05/31 20:16
推 pprisa: 減11億。剪七段的話你也信190F 05/31 20:16
噓 Googletime: 不法目的是要考慮啊,啊你說有不法目的就有不法目的喔w192F 05/31 20:17
法院審酌的~~看不懂喔
推 afgfg: 推193F 05/31 20:17
→ goldleft: 小時候不讀書這句話是不是該換人當了啊197F 05/31 20:19
噓 seazure2016: 他講不出來啊 還反問我反問行為人勒 是你在指控 那就是你要提出證據好嗎199F 05/31 20:19
哈哈~~我路人提什麼證據
你這麼厲害你提啊
推 taikonkimo: 不法目的?目前就是錄音並沒具體的揭露不法
然後還是在半年後才公開202F 05/31 20:20
推 Solosea: 世界上可沒有"我懷疑柯圖利所以我可以犯法監聽"這種事204F 05/31 20:21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24:29
推 facefear: 請公布完整檔案 別只取7段錄音 這就像中天 剪黃捷的影片請公布完整檔案 別只取7段錄音 這就像中天 剪黃捷的影片請公布完整檔案 別只取7段錄音 這就像中天 剪黃捷的影片比扯鈴還扯205F 05/31 20:22
噓 Feuerbach: 找到通保法是規範私人之間的法條了嗎 ??
可能找到死也找不到喔 因為這部法律本來就不是規範私人之間的錄音XDDD210F 05/31 20:23
https://imgur.com/JUwX5qQ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靠
有沒有厲害
馬的
噓 dorydoze: 只要是通訊的一方就不是竊聽了,與會者側錄不屬竊聽吧213F 05/31 20:25
法條自己看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25:59
→ dorydoze: 如果錄音來源是與會者哪有竊聽216F 05/31 20:26
推 lysea: 笨手就是笨手217F 05/31 20:26
沒錯~~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27:21
→ gogojazz: 噗噗這篇柯粉快點推噓的小心被查ip220F 05/31 20:27
噓 seazure2016: 是我指控還是你指控 你的智商跟邏輯在哪?我當然知道你是路人啊 看你連中文都看的霧煞煞 你除了是路人還能是什麼221F 05/31 20:27
→ taikonkimo: 再者假使是公務員錄音再揭露 沒不法情事支持下 也是226F 05/31 20:27
→ kaodio: 吉完判完再叫我zzzzz 鍵盤律師230F 05/31 20:28
推 show40534: 先別談興會者,光簡自爆是民眾給的就很搞笑xd231F 05/31 20:28
→ taikonkimo: 簡講民眾 那會議是會有民眾?說你竊聽剛好234F 05/31 20:29
→ dorydoze: 我實在不想替那議員說話,說不定那議員拿的又不是第一手...236F 05/31 20:29
噓 soumi520: 這篇完全是拿通保法硬凹誒 規範的人完全不一樣啊238F 05/31 20:30
噓 RoroyaZoro: 法盲還自以為是,柯粉不意外,我以前在移民署搞偵查的,你這麼厲害,麻煩改一下我們的教程239F 05/31 20:30
推 rwhung: 你根本就是自行解釋法律.245F 05/31 20:33
→ ReallExin: 你要不要先去看看通訊監察是規範誰...246F 05/31 20:34
噓 krem: 或或或或或或248F 05/31 20:38
推 allsame: 幫他解釋一下 通保法24條1項 實務見解認為是規範一般私人 另有學說見解認為僅規範執行機關249F 05/31 20:39
噓 upen: 看著實務經驗者VS孤狗法律系的對決覺得有趣251F 05/31 20:39
推 kingpaul: 檢疫員有把剪輯過的聲音欓放在臉書上,這可不能免則喔253F 05/31 20:41
→ ace4: 猴子不是爬到樹上才屁股紅,是爬到樹上才被看到257F 05/31 20:44
推 herbert1012: 偷錄音又不敢把整段公佈實在很low 去演鄉土劇議員剛好一樣嘴臉258F 05/31 20:44
推 zerg999: 又拿不出圖利證據,一直腦補有用嗎?就是硬凹而已260F 05/31 20:45
推 SXL77: 幫補血,避免綠粉看不懂亂噓262F 05/31 20:47
噓 rahim03: 直接套監聽真的很猛耶265F 05/31 20:53
→ lin821: 沒問就是偷錄阿268F 05/31 20:54
→ krem: 一堆看不懂法條的269F 05/31 20:55
推 lcilear: 綠共廠工1450進攻中 快幫補270F 05/31 20:56
噓 germun: 除非是竊聽才有違法 與會一方當事人密錄沒有違法
除非此段密錄拿去用做不法目的 例如拿去剪接偽造誣陷他人271F 05/31 20:56
噓 zamp: 你有舉證不法目的在哪嗎?275F 05/31 21:00
→ kayu: 補血276F 05/31 21:02
→ Nfox: 那個要有不法目的啦277F 05/31 21:03
→ Nfox: 你想想看 就像你可以給手機通話設定錄音 因為你是通訊一方且沒有不法目的279F 05/31 21:06
噓 sodamnpig: 簡就智障啊,想打柯幫遠雄喬,結果腦殘到在竊聽這件事胡說八道281F 05/31 21:07
推 reynaud: 真的很討厭簡舒培這咖284F 05/31 21:10
推 vsbrm: 看不懂本文的有試過把這篇剪成七段來看嗎?285F 05/31 21:18
推 ca2418: 你忘了法院判民進黨敗選的法官會被彈劾嗎288F 05/31 21:22
推 lockeyman: 想想DPP說馬監聽的時候,再想想現在簡七段ㄎㄎ289F 05/3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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