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jimabc (Je t'aime)標題 Re: [新聞] 家暴男剁母頭顱獲判無罪 高院:欠缺辨識時間 Thu Aug 20 16:04: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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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案件新聞稿
被告梁○銘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及法院依職權送
上訴,經本院於今(20)日判決,茲說明簡要理由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撤銷。
梁○銘無罪。
【原審主文:梁○銘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開山刀一把
沒收。】
貳、理由要旨:
被告有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言、證據,及扣案之開山刀,已足認
定。然被告應判決無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自承於案發前有施用安非他命毒品,於案發經逮捕採集尿液、毛髮送驗結果
,除安非他命類外,亦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顯見被害平日即持續施用卡西酮類等多項
毒品。
二、依被告三姐、住戶鄰居及社區保全之證言,可認被告與被害人並無何怨隙或金錢
糾葛,並無殺害之動機。
三、被告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於行為時係處在卡西酮類物
質作用最强之期間,導致被告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時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所以被告行為時,既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
毒品作用最强期間,致其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參、本院採取補救措施:
一、本院依法雖應為無罪判決,然被告既是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即應對被告施
以相當之治療。
二、
本院合議庭於判決無罪後,已將被告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妥為
處理,以維護社會安全。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陳玉雲。
伍、本件得上訴。
備註:說個笑話,殺人犯丟給地方基層就能維護社會安全,證明小英的司法改革有多成功
連矯正署都不用出面,你各位再嘴就是中共同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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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kpk23456: 4%仔閉嘴!人家蔡政府用感化就可以讓殺人犯改過自新了3F 08/20 16:05
推 YLTYY: (づ′・ω・)づ相信胖周瑜的桃園好嗎4F 08/20 16:05
推 eddie04: 大家都是4%仔,全部都閉嘴!7F 08/20 16:06
推 dnek: 應該責付給法匠人犬吠死大聯盟一夥人,司法就會清明了8F 08/20 16:06
推 asidy: 依精神衛生法妥為
處理,以維護社會安全=>笑話
立委豬公,加油啦10F 08/20 16:08
推 paul087011: 那一審法官是不採信鑑定或根本沒做就亂判的法盲嗎?14F 08/20 16:09
推 siopp: 精神衛生法市是關在醫院不能出來嗎?15F 08/20 16:10
噓 gg20ff: 70%支持 你敢嘴16F 08/20 16:11
推 su4vu6: 合情合理合法 沒有亂判17F 08/20 16:11
推 yannicklatte: 都已經責付衛生局了你們還想怎樣!你們難道要拖司法改革的後腿嗎!18F 08/20 16:11
推 turbomons: 強制住院好像一次最多60天 反正最後不是醫院照顧
就是丟給家屬自己照顧21F 08/20 16:13
推 SinPerson: 他還能自己走出來,也能說謝謝,要弄到全日住院機會不大吧,而且醫院也不是監獄,根本沒辦法關人23F 08/20 16:14
推 hikaru77613: 砍到某長字輩的我就給你拍拍手
斷手腳接不回去的那種最好25F 08/20 16:16
推 turbomons: 所以說這判決跟直接放回社會中沒兩樣
醫院有能耐治好這種吸毒仔早天下太平了28F 08/20 16:17
→ nakayamayyt: 責付期內殺人是衛生局的包 責付期滿再殺人就算你衰洨31F 08/20 16:18
→ demangel: 衛生局社工表示:淦 要跟殺人犯pk32F 08/20 16:18
→ turbomons: 社工真的要自己小心點 萬一又遇到嗑茫了 下場恐怕33F 08/20 16:19
推 hdjj: 衛生局:?????34F 08/20 16:20
推 rockyegg: 丟給衛生局 真是好棒棒 批評的都是法盲 又不是死法律人36F 08/20 16:21
噓 q347: 桃園人加油 你們有個會砍人頭的神經病37F 08/20 16:21
推 obovqq: 好險我不住桃園 被他砍頭真的求償無門 而且他還無罪38F 08/20 16:22
→ hdjj: 誠心請教,對這種案件衛生局能幹嘛? 給他愛的抱抱嗎?39F 08/20 16:22
噓 alan0204: 衛生局有夠衰 被法官丟一個炸彈過去40F 08/20 16:22
推 rockyegg: 衛生局喔 檢查他的刀有沒有細菌孳生之類的吧42F 08/20 16:24
→ alan0204: 自己做的判決 衛生局醫院幫忙擦屁股 有種帶回家自己養44F 08/20 16:26
推 oceanfishwu: 不懂期內殺人衛生局要負責是要怎麼負責,抓負責他的社工判死刑還是無期徒刑嗎?還是要社工賠錢給被害者家屬?45F 08/20 16:26
推 coorsbarry: 陳篠佩,你後邊法條沒有看到說,自己造成的不算嗎?48F 08/20 16:27
推 fk65731: 推酒精濃度高峰無罪!!50F 08/20 16:31
推 iam0718: 最快的方法 立委 法律人跟這些人關一起住幾週51F 08/20 16:32
→ oceanfishwu: 而且衛生局要負責,為何當初判定把他放出來的法官不用負責?52F 08/20 16:32
推 a840901: 這種嗑到回不來的還敢放出來?我們的法官怎麼了?是要殺到法律人才會變得正常嗎?54F 08/20 16:32
推 faiya: 幹,什麼時後可以像美國一樣選法官?57F 08/20 16:34
推 thkkedu: 他再犯案誰要負責 顆顆58F 08/20 16:37
→ ccufcc: 心智缺陷的人為什麼比心智健全的人少罰則
這是說心智缺陷不配當人還是心智健全活該被罰?
心智健全的人犯罪不值得尊重嗎?59F 08/20 16:39
推 cdn: 是吸毒致不能辨識,那吸毒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哪一項?62F 08/20 16:42
推 kobe143: 司法改革 大概是下週五開始64F 08/20 16:51
推 jerrykyo: 這判決真的是奇聞,吸毒產業要蓬勃發展,酒駕更不算啥65F 08/20 16:52
推 Kelvinchen: 這種也無罪?以後走在路上是不是都要小心被精神病患砍66F 08/20 16:53
推 diiky: 現在不是中共同路人了,要講4%仔67F 08/20 16:54
推 cerwvk: 台灣價值請充值69F 08/20 16:57
噓 ajemtw: 有這種垃圾法律人,十九條可以直接廢了70F 08/20 17:00
推 RAY1203: 質疑政府的司法改革!你各位是4% 中共同路人71F 08/20 17:05
噓 Rainbowdays: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有那個法律達人可以來解釋為何不用理這項嗎?73F 08/20 17:18
推 simon315tw: 法官教大家怎麼躲刑罰阿,就看下次死法律人會怎樣:)79F 08/20 17:50
推 GARIGI: 原因自由行為已死83F 08/20 18:32
→ CjackC: 這些醫生和法醫到底怎麼認定凶嫌當下精神狀態的 通靈嗎
檢察官瀆職 可悲85F 08/20 18:44
推 sazdj: 「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毒品作用最强期間」法官怎麼知道當時毒品發生作用?而且強度最強?
如果我早上喝咖啡 怎麼判定我沒睡覺是因為咖啡因作用最強期間?88F 08/20 19:02
推 samonella: 責成衛生局? 用精神衛生法來保障社會安全?? 這法官是不是有吸毒啊?94F 08/20 19:10
噓 otakunan: 偉哉法官,直接忽視第三項就是了96F 08/20 19:24
推 sid3: 精神障礙是事實 無法分辨自己行為了98F 08/20 19:33
推 filoveyouk: 第三項的原因自由行為要自陷時即具有殺人之故意,才可以適用,不懂就閉嘴啦,法盲99F 08/20 20:20
推 zombieguy: 臺灣根本殺人之島,反正都無罪^_^101F 08/20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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