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 ..... 強盜 跟 偷竊 是不同的事情喔
我貼的內文中,明確有((毆打被害人))的犯罪行為,這邊被害者已經被毆打甚至無法有任何反抗行為 (被綑綁+塑膠套頭+登山杖毆打) ,所以基本上已經達到強盜取財的程度了。
刑法上強盜罪的定義是: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28
另外給你看法律網說明的強盜取財跟恐嚇取財的差別
判斷依據: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壓迫的程度
恐嚇取財罪與強盜取財罪的差別在於,行為人的強制行為造成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到壓迫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受到威逼後,如果還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意志自由受到壓迫的程度較低,是恐嚇取財[4];假如被害人受到壓迫後,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不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便是強盜取財罪[5]。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