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21日
台灣發生第一起自製餿水油事件,德泰油行自1975年起收購養豬餿水提煉成食用油,10年內售出逾220萬公斤,流入餐飲及食品業,不當暴利逾億。該起事件重創食品業,應節月餅受到波及,出售中秋月餅的店家紛紛標示油品來源自清[31][32]
1986年
台灣高等法院於將餿水油案件22名被告判刑。法院當時指出,油行負責人林德卿被控於1980年起,僱人向養豬戶低價搜購餿水浮油,運往合作的工廠提煉,製成再生油後,由林德卿再以廉價賣給油商。油行負責人林德卿被控於民國69年起,僱人向養豬戶低價搜購餿水浮油,運往合作的工廠提煉,製成再生油後,由林德卿再以廉價賣給油商。不肖油商將再生油攙入正牌沙拉油,銷售給一般家庭、餐廳及工廠伙食團。全案當年由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查獲。林德卿後來被判刑7年,其他被告分被判6年到1年不等。[33][34][32]
2014年9月4日
台灣警方偵破收購自助餐廳、餐廳餿水油製成劣質食油的案件,餿水油流入市面超過200噸,「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3大股東有兩名是日商,包含月島食品和三井物產,約分別持股26%及9%,公司負責人的葉文祥則是持股9.15%,)2014年以將香港進口的2批87噸非食用豬油及日本進口的23批共計672噸非食用豬油及不肖商人屏東郭烈成經營的「屏東郭烈成回收油工廠」所回收榨過的黑心油以33%劣質油加67%豬油(一比二)比例,製成「全統香豬油」成品後販賣到市面。[35][36][37][38][39][40]
自2014年12月15日起,環保署啟用「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如無照回收廢食用油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41] 2015年5月,彰化地院合議庭審理,審判長將此案定調為「本案檢官起訴的事實,是『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越南家庭熬油業者的油脂後,加以精煉後,以食用油販售』的行為,沒有媒體和名嘴所說的地溝、回收油和餿水油及廢棄油等情節」。定調頂新油案非屬餿水油[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