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mkjay00000 (大隻的肥羊)標題 Re: [新聞] 英國兇手很少抗辯精神障礙 原因曝光時間 Sun May 3 01:12:51 2020
※ 引述《nasha2 (蝴蝶效應 六度分隔理論)》之銘言:
: 2020/05/02 中時電子報 丁世傑
: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鄭嫌自2001年起到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2010年被
診
: 斷罹患思覺失調症,2017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案發當天鄭嫌的行蹤有嚴重的妄想,
處
: 於思覺失調症發病狀態,與台鐵列車長爭執時,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不穩定,不能辨
識
: 及理解自己的行為。
: 洪裕翔說,法官考量鄭嫌缺乏病識感,有長期就醫必要,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鄭嫌強
制
: 就醫5年,是法定監護期間最高上限。
: 此判決一出,舉國譁然,不但質疑醫師鑑定報告、也認為法院似非受鑑定報告所拘束不
可
: ,且被告尚可買票坐火車,何來欠缺辨識能力?民代、學者則認為社會安全網未發揮功
效
: ,包括被告強制就醫年限5年,較外國為短。
: 法官協會就建議借鏡於英國制度,以精神障礙作為抗辯事由,實務上極為罕見,因一旦
抗
: 辯成功,依該國制度,被告被長期甚至終身監禁在精神醫院的可能性極大,反觀台灣被
告
: 一旦因精神障礙而被輕判或無罪,仍能交保在外,沒有完整的精神醫院體系得以無縫接
軌
: 此方面的社會安全環節。
: 換言之,如果被告抗辯患有精神疾病,即使為法院所採認,亦應修法,把強制就醫年限
延
: 長。
: 美國已故總統雷根於1981年3月30日被刺,法院判定兇手辛克利精神失常罪名不成立,
送
: 精神病醫院治療,一治療就是35年,直到2016年始獲釋。
: https://tinyurl.com/y76lmz4z
以貧窮、低學歷、精神耗弱抗辯,好像社會大眾就應該憐憫這些窮苦人,寬鬆的對待他們
。
我想提供另一派觀點,這是國外法院的法官觀點:
一位單親媽媽,繳不出房租被錢逼急了,有天看到兩個女生領著包包走入店裡,因此心生
歹念,朋友先下車掏槍要兩個女生不要動,單親媽媽趁勢拿走皮包。以上是重罪的強盜罪
。
開庭時公設辯護律師極力地強調這位媽媽的背景:單親,黑人,沒錢繳不出房租,過往沒
有犯罪紀錄,強調是因為貧窮才一時產生歹念,期望法官從輕發落。
檢察官指控犯罪時強調受害者現在出門都不敢帶著皮包,心理面仍有疙瘩,對暴力仍有陰
影,指控單親媽媽的犯行嚴重。
原本這是一個聽起來對單親媽媽有利的開庭,以貧窮為理由,強調犯罪行為只是偶然,再
強調過往沒有犯罪記錄,而且也沒有造成受害者的身體損傷,照常理應該會判拘役。
法官說:
我知道你來自貧窮的背景,生活被一大堆狗屎追著跑,你說你是因為貧窮而犯罪?但從犯
案迄今,我看你仍繼續處於貧窮的狀態,難保下次你不會再因為貧窮犯罪,這裡是法院,
我們都知道你的無奈,但畢竟你仍違反法律,本案不符合減刑要件。
因此單親媽媽被判58個月刑期,18個月入監,後40個月緩刑。
法官從貧窮結構駁斥公設辯護律師的觀點,然後歸因於加害者基於個人意志犯罪,必須由
加害者自己承擔犯行。這個觀點好強,如果個案主張自己是貧窮才從事特定行為,那是否
個案現在有變比較好?
我們對於這些使用社會資源的窮苦人,或者落入司法審判的疑似犯罪人,是否我們對他們
能有更多的指導與限制?還是就應該更寬容更同情?
就像使用社福補助,是否應該賦予被定期追蹤補助的使用方式,甚至對其消費的類型給予
指導與限制?還是要尊重其自由意志。
使用精神醫療、罹患精神疾病,是否應該賦予被定期追蹤、定期回診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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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英國兇手很少抗辯精神障礙 原因曝光
05-03 01:12 mkjay00000.
→ badpat: 應該推沒定期就醫就不該減刑!2F 05/03 01:16
→ dlam002: 可以先強制定期灌藥嗎3F 05/03 01:16
推 heat0204: 法律人是不是只會背法條跟聽故事5F 05/03 01:19
推 Regen: 貧窮跟精神疾病 能夠放在一起比較也真是醉了6F 05/03 01:19
推 MJ23: 強制就醫年限5年哪個左膠亂改的9F 05/03 01:26
推 tokyoto: 這論點誰都可以講 但法官講起來就是怪 這樣不就承認司法是個屁 根本無法做到懲戒或教化的功能 犯人100%會再犯11F 05/03 01:30
推 metcc80211: 修法終生監禁,先關醫院,三餐打針,最少十年,精神正常後在照正常監獄去關13F 05/03 01:31
這是我幾年前寫得文,我有點忘記出處是《下一個家在何方?驅離,臥底社會學家的居住
直擊報告》還是《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
》,我手邊沒有書,如果大家需要出處我再去翻書。
※ 編輯: mkjay00000 (101.137.118.27 臺灣), 05/03/2020 01:39:39
噓 a53332777: 判決的社會結果不應該是法官應該考慮的問題18F 05/03 01:40
推 MJ23: 就醫年限可以依危險程度來分級 如有必要可以延長 這才是
解決之道19F 05/03 01:40
推 FullAttack: 拿書記得也要拿判決書出來 講話要有根據
不然只是汲取懶人包就下判斷 跟媒體聳動下標一樣22F 05/03 01:47
推 pinjose: 誰說不需要考慮?難怪被笑法匠25F 05/03 01:52
推 ddtlau: 放棄吃藥就不應該享有優惠26F 05/03 01:57
推 ptt0812: 意思就跟要槍決精障者類似 因為社會現在沒有足夠的資源治療你 所以就去死吧27F 05/03 01:58
推 nptrj: 死幾個高官後有機會29F 05/03 01:58
推 l88: 如果是美國的話 會這樣判是因為如果同意 大概有9成的黑人犯罪都可以用貧窮當理由30F 05/03 02:08
推 nalthax: 為什麼給他一個死刑會比建構社會安全網好,因為死刑確定的話,幾個月監獄加幾顆子彈;建構長期有效的社會安全網要長期投入很多錢。但是真的要能夠有效管理這些人的話,提供一個容易服務與管理的環境集中在一起會比較好,但是在被管理人的人權上會比較有爭議。另外就是,美國有提供這類患者的設施跟強制治療的規定,好像是有補助或公費。那我們能不能也針對使用社會資源的富人與立法者,做更多適當的指導與限制?我是覺得你舉的例子裡考量到許多罪犯的再犯率,如果沒有更好的理由去回應,的確很難說該單親媽媽不會再犯;但是以前的英國有一套社會福利制度,可以提供給同樣際遇的人生活下去的基礎福利,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位於市中心的房子(社會住宅)來居住跟收租,所以在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國家中,貧窮不應該是犯罪的理由,理由只說貧窮,在當初英國付出龐大而完善的社會福利成本之下,理論上貧窮是會被社福政策幫助到的,所以只用貧窮來抗辯會失敗。要注意到英國的社福政策與制度跟美國截然不同,不是單以「貧窮」來論
我是覺得問題在於台灣在使用別人的制度與理論時,都很少去考慮到對方這麼做,設計了什麼配套措施?有什麼文化背景或內涵?採用的設計理論是什麼?就硬搬到台灣來,沒有後續的維護跟配套的話,很多事情都是表面功夫而已,徒然加深歧視與衝突。33F 05/03 02:26
噓 ssisters: 如果判決的社會結果不是法官應該考慮的問題 那犯罪者出身的社會背景就更不該是法官要考慮的! 包括什麼社會安全網有沒有盡到保護或教化責任
一切單純按犯罪事實來論定 不就好了?56F 05/03 03:06
推 ioopoo: 那給機器判不就好了,行為輸入電腦馬上有結果,多快60F 05/03 03:22
→ CTTSAI: 看起來法官因素比較大,畢竟沒社會化過61F 05/03 03:32
→ maxisam: 這聽起來很鬼扯 原始案例拿出來再說65F 05/03 05:50
推 bery: 這才是法官該有的邏輯 反關一堆自以為是法匠在亂護航台法官66F 05/03 07:18
博客來-下一個家在何方?驅離,臥底社會學家的居住直擊報告
書名:下一個家在何方?驅離,臥底社會學家的居住直擊報告,原文名稱:Evicted: Poverty and Profit in the American City,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571370101,頁數:456,出版社:時報出版,作者:馬修‧戴斯蒙,譯者:胡訢諄,鄭煥昇,出版日期 ...
→ alangb: *下一個家在何方76F 05/03 07:32
推 ebeta: 法律人那管你後續造成的社會問題,廢死是他們的重點,有人被殺,他們才能執行廢死的神聖任務77F 05/03 08:31
推 way7344: 一直是法律問題,法官也是用法律避則
源頭就是裝死的政治人物,還煽風點火79F 05/03 08:39
推 flyaway2100: 貧窮不會影響責任能力,精神病發作狀態可能影響責任能力;兩者是完全不同的狀態82F 05/03 09:20
噓 gamebird: 舉例錯誤 這法官將未來會犯罪都納入考量 在我國叫違法判決85F 05/03 09:42
推 weqwe: 擺台電腦就好,反正都只會依法條照本宣科,養那麼多法官幹嘛?88F 05/03 10:23
推 lulumii: 跟法律人講這個浪費時間90F 05/03 10:30
推 nazo: 大多數的窮苦人都不會犯罪,何以窮苦可以作為減刑事由91F 05/0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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