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changc869 (爆爆王)標題 [新聞] 同樣酒後用腳「划機車」屏東判無罪新北判時間 Wed Jun 3 12:19:46 2020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李立法
3.完整新聞標題:
同樣酒後用腳「划機車」屏東判無罪新北判有罪 法界:情狀不同
4.完整新聞內文:
史姓男子頭載安全帽跨座機車以雙腳划行遇警方攔查,因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不構成酒駕,判無罪;同樣是用腳「划機車」的酒駕案件,新北地
院也曾審理過,因為地點是「下坡」,法官認為仍構成公共危險罪,駕駛被判刑2個月。
去年9月間,史男頭戴安全帽跨坐在機車上從酒吧剪倒退出來,車尾燈已亮起,可能是看
見警車,便用腳把機車往前滑動停好,因舉止有異,引起警方注意上前盤查,經酒測後達
0.43毫克,遂依法送辦,檢方認為史男已構成酒駕行為,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史男則辯稱,當晚與友人喝酒後,他只是跨坐在機車上等待手機充電,並沒有發動機車引
擎。
屏東地院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超標所涉及的公共危險罪,應在交通工具動力裝
置運轉前提下,利用所產生的動能,前進於公眾場所,若引擎未發動,或發動後以手牽、
腳撥等方式移動,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況且取締影像中,只見史男坐在機車上並
未移動車輛,雖史男辯詞有不合情理之處,但檢警所提證據難認史男有酒駕犯行,應予無
罪諭知。
新北地院幾年前也曾審理過「划機車」酒駕案件,張姓男子酒後跨座機車上,沒插鑰匙,
也沒發動引擎,而是以雙腳划行機車,溜下斜坡,正好被警察遇見;因酒測值達0.69毫克
,法官認定是酒駕行為,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酒駕構成公共危險認定要件為駕駛動力運轉中的交通工具,純粹以手牽或
用腳划動機車,通常不被視具公眾危害性的酒駕行為,但新北市的案例比較特殊,因張男
酒後在斜坡划行機車,其速度對公眾的危害性相對比平地高,法官才會做出有罪判決,相
同行為但情狀不同,也會影響判決結果。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is.gd/n4UXiO
6.備註:
https://imgur.com/l3En9RE.jpg
▲張男酒後用腳划行機車,沒發動引擎,仍被新北地院認定酒駕。圖為模擬照,非新聞當
事人。(資料照)
以後會不會看到路上一堆人在滑。。。感覺畫面就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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