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光是你女友說的 “把房子登記給她 是讓她有保障 天下男人都會偷吃 難保我不會,而且這也是台灣優良疼老婆傳統習俗!”就足以分手了
1)去她媽的台灣傳統習俗,你是你,其他人是其他人,要是她要求你跟其他人一樣,那她去跟其他人結婚好了。
2)你是娶老婆,因為愛而一起奮鬥的另一半,婚姻中的伴侶和戰友,你要一個只會騎你身上吃香喝辣只會要求你不要求自己的豬隊友嗎?你沒有欠他的。
3)1800萬是你爸媽給你起家的錢不是給她的,所以,要不要登記在你女朋友名下的決定權也是你父母而不是你,建議你婚前先買了,登記你自己名下,要不要嫁給你她自己去選擇,要就要不來拉到,有點志氣好嗎?
4)你女友這種自私想法,你下面痒一意孤行去跟她結婚,結婚後你在家中地位會比狗屎還不如,而且從你身上那麼好拿好處,未來她也不會尊重你和你父母
5) Grow some fucking balls, b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