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2015/4,請問是蓋好了雙方再分版權嗎?還是事前先溝通過,然後中央再進行協調?
照你這樣說,中央不就是推動反悔的垃圾嗎?既然雙方說好了各分一半,中央為什麼還要協調由其中一方全權處理租售?
為此,內政部多次與台北市討論提出2個方案,第1個方案是由""中央補助台北市6成興建經費或土地成本"",另1方案以房地成本價分50年攤還,由台北市包租包管。內政部表示,今天經柯文哲明確表示不再爭取林口國宅做社會住宅使用,對此內政部長表示予以尊重。
請問""中央補助台北市6成興建經費或土地成本""是什麼意思?你能不能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