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不動產(土地、房屋)合計不超過353萬元
(1)車齡超過五年,且汽缸容量未超過一千六百西西者,其汽車
價值不予列計。
(2)其餘各年份或汽缸容量超過一千六百西西者,應檢附二家車
廠估價單,以其平均值之價值併入動產計算,無法提供者,
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審核人員逕依車廠汽車價值,併
入動產計算。
(3)如屬謀生工具或須載送家庭人口罹患嚴重傷病者就醫,經查
證屬實,其汽車價值不予列計。 可以有350萬元的房地產, 不可以有50萬元的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