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須為居家檢疫/隔離者本人,且須設籍於臺北市,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持居留證者不符本補助申請資格,請勿進件。
二、設籍於臺北市之居家檢疫/隔離者須於居家檢疫/隔離期間入住臺北市防疫旅館、臺北市政府指定之檢疫所(安心檢疫所-救國團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或居家檢疫/隔離者須於住家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間,其同住親友入住臺北市合法旅館民宿;臺北市民在檢疫/隔離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提出申請。
三、補助方式為符合前兩項條件者,按日核發500元,至多補助7,000元。若實際入住總金額低於7,000元者,以實際入住金額核給。補助對象於111年2月28日後尚在隔離或檢疫期間者,補助金額算至111年2月28日止。每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以申請1次為限。
四、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本要點規定;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如事後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隱匿、虛偽、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依本要點規定,繳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絕無異議。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20033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