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綠斑還是看看真的美國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如何判斷吧.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分析模式為:
(1)決定公務員的言論身分(第一道門檻),如果公務員發表者屬於公務職責言論,則他不是居於公民身分說話,其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條款保護之範圍(2006年Garcetti案判決)。
(2)如果公務員居於公民身分發表言論,再依公務員言論的內容、形式及情境,決定言論是否屬於公共議題(第二道門檻)(1983年Connick案判決)。如果不屬於公共議題,公務員亦無主張言論自由條款保護的訴訟理由(1968年Pickering案判決)。
(3)如果公務員居於公民身分,發表屬於公共議題之言論,則再探究政府機關是否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對該公務員為與其他一般民眾不同的對待(1968年Pickering案判決),即進行利益衡平,檢視政府雇主能否提出抗衡性利益,支持其對公務員所為的紀律處分。
https://politics.ntu.edu.tw/psr/?post_type=chinese&p=3438
政治科學論叢第68期出版日期 2016 年 06 月
美國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分析及其對台灣的啟示
作者:楊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