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認證舉報者通知,未立即且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之通知。
不是隨便什麼阿貓阿狗的人,都可以成為這類的通報者,
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十九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必須是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符合要件的民間團體,要件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之專業能力。
二、獨立於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外之利益團體。
三、可秉持客觀及盡職之原則及時提出前項通知。
且是主要決策獨立於政府機關且符合規定之行政法人。
就問到底在怕什麼?不爽的話,可以要求修改草案,不是通通不要管,那乾脆其他的法律都撤銷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