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又是一個法盲,版主不懂在靠北什麼~~
余祥銓17歲時被臨檢查獲隨身攜帶大麻,17歲!!!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1.犯第十條(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余祥銓未成年,按法律規定被送去土城勒戒22天後,予以不起訴處份,哪裡不合法?哪裡有特權?難道要法院違反法條也要把他判刑?還是民進黨立委家屬違法就要特別加重,不適用法律規定?
拿未成年時的余祥銓和成年的Joeman比?版主是腦X還是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