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就不要用一堆抽象語言立法.懂嗎?啥是放蕩?抽象到不行的文字也拿來入法..呵呵
第六條 (全文修正)
條文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以公務員為全國國民之服務者,其處理之事務應公正衡平,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不當之差別處置,須公私分明,且公務員於為民服務時除應誠實外,亦應誠懇信實,爰於本條增列公務員應「公正無私」之用語,並將「誠實」改為「誠信」。又考量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應隨社會環境變遷與時俱進,原條文第五條有關「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用語較為抽象,另考量公務員因係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其行為本不得損害公務員名譽,又公務員如有違反行為義務時,依原條文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懲戒或懲處處分,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酌修本條文字。至「損害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規定,係以公務員違失行為是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