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更正~~查了一下
具體而言,出生在美國以外,且符合以下情況者有權要求美國公民身份[2]:
父母雙方為美國公民,生育的婚生子女:假如父母其中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居住於美國或美屬海外領地之一,他們在美國或美屬海外領地以外生育的子女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對居住年限無特定要求。
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另一方為非美國公民,於1986年11月14日或之後生育的婚生子女:若美籍父/母一方曾在美國或美屬海外領地之一實際居住達五年,其中至少有兩年為他/她年滿14周歲後居住的,他們在美國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該實際居住必須發生在孩子出生前。
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另一方為非美國公民,於1952年12月24日至1986年11月13日之間生育的婚生子女:若美籍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達十年,其中至少有五年為他/她年滿14周歲後居住的,他們在美國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
母親為美國公民,其於2017年6月11日或之前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美籍母親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連續一年(365天),她在美國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注意:為美國政府或軍隊駐海外機構工作的時間,或是作為美國政府或軍隊駐海外機構的員工家屬在海外的停留時間,無法視作在美居住時間)。
母親為美國公民,其於2017年6月11日以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美籍母親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累計五年,其中兩年是在其年滿14歲以後,她在美國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注意:為美國政府或軍隊駐海外機構工作的時間,或是作為美國政府或軍隊駐海外機構的員工家屬在海外的停留時間,無法視作在美居住時間)。
父親為美國公民,其非婚生子女:美籍父親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累計五年,其中兩年是在年滿14歲以後,他在美國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父親需要同時簽署宣誓申明表示同意為其子女提供經濟支持直至她/他年滿18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