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離職、解雇大致是公平對等的,
只要單方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有爭議就到北市勞動局、新北勞工局登記調解、仲裁。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CE81B16&s=88E2A4BC5018B1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