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一詞 如果去歷史考證一下 可是很有趣的
古代有專門將勵民間農桑的公有肥水稱之為"污"
不法官員 如果連"污"都貪圖都侵佔據為己有
被查獲後 得到稱號"貪污者" 可是身敗名裂的
後來 的用法 反而失真而模糊了
而真正的貪污 反而消失在 社會輿論的洪流中
公務人員藉職權而行業務侵佔國有/公有財產之犯罪事實
才是 "貪污罪"
至於 公務/公職人員 賣官 瀆職 圖利 背信 恐嚇勒索 這些 只能算"貪官罪"
所以不能只按 犯罪金額所得 來衡量"罪行罪責"
而是 要按侵害"國家法益" 來判斷
最後 "貪污"一詞 只有更難聽的說法
沒有 更好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