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作者 TigerLily ()標題 [新聞] 監察院7:4通過彈劾管中閔 馬系監委投了時間 Tue Jan 15 22:05:12 2019
監察院7:4通過彈劾管中閔 馬系監委投了贊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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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台大校長管中閔,彈劾案由為,管中閔擔任前行政院政委兼任國發會
主委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損害公務紀律和敗壞
官箴,違失情節重大。7位投下彈劾贊成票的包括前總統馬英九任內所提名的監委方萬富
。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表示,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監察院彈劾
後將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由委員會開會討論處分,行政院將尊重公懲會的決定。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日前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國內外兼職立案調查,監
委分別在去年10月、12月、今年1月三度發函約詢管中閔,但管皆透過律師請假未出席。
監察院今天召開彈劾管中閔審查會議,採記名投票方式,以7比4通過彈劾,將移送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監委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楊帚L、張武修、楊芳婉投
贊成票,其中方萬富是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名的監委;投下反對票的王美玉、劉德勳、章仁
香、江明蒼也都是馬英九所提名。
彈劾案由為,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
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
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的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和敗壞官箴,違失情
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監委王幼玲指出,根據壹傳媒回覆的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與該公司完
成口頭約定供稿給壹週刊作為社論,獲取每月5萬元、每年約65萬元的固定稿費報酬。但
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政委後,並未中止與壹傳媒的合作,在擔任政務人員長達3年期間,
持續不斷匿名供稿,共獲取190萬元的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事證明確
。
監委蔡崇義指出,台灣法制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採取嚴格禁止的立場,實務上雖然允許公務
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質的性質或尊嚴、不涉職務的事物時,得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
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
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管中閔自壹傳媒領取的稿費報酬,原則上每個月5萬元,另外每半
年間會有1個月提高給付為7萬5000元,與壹傳媒之間的合作關係具有相當的固定性和週期
性,與一般讀者投書是偶一為之的情況有別。
而管中閔所獲得的報酬,是「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所定單一法定兼職每月支領上限
8500元的近6倍,已非僅獲取薄利。
至於管中閔提送至監察院的書面說明中稱「僅是純為受邀投稿,從未擔任壹週刊雜誌的任
何職務,並非兼職」,王幼玲說,銓敘部99年間,曾就公務員得否經指派長期於傳播媒體
提供與本質業務相關資訊做出函釋,銓敘部函釋明確指出,僅限於不支薪才不違反兼職規
定,可見形式上是否在傳播媒體擔任職務並非認定重點,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為壹
週刊撰寫社論,實質上屬於兼職無誤。
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起就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於102年2月18日起,兼任原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主委,103年1月22日該會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仍續兼任主委,於104年2月
3日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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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好像搞不清楚投書跟寫稿的差別
就像公務員參加表演大賽不違法
但改成駐場藝人就違法
投書=參加表演大賽
定期寫稿=駐場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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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cCain: 方萬富到底是甚麼來路3F 01/15 22:05
噓 lwt501cx: 在講三小啦,有合約證明是被規定要定期寫稿就趕快拿出來打,沒證據就閉嘴6F 01/15 22:09
推 Borges: 二當家怎麼改當管粉了?
韓讓你失望了嗎?10F 01/15 22:22
→ lionsss: 2哥不要走~~~ 韓市長須要你14F 01/15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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