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ferretsword (Valar morghulis)標題 [新聞] 用看板遮陽 他騎上斑馬線吃闖紅燈罰單時間 Sun May 14 13:49:39 2017
想用廣告看板遮陽 他騎上斑馬線吃闖紅燈罰單
聯合
2017-05-14 13:16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台南市劉姓男子去年騎機車在遇紅燈時,沿面前斑馬線騎到對向車道路口前方的廣告看板
下躲避豔陽威力,被員警開罰1800元。他認為自己只是超越停止線,不算闖紅燈,提起行
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但法官勘驗影片後發現,劉男整輛機車超過停止線、騎上斑馬線,
侵害行人路權,無疑是闖紅燈,駁回劉男之訴。此案仍可上訴。
去年4月16日,劉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南市安南區台江大道2段與安吉路2段路口,因太陽
太大,左轉騎上斑馬線,到對向車道路口前方的廣告看板下方遮陽,被後方機車騎士的行
車記錄器拍下向警方檢舉。長安派出所逕行舉發,依闖紅燈開罰劉男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
3點。
劉男認為自己
頂多闖越停止線,並未闖進路口,且法令沒規定超越停止線即成立闖紅燈,
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台南市府交通局舉出交通部1993年函示,「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
另據交通部2013年與1973年對於路口範圍的函釋,畫設有停止線,又有燈光號誌兩種設施
的交岔路口,路口範圍應自停止線起算。劉男穿越停止線及斑馬線,進入路口範圍,並持
續沿斑馬線向左行駛,當然是闖紅燈。
法官認為,現行闖紅燈的認定標準,毋須再區分有無繪設路口範圍,據交通部1993年的函
示,要是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企圖穿越路口,車身並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
、車通行,即以闖紅燈論處。劉男闖越停止線,在斑馬線上騎車左轉,妨害路人通行,構
成闖紅燈,判劉男敗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6/2461918
-----------
內有影片,感覺這畫面滿常見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104.211
※ 文章代碼(AID): #1P5-_sZV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740982.A.8DF.html
→ jj1379746: 南部都這樣啊幹不然是要給太陽曬哦,又沒撞到人抓三小3F 05/14 13:51
推 roder: 因為常見所以才會該該叫8F 05/14 13:56
推 Lo78: 不會上色喔9F 05/14 13:56
推 F7: 都紅燈左轉了還靠北10F 05/14 13:58
推 Qoo777: 怕曬太陽可以1.不要出門 2.開車 3.搭大眾運輸 騎車怕啥曬11F 05/14 13:58
噓 r30385: 上色都不會還敢來發文?12F 05/14 14:02
※ 編輯: ferretsword (122.121.104.211), 05/14/2017 14:07:31
推 kevabc1: 騎機車的 呵呵 不意外13F 05/14 14:05
推 sid300: 警察以後也只能抓抓交通違規 碰到重大罪犯不敢開槍14F 05/14 14:07
推 delta0521: 中南部常見為在陰影躲太陽而在路中央亂停。20F 05/14 1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