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newsswen (新鮮人)標題 [爆卦] 通保法開始實施 警方不能查人IP時間 Tue Jul 15 21:57:50 2014
通保法: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第 11-1 條
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也就是此法修訂後 本刑三年以下的 警察都是被禁止調閱通聯紀錄的
包括常見的煽惑犯罪 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 妨礙公務 全都是三年以下的輕罪
本法已在6/29通過生效
也就是從今天開始 網路上嘴砲號召人癱瘓捷運 警方不可以向ptt與中華電信調閱追查
訟棍向警方報案 要告人誹謗侮辱 警察不能幫訟棍IP查出是誰
這才是人權國家真正的進步 請大家流傳
這個法律會修訂 完全是九月的時候馬王政爭 現在弄到政府自己
現在有某些人要把法律修回來 請大家多注意!! 保護好網路人權的基本--通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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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7.235.48.1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5432672.A.206.html
→ ntouhr:minilSB表示:2F 07/15 21:58
推 maxdi:號召人癱瘓捷運是恐嚇公共危險吧3F 07/15 21:58
推 cloud520:…個資法實施那麼久了,警察還是會偷查啊6F 07/15 21:59
→ fifi0828:本法已在6/29通過生效 GJ7F 07/15 21:59
→ pig8012:這個前題是這法律有用...8F 07/15 21:59
→ maxdi:不過也是2年以下輕罪9F 07/15 21:59
→ david213:老實說我認為新版通保法問題超大10F 07/15 21:59
推 Asce:號召人槍殺阿扁是什麼罪?12F 07/15 21:59
推 hk416:ya~~我已經一年多沒在ptt推文罵人幹你娘了15F 07/15 22:00
→ maxdi:手機失竊、自殺也不能查囉...喜歡囔囔自殺的要注意了16F 07/15 22:00
誰誤導你 修法後已經明訂不行了
→ hk416:現在終於又可以推文罵人腦殘跟幹你你老隻麻19F 07/15 22:01
修訂之後只是讓這種緊急救助的列入允許範圍而已
警察查到你可以告警察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編輯: newsswen (198.23.153.238), 07/15/2014 22:03:29
→ f124:很好阿 保護隱私本來就是正確的26F 07/15 22:02
→ hk416:晚一點 再來找看有沒有黨工文 好好推文來幹譙她祖宗18代28F 07/15 22:02
推 cul287:但是可以把人包成中部粽喔^^"29F 07/15 22:03
→ www8787:不能調通聯 還是不能查IP? 你搞der我好亂R30F 07/15 22:03
你可以自己看該法律定義 IP位址是在定義內
※ 編輯: newsswen (198.23.153.238), 07/15/2014 22:04:25
→ Ct730d:哪一個條文 麻煩列出來31F 07/15 22:04
google 通保法
新聞也很多 警察現在連掉手機也拒絕受理
因為沒辦法查紀錄
※ 編輯: newsswen (198.23.153.238), 07/15/2014 22:05:13
→ Ct730d:你沒條文出來 爆什麼掛32F 07/15 22:05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802446.shtml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44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推 chipper2100:^^/"~~<><|<><|<><|<><|<><|要上勾囉33F 07/15 22:05
※ 編輯: newsswen (198.23.153.238), 07/15/2014 22:07:42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這就是網路通聯紀錄設備含蓋其中的的明確定義
※ 編輯: newsswen (198.23.153.238), 07/15/2014 22:08:35
→ lalasnow:手機掉了不能受理 那是法律問題是立法者太...算了36F 07/15 22:08
※ 編輯: newsswen (198.23.153.238), 07/15/2014 22:09:41
噓 zorro0555:先去找個法律系的問問 不要自己腦補好嗎37F 07/15 22:09
→ newsswen:我就是法律系的 剛剛旁邊是律師喔38F 07/15 22:10
→ zorro0555:好問題 你問的法律系和我問的法律系見解怎不一樣呢?39F 07/15 22:12
→ blunch:zo大可以找個法律系的問清楚後再來需也無不可吧40F 07/15 22:12
→ zorro0555:另外 聲請核發幾乎都會過 我記得是9X%41F 07/15 22:12
→ jayppt:恩 看來我可以現在就侮辱侮辱原po 反正ip不會被查
所以如果我煽動網友拿刀子幹掉原po 也不會被查ip 這樣嗎?42F 07/15 22:13
→ crave:就字面上解釋來看怪怪的 通保法是保障通訊的"內容"44F 07/15 22:15
→ jayppt:感覺不是很對 我們活的沒什麼保障了45F 07/15 22:15
→ crave:但是ip位置並不是通訊"內容" 所以ip也不能查真的不太正常46F 07/15 22:15
→ arnold3:ya 總算能po色情聞了47F 07/15 22:16
→ crave:就好像你寫的書信內容不能偷看 但是寄件人地址總該可以知道48F 07/15 22:16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
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
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主要是這一條的增訂吧 zo的知識明顯是"修法前"的
這一條明確增訂後 電信警察因為輕罪去和電信公司翻出真實住址個資是禁止的
因為修法後 連"申請都不行" 本刑在三年以下的話
※ 編輯: newsswen (46.38.62.160), 07/15/2014 22:19:14
→ lulocke:ip有沒有在封包理面 通訊內容指的是不是封包49F 07/15 22:18
→ crave:內容歸內容 來源歸來源 這是不一樣的東西好嗎 怎會混在一起50F 07/15 22:19
監聽(內容和封包或語音)和探查真實住址個資
今後在未滿三年的輕罪都是禁止的
※ 編輯: newsswen (46.38.62.160), 07/15/2014 22:20:28
對,掉手機是警方因為這個法律崩潰,開始牽託擺爛
但是真的不能查人IP
※ 編輯: newsswen (46.38.62.160), 07/15/2014 22:21:07
→ ckshmacaca:正如原po所言,有人想要把惡法修回來,麻煩幫忙轉載正確資訊了53F 07/15 22:21
噓 crave:通訊內容不可能是封包 封包只是在網路上傳輸的形式56F 07/15 22:22
本法明確禁止監聽 包括網路
我想網路上的監聽就是側錄封包等類似行為的意思
※ 編輯: newsswen (46.38.62.160), 07/15/2014 22:25:32
→ JOJOCK:嗯.....我只是想知道能不能罵黨工幹你娘XDDDDD58F 07/15 22:37
簡單來說 不行 這是公然侮辱
但是警察也不能因為這樣就去查你IP調出你個資找到你來當被告
所以實務上我猜會變成找不到人 或是用肉搜來找人 找不到就找不到了
※ 編輯: newsswen (46.38.62.160), 07/15/2014 22:40:30
推 starcloud:你要享受多少人權與自由 其實就是有多少事情你就要自己注意跟處理的意思59F 07/15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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