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WomenTalk作者 blbl05 (花鳥十色)標題 Re: [感覺] 這次虐死兩歲童的事件...時間 Sun Feb 3 11:34:53 2013
雖然覺得可能會被噓,不過還是想稍微簡單解釋幾句。
文章可能會有點長,但希望關心這件案子的人都可以花點耐心了解一下。
(PS. 我的刑法不是強項,所以如果解釋有誤的話還望高人指點XD)
昨天去翻出一審地方法院的判決,礙於版面篇幅就不貼全文了。
大家可以愛用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ppt.cc/QSXL,裁判字號是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
訴字第1號。全文稍長但用語還算簡單好懂。
如果沒時間看完的人可以直接看這段科刑的截錄:
「劉金龍共同犯略誘罪,處有期徒刑5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
徒刑4年6月**;又成年人共同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及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又**成年人共同
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非法持有可發
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上面這段代表什麼呢?
代表讓許多人讚譽有嘉的一審死刑判決並不是因為法官以殺人罪論處,而是以強暴手段對
未成年人施用一級毒品而處以死刑。我國刑法對於毒品犯罪向來刑罰就比較重。同時一審
法官對於劉嫌虐待王童的行為同樣認定是傷害罪。
那麼同樣是以傷害罪論處,二審法官的科刑30年反而比一審的4年6個月要來得重。
這裡稍微解釋一下,要構成一個罪必須符合主觀加上客觀要件,亦即:
A罪=主觀要件B+客觀要件C,缺一即不成立A罪。
EX.殺人罪=主觀有殺人的犯意(殺意)+客觀有著手實施殺人的行為
如果僅有主觀上殺人的意思而沒有著手,或客觀上殺死對方但本身並沒有想要殺了對方的
意思,那麼都是不成立殺人罪的。(但可能成立他罪,如重傷致死或過失致死等等。)
而二審法官為什麼沒有沿用一審法官的見解,跟朋友討論了一下,認為理由**可能**有幾
點:
(*還沒見到二審判決書,所以只是推測*)
1.法官認為以強暴對未成年人施用毒品的部分,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有問題。
證據能力:指所得證據是否能夠用為對被告論罪的證據。
證明力:所得證據能夠證明被告犯罪的程度。
→關於劉嫌以強暴對王童施打毒品的部分,主要的證據是來自於其他被告的證言。但是
單有其他被告的證言並不能作為論刑的唯一證據,為的是防止共犯間為了讓自己逃避
刑責而作出對其他被告不利的虛偽證言。
→且其他被告的證言中也說當時他們都是吸了毒後神智不是很清醒的狀態,對於施打過
程的描述交代不清而且證詞反覆,這都會影響到法官對於證據力的判斷。
→一審判決認為證詞可信的部分:「證人鄭盛峰、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冠雄、周建輝對於
被害人王昊遭餵食甲基安非他命之重要過程,所述情節大致相符,渠等證詞對基本事實之
陳述,與真實性無礙,自得採信。縱渠等歷次關於細節部分之證述曾有些微差異,此或因
渠等亦有施用毒品,以致細節記憶出現誤差,惟要與常情無違,亦無礙被告劉金龍、周建
輝、許冠雄曾共同以上開方式,餵食被害人王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以被告劉金龍辯
稱從未參與前揭犯行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證人許冠雄、證人即共同被告鄭盛峰、周建輝對於被害人王昊遭餵食海洛因之重要
過程,所述情節大致相符,渠等證詞對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堪信為實,縱渠
等歷次關於細節部分之證述,例如注射海洛因之劑量究係針筒一小格或兩小格、注射之海
洛因何來等等有些微差異,此或因渠等亦有施用毒品,以致細節記憶出現誤差,惟仍無礙
被告劉金龍、周建輝、鄭盛峰曾共同以上開強暴方式,強迫餵食被害人王昊海洛因之事實
。」
2.法醫鑑定報告中提到王童死因是否是因為毒品所致有判斷上的困難。
毒危條例中以強暴方式對於未成年人施打毒品並不是唯一死刑,一審會判死是因為認
定王昊的死因是施打毒品所致。但鑑定人在鑑定死者死因是毒品中毒性而休克的時候,同
時也有提到判定上的模糊與困難,所以如果二審法院對於施打毒品與王昊死亡認為無因果
關係,也可能在此部分對被告做出減輕刑度的判決。
在看到二審判決書前這些都只是推測,但我最主要想說的一點是:
發生這樣的虐童案,大家都很難過、很憤怒,我也曾經在電視機前罵這群人真是不得好死
。我們可以情理法地把感情放在最優先的順位,但是法官不可以。法官必須獨立依法審判
,否則就是枉法裁判。如果每個法官都把感情擺在第一順位,那麼台灣其實也不要法治,
學中共那套人治就行了,一切按照上位者的意旨、「大多數人」的期待,還有法官本身的
價值取捨來決定誰該重判、誰該輕判。
看起來好像很符合民意、很大快人心,但這背後隱藏的問題是有權力、擁有較多資源和社
會能見度的人比較能夠得到多數的民意,相對壓縮本來就已經是弱勢族群的能見度;同時
一切交給法官的感情判斷,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價值觀,見解不必受到法律拘束,那麼連最
基本的平等都沒有了。
當我們看到一個與我們道德感情所期待的不同的判決時,合理的態度應該是去翻出判決書
,去了解法官是怎麼得出這個結論的,這當中是否有可以探討的空間;而不是看了媒體報
導(我沒看到任何一家報導提到一審是因為毒危條例而判死刑的)和某些人的煽動,就不
分青紅皂白地直指判決很恐龍、法官是恐龍,甚至把叫大家去看判決書的人一起打成恐龍
。
傷心、憤怒、不理解都是人非常正常的情緒反應,但是再怎麼憤怒,都不應該讓情緒凌駕
於自己的理智判斷,否則容易流於盲目。就像今天我們認為醫生開錯刀,那麼應該是去蒐
集和了解相關的醫學知識,或者是去請教相關專家,而不是直接就大鳴大放地說醫生開錯
刀,甚至在其他醫學相關人士建議說應該去看點什麼資料的時後,反過來批評這些人都是
傲慢的恐龍。
最後,我想很多在螢幕前/電視機前忿忿不平的人都忘了立委諸公們在這件事情中扮演的
角色。立法委員最重要的工作不是在立法院吵架,而是推動立法和修法。台灣的立委在這
方面嚴重失職,更不要說立法品質之粗糙,往往法界人士給的版本是牛肉立委定出來的卻
是豬肉,用選票選出他們的社會大眾卻放任這些人躲在法官背後無所作為。
一個法治社會裡,法律就是這個社會的遊戲規則,定出來大家就要遵守,覺得不滿意就應
該用自己的力量,透過遊行/人民團體的力量去迫使立法委員進行立法和修法。否則就算
退一萬步說,這次的案子法官終審判了死刑,大家覺得沉冤昭雪了,那麼以後呢?同樣的
案件再發生,法官一樣得依據現行的法律審判,然後大家一樣覺得司法不公。
像有網友提到的,以前有名的十秒襲胸無罪的判決,就是像上述一樣無法符合強制猥褻罪
的構成要件,當時其他性騷擾的法規卻沒有完善,導致無罪可罰的情況。
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純粹是想幫大家釐清一些觀念,還有,別再動不動就罵法官恐龍、
法律人傲慢了。:)
補充一下,二審判決書已經可以查到了!關鍵字:101年矚上重訴字33號
跟前面的推測有些出入(←這是當然的好嗎XD),大家可以去找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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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要自稱柳生筆頭、
講英文、
騎馬像騎哈雷那樣、
嘴裡喊著「Let's Party」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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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66.230
推 alanney: 推..寫的清楚明瞭 我都不知道怎樣簡單的解釋給非法律人聽1F 02/03 11:38
推 wfalul:推全文,另外再推牛肉豬肉那段~4F 02/03 11:40
推 joe0206:法律人推 真的不要被媒體牽著鼻子走5F 02/03 11:49
→ ADR:感覺就像 情 理 法與法 理 情 兩方辯 看何者為優先6F 02/03 11:54
推 skyprayer:很多時候是立委失職,沒有把法令修訂完善7F 02/03 11:56
推 kaet:大推此文 台灣需要更多這樣的理性思辨8F 02/03 11:56
推 fu6iou:悶的是在毒品這條為何一二審法官的見解有這樣差異?
希望真不是某媒體刊登的一二審對照表格中的原因10F 02/03 12:14
可以去看看下面那一篇喔,那篇講得很詳細而且專業。
不過因為刑法不是我的專業領域所以我不好講得那麼深入XD(汗
推 mermaidjie:推~~我們的法律素養實在有待加強,不然容易被煽動失去理智判斷阿~~12F 02/03 12:20
推 novalove:推!與其去怪罪法官還不如去監督立委請他們修法!14F 02/03 12:30
推 archie:寫的清楚易懂呢15F 02/03 12:34
推 lookworld:謝謝你的分享,並提供不同的(理性)觀點
(而且很易讀,我也看得懂XD)20F 02/03 12:58
推 Leeling:推很好懂,但也很無奈。無奈於法不完善多洞可鑽,
也無奈於有這麼多連法律規範的道德最低標都達不到、
甚至因此成為犯罪事件的漏網之魚..23F 02/03 13:06
社會是活動的,法律因應社會而生,所以應該與時俱進,因此需要頻繁的修法和立法。
但台灣的立法往往變成立委的附帶工作,欠缺專業也不謹慎仔細,甚至常常出現立了莫名
其妙的法條,實務上卻難以適用的狀況,導致我們到現在還在用幾十年前制定的、現在早
就不合時宜的法條。
推 hydra60319:推~你解釋的很簡單,我昨天也有解釋給朋友聽XDD
但是沒有你那麼明顯易懂 (我也再等二省判決書出來)
光是解釋法律的構成要件就讓我頭昏腦脹的了
同是法律人推 :)27F 02/03 13:16
→ apple00:沒死到高官達人是不會修法的
看看年初國父孫女車禍 年中馬上就實行前後座繫上安全帶31F 02/03 13:18
而且還有政治人物加持,所以特別有效率。
另外一個立委們最有效率的時候大概是會期結束前的挑燈夜戰吧,幾個晚上就可以批量產
出大量法條來。
→ shemale:我覺得大部分人無法接受的地方,應該是施虐21天的殘忍行為最後的毒品是死因,如果沒有施虐,只有打毒品,或許不會引起這麼大的反應,而這案子會讓大家這麼關注,應該是那21天不知道施虐部分有沒有一罪一罰,如果沒有,那我不能接受34F 02/03 13:44
應該是有一罪一罰才會達到有期徒刑上限的30年喔。
推 jhoc:法律人推,另外一罪一罰部分,都是有期徒刑也不會累積成死刑38F 02/03 14:02
推 nns0216:推這篇 還有簽名檔XD39F 02/03 14:12
我是假髮不是圭。(咦)
推 ccuyin:我有問題 法官本身不也有用情 不然道歉跟悔意為何表示
犯人良心未泯?40F 02/03 14:18
那是量刑時的參考,並不是在論斷被告所犯究竟是哪一條罪名使用的。
所以法官在論罪時首先還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歸,講到情與理時才會有量刑上的差異。
推 Crocodylus:等二審判決出來吧 我不覺得有一罪一罰其它被告刑度會只剩下九年42F 02/03 14:44
→ snowtoya:犯後態度是刑法明訂法官做為量刑標準的工具
所以並不算將情凌駕於法之上44F 02/03 14:55
→ Crocodylus:以個人感情論犯後態度這種超級無敵心證的應該拿掉XD
除了偶爾最近被判死那種奇葩外很少不會照律師教的作46F 02/03 15:11
推 torocan:非法律人 推+1,媒體及遊行人煽動的很嚴重
應該把主角導向之後的立法,而非只看在過程嚴重要求現死判48F 02/03 15:30
能讓非法律人也看得懂是我的榮幸wwwww
你XDDDDD
※ 編輯: blbl05 來自: 123.193.166.230 (02/03 17:17)
推 sforever79:很多人沒搞清楚就亂罵人,實在是素質令人感到無言54F 02/03 17:16
推 ctie:推,不過我個人覺得台灣法規某部分處罰太輕55F 02/03 17:16
→ sforever79:明明訴求的意思是那樣卻被亂解讀甚至還被罵是
恐龍法官或家人!這帽子也太大鼎了56F 02/0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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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感覺] 這次虐死兩歲童的事件...
02-03 11:34 blbl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