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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lycess (ulycess)
標題 Re: [新聞] 嚇阻違建 柯文哲:建物有違建不得買賣
時間 Thu Apr  2 11:03:46 2015


※ 引述《On10n (洋蔥頭)》之銘言:
:     柯文哲表示,雖然民國83年台北市違建就地合法化,但過了這麼多年「違建還是繼續
: 蓋」。他也感嘆「這個國家不能這樣」,政府應拿出決斷力,嚇阻違建繼續產生。
:     柯文哲指出,解決違建問題不是派出幾個人做稽查,而是由「系統面」來解決。例如
: ,未來建物中如果包含違建,將不得進行買賣。

我個人是覺得內文與標題不符合啦
內文是說「例如」違建不給買賣

以目前現行法的觀點是違建不能登記所以所有權不能移轉
理論上來講買賣契約因為標的物自始無效,所以買賣契約也無效
但是最高法院向來認為賣賣契約並非無效,標的物是違建的「使用權」並非「所有權」
我個人認為這實在是扭曲契約本意
例如A向B買房子,簽訂契約之後A才發現是違建,你不給A主張契約無效說不過去

相同情形也發生在強制執行
違建起造人取得違建所有權,但是違建受移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如果受移轉人被強制執行違建,違建起造人能不能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
理論上可以,但是實務上不行
白話來講A建了違建賣給B,B後來被強制執行
依照實務見解違建所有權人是A,B只有使用權
A能不能跳出來說這個違建所有權人是我,不可以把我的違建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說A不能跳出來阻止強制執行

就某方面來講
最高法院也是屈就民間習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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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vy:AAA罩杯11/05 10:27
Anasiyas:原PO老婆是二次元11/05 10:30
peterlph:從二維進化到一維 w11/05 10:30
Anasiyas:五樓老婆是一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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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ph:樓上在幹什麼啦www 11/0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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