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MikaHakkinen (專長:丟人現眼)標題 [新聞] 女童未滿12歲 首見臉友就嘿咻時間 Thu Nov 12 12:32:20 2015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05870
女童未滿12歲 首見臉友就嘿咻
2015-11-12 11:33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男子性知識薄弱,連未滿12歲的女臉友都敢上!
基隆市一名小六女童夢夢(化名)沉溺臉書交友,今年中認識了21歲陳姓男子,兩人透過
聊天與留言迸出火花,成為網路世界的公婆關係,但直到今年6月,都未在真實世界見過
面。
女童和男網友見面第一天就發生性關係。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陳男心儀夢夢卻苦於相思,6月30日透過LINE傳訊,終於成功說服夢夢出來見面,兩人四
處遊玩,直到晚間8點,陳男未把她載回家,反而手牽手至基隆市信二路上一間飯店投宿
。
「凍未條」的陳男當晚在房間與夢夢纏綿,取得同意後發生性關係,完事後,兩人隔天繼
續遊山玩水,並未返家,而夢夢家人見小孩一夜未歸,急得四處找人。
直到晚上8點多,夢夢家人在信一路上的麥當勞看到兩人身影,趕緊上前攔人,質問陳男
「你們是不是有發生性關係?」陳男點頭承認玷汙夢夢,表示兩人是在情投意合下性交。
夢夢母親得知後大怒,拖著她報案,基隆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兩人雖為合意性交,但夢夢未
滿12歲,且陳男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律師李慶峰指出,陳男涉嫌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獲得家屬原諒,且證明未傷害夢夢心靈等客觀因素,
法官才有可能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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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eowu: 開始覺得刑法227真的有該修正的必要,未滿14歲那方刻意隱瞞17F 11/12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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