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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PTT
作者 blackbearson (BBK)
標題 工讀請小心勿做違法的事
時間 2016-07-01 Fri. 19:16:27


暑假來臨工讀生打工也變多了
但是也有不少人打工時按照公司或老闆的交代
在網路、臉書、LINE、BBS等散布不實謠言、製造假證據、假新聞諸如此類
造成了工讀生觸法得不償失,請千萬要小心不要聽信公司說不會觸法,就算被舉報也會由他們處理

最近電視新聞也常報導臉書有人散播不實的言論未經查證,導致家庭破碎!
找到相關條文請各位分享出去,不要害人害己!

來源:辰華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
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
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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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lackbearson 時間: 2016-07-01 19: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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