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料]有關服貿協議第17條「承諾表的修改」之說明
時間 2014年04月03日 Thu. AM 01:45:16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34391
種類
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
國際貿易局
發布日期
2013-11-20 下午 03:41
標題
有關服貿協議第17條「承諾表的修改」之說明
內容
有關自由時報本(11月20)日報導「服貿攻防,藍擬表決硬闖,綠促重起談判」一文中,提及民進黨團「不會接受服貿協議第17條『承諾表的修改』,這條是『覆水難收』條款,簽訂3年後才能調整,且還不能限縮範圍,甚至需要進行補償措施;如果有爭端,則必須交由兩岸爭端解決機制處理,但兩岸都還沒有爭端解決機制啊!這個條文是要騙誰?」等語,本部特說明如次:
一、服貿協議第17條係參考WTO規範,其精神在兼顧承諾修改的可能性及承諾內容的穩定性:服貿協議第17條係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1條「承諾表之修改」的內容,規定一方得在承諾實施之日起3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修改或撤銷承諾,但是要和另一方磋商並提出補償性調整,且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WTO本項規定旨在兼顧承諾修改的可能性,以及承諾內容的穩定性。因為對於WTO會員而言,倘承諾後均不允許修改,將使會員僅能從「退出協定」和「繼續維持承諾」間做選擇,不利於協商的進行及協定成員數量的穩定。但另一方面,倘若承諾內容可以輕易修改,亦將影響承諾內容的穩定性,不利於各國間服務貿易的進行,故訂有須實施滿3年才能修改或撤銷,以及應提出補償性調整等配套規定。
曾有論者質疑倘實施未滿3年,產業即遭受衝擊時該如何處理?此時兩岸可依據服貿協議第8條「緊急情況的磋商」規定,積極尋求解決方案。二、ECFA及服貿協議已有爭端解決機制,並非毫無機制:
服貿協議第20條「爭端解決」規定,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據ECFA第10條處理。而ECFA第10條除規定兩岸應磋商爭端解決協議外,亦已規定在該協議生效前的爭端解決機制。這些機制包括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透過經合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並非毫無爭端解決機制。
本新聞稿發言人:徐副局長大衛
聯絡電話:02-2397-7103、0978623862
電子郵件信箱:dwhsu@trade.gov.tw
貿易局承辦單位聯絡人:ECFA小組陳副執行秘書玉招
聯絡單位電話:02-2397-7576
聯絡單位E-MAIL:yuchao@trade.gov.tw
一年前就已經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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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t1714520 時間: 2014-04-03 01:45:16
※ 編輯: st1714520 時間: 2014-04-03 01: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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