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一次,緊握》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微電影,大鶴&芷儀 【委外職前訓練計畫】 - YouTube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 參考網站 : 或詳見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5tLhCZ9Be8=
何謂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http://laws.cla.gov.tw/Chi/FLAW/PrintFLaw01.asp?lsid=FL014930&ldate&beginPos=0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20 條
(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圖]](http://pic.pimg.tw/imlabor/1378715203-2727998614.jpg)
![[圖]](http://pic.pimg.tw/imlabor/1395726127-4221744996.jpg)
![[圖]](http://ext.pimg.tw/imlabor/1395209850-3763336053.jpg)
![[圖]](http://shop.advisers.com.tw/newedm/0220_2014/images/index_43.jpg)
![[圖]](http://s4.gigacircle.com/media/s4_543bcdc0e4706.jpg)
![[圖]](http://ext.pimg.tw/imlabor/1379473077-950704182.jpg)
看板 ott
作者 標題 何謂非自願離職?
時間 2014年12月23日 Tue. PM 08:08:13
--
※ 編輯: ott 時間: 2015-08-31 09:46:57
※ 看板: ott 文章推薦值: 3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7031
( ̄︶ ̄)b microken, latte0428, rickey1270 說讚!
(編輯過) TW
╳
week3019:[自己刪除]
→
guest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