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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CityNight
作者 Ctea (Ctea)
標題 [轉噗] 【頸椎】 <轉> 哇喔 #版權 #出版社 #原作者 #創作者權益 #契約 #買斷
時間 2018-07-02 Mon. 01:34:53


https://www.plurk.com/p/mu3wvd

Timshan 說 尖端太狂了啦wwwww 出處:尖端原創星球 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 - #mu2u5j - Plurk
[圖]
Plurk by Timshan - 40 response(s) ...

 

真狂,然後原來我們公司的平台也有這條喔  



然後蟻窩沒有XD


[圖]
偶爾也會想一下等連載結束後要去哪裡幹什麼
 
[圖]
不過最後都是算了別想了想這些沒有意義wwww
 

芬狼-李克勞是天使 說 14 hours ago
這個申明沒有違法之嫌嗎?
 

純愛絲綢系☣月亮熊 14 hou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7t0Iu1ucXVE7ic856Gl86m.jpg 
[圖]
 
本來想自己另外發文,不過我先在這裡貼一下自己的整理,原創星球的條款跟POPO是一樣的。
https://images.plurk.com/41rL8WmMlbVPbXiPYq2E8X.jpg 
[圖]
 
而這是尖端官方對於有人寫信去問之後的回應。(點那個網址之後,會看到所有同樣引用相同條文的其他網路平台)
 

夜綾紫 14 hours ago

https://www.plurk.com/p/mu3jry
MGdesigner 討厭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0415 最近看到有創作人大為稱讚,善意解說資方所設對勞方不平等的某授權條款,但那其實是非常功德的條款啊。 簡單說那 - #mu3jry - Plurk
[圖]
Plurk by MGdesigner - 29 response(s) ...

 

這個人家有比較條款,感覺可以看一下  (thinking)
 

頸椎: 14 hours ago
哦哦,那就順便幫我們公司的平台也廣告一下好了
 

純愛絲綢系☣月亮熊 14 hou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2IEeo9UESERlGPpcPhjtpy.jpg 
[圖]
 
鏡文學之前也有因為同樣的條款而炎上,後來鏡文學撤銷了,但現在鏡文學的模式就變成只幫簽約作者廣告。
 
POPO跟原創都屬於城邦體系,所以為何條款一樣,原因應該很明顯。

我不會替尖端護航,畢竟條文擺在那裡,剩下的其實就是信任問題,大家自己評斷該平台有沒有那個價值就好XD
 

20433 ◉д◉)艸 14 hours ago
定型化契約的幹話翻譯:大家都這樣簽,怎麼就你有問題呢,大家都這樣簽啊  
 

頸椎: 14 hours ago  
嗯嗯,投稿時要自己好好評估喔
 

米蟲榮譽董事(●─●)喔喔 14 hours ago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30343921.A.E09.html
 Re: [情報] 尖端成立原創小說網站 正式開放註冊
相關事件
 

fhrop450215 14 hours ago
我怎麼記得很久以前社群網站的使用者條款就有吵過這個問題(作家上傳圖片到SNS,也代表允許SNS公司自由利用),只是今天爆出來的是出版社,而非業務較不相關的科技業
 

純愛絲綢系☣月亮熊 14 hours ago
如果有更好的條文修改建議,我覺得可以直接連署或寫信過去,都是可以溝通吵出來的,畢竟鏡文學後來的作法也讓某些創作者失去宣傳的機會,我很難說現今平台哪個作法比較好
 

❤草莓❤5/16 14 hours ago
我記得各大平台很多都這樣 反正大家都不看就OK按下去
 

S 判 14 hours ago
所以到底哪個平台沒有這種霸王條款啊
 

fhrop450215 14 hours ago
demmy801: 網路世界兩大謊言,已滿18歲及同意此公司的使用者條款
 

純愛絲綢系☣月亮熊 14 hours ago
s88431ss: 二維秀跟鏡文學沒有: 3
 

頸椎: 14 hours ago
只好愛用這些沒有霸王條款的平台了!
 
巴哈的勇者小屋也沒有
 

S 判 13 hours ago
不過巴哈的使用者說真的.....嗯,不多
 

純愛絲綢系☣月亮熊 13 hours ago
老實說,沒有商業宣傳問題的就不用擔心有這些條款XD
 

迷你小兔 說 13 hours ago
看了上面那個po文,覺得強制字詞簡轉繁更雷啊,寫「于美人」被系統強制改成「於美人」這例子太驚聳……,我還是跑BBS好了……。
 

搬磚曜 13 hours ago
我記得之前也吵過fb wb 噗浪都有類似條款?
 

頸椎: 13 hours ago
對耶,我記得fb條款上面確實有這個
 

阿佐快趕稿 13 hours ago
只想要一個台灣的PIXIV怎麼如此地困難…  
 

Welkin 13 hours ago
其實使用一個服務多半得提供對方一定的授權,不然平台方反而很容易有漏洞給使用者告吧XD

比如說改作權,你把圖片上傳噗浪會被壓縮圖片,不授權給噗浪那他也等同侵害大家的改作權啊。

所以這些條款是平台方自保必要的,問題就在於他們條款內寫的使用的範圍會不會超過使用者合理的預期而已,要寫到雙方滿意通常是很難的。
 

s2. 13 hours ago
主要是因為,上傳平台的作品/文件是要公開給大眾看的,而非只有上傳者可以存取,所以平台必須對作者取得「這些資料可以公開」的授權,我感覺到的是這樣
 

fhrop450215 13 hours ago
不確定pixiv有沒有這種條款,但pixiv也會出圖片年鑑,這很可能是利用這種條款生出來的產品
 

s2. 13 hours ago
也許加上「利用範圍限制」會比較避免爭議?
 

夢改@次文化糞雜魚蜈蚣-修練期 說 13 hours ago
>您並保證本公司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頸椎: 13 hours ago
仔細想想p站也有出他們自己的年鑑,那個我也覺的沒差
 
而且有些條款也是公司為了保護自己設的
 

阿佐快趕稿 13 hours ago
我記得P站年鑑之類的都有另外跟作家商討授權?

大家都有在自己的推特宣傳的樣子…

P站相對應的條款好像是這個部分?
https://images.plurk.com/3sbYDx3iTVigTG5yDx0KPy.png 
[圖]
 

via https://www.pixiv.net/terms/?page=term
 

夢改@次文化糞雜魚蜈蚣-修練期 說 13 hours ago
這裡的意思是:公司自己拿去用了之後,要是有哪個人看了覺得內容有侵害到他的產權對公司提告的話,作者還要賠償公司這之中的損失,即使跟公司之間沒有對價關係...?
 

頸椎: 13 hours ago
如果有人利用平台來貼盜來的圖被告,那也是該上傳者的問題
 

殊重✖放空漫步中 說 13 hours ago
主要問題就是範圍無上限吧,這條款讓出版社可以在沒有其他前提下,可以直接重製、出版實體商品,以條約來看也沒約定必須給原作報酬。如果可以限制僅在網路,或是有用來商業用途要另訂契約就比較沒爭議。
 

頸椎: 13 hours ago
範圍沒有上限到可以讓公司拿去賺而作者只能做功德那就不行
 
MUNGAI: 那個我覺得合裡,就是會有人盜圖去平台亂貼,如果要告也是告亂貼的人而不是平台
 

殊重✖放空漫步中 說 13 hours ago  Last edited @ 13 hours ago
他列的前提是「授權本公司可以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這前提太大了,真要說起來,銷售商品也是為了經營公司
 

頸椎: 13 hours ago
sakun: 哦哦!謝謝支援
 

THEO 13 hours ago
不爽不要用。解決。
 

頸椎: 13 hours ago
idetour: 這些條款沒有限制使用範圍是在哪個媒體上,就有很多空間可以解釋了,到頭來也是看公司的信用吧(ㄍ
 
minimur: 真的呢
 

夢改@次文化糞雜魚蜈蚣-修練期 說 13 hours ago
我的意思是非盜圖那麼明顯瑕疵,而是情節或構圖上有相似的地方而被人找碴的話。

我是下意識覺得在沒有對價關係裡,公司在範圍裡使用作者的東西不用過問不用授權,但是出事的話公司不用幫作者而且還能對作者求償有點奇怪  
 

殊重✖放空漫步中 說 13 hours ago
頸椎:: 對啊,有一種要賭運氣的感覺,只能祈禱自己沒那麼衰……這條款只會把創作者一直往外推,這樣平台經營得起來嗎(頭痛
 

頸椎: 13 hours ago
MUNGAI: 我是覺得自己的作品就該自己負責,公司只提供了平台讓創作者自行發表作品,平台本身也沒有辦法也沒有義務進行這麼細微的校稿(又不是簽約作者)。
 

Welkin 13 hours ago idetour:
我也是覺得那邊寫得不夠清楚,「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這句要說廣可以很廣,最好是能寫到使用者不會有作品被擅自拿去直接營利的疑慮會比較好。(這也就是大家最care的點)

以平常我自己接案授權作品來說,也都是跟對方談「以作品為營利之主體」的使用範圍,範圍越廣開價越高,但就算合約給我自己寫我也不保證一定寫到沒漏洞(畢竟科技進步隨時都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使用方式),不免還是要以對方不會破壞自己商譽的信任基礎去簽約的XD|||

只能說如果作品越有價值,那任何合約條款就得越謹慎去斟酌了。
 

頸椎: 13 hours ago  Last edited @ 13 hours ago
大家最care的就是那個啦:「公司如果拿我的東西去賺錢但不分我怎麼辦」,然後進一步的恐慌是「公司拿我的東西去賺錢還不用分我,出事還要我背鍋怎麼辦」
 
如果條款能寫到使用者不會有作品被擅自拿去直接營利的疑慮就好了  
 
然後說實在我跟智財權也不熟,如果大家有其他的看法歡迎自己提,我要去畫分鏡了~/
 
突然發現這個政府網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基本觀念-「散布權」之說明
 
感覺可以爬一爬
 
 https://www.plurk.com/p/mu42wi
然後蟻窩沒有XDD
 

修稿狂魔陳澤野▶ 12 hours ago
蟻窩本身就是同好架設的站,在這方面應該會更加用心不讓創作者的權益受損吧  
 

頸椎: 12 hours ago  
根本佛心來著
 

金麟 ㍿ reply 7 hours ago
m4ru0411

--
※ 作者: Ctea 時間: 2018-07-02 01:34:53

https://www.plurk.com/p/mu2u5j

尖端太狂了啦wwwww

出處:尖端原創星球

http://www.novelstar.com.tw/company/service/

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您的授權人所有;但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授權本公司可以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該等資料,並得在此範圍內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並保證本公司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鶴髮✱不流汗 Yesterday
用人家的東西還要人家保證不會侵害別人的權利?!  

自己先侵害的權利要不要先算XD
 

38代十二聖騎士虔誠信徒→亞空 Yesterday
這和對岸b站那些有什麼差別   還以為台灣不會看到這種ˋ鬼東西  
 

璘ヾ(눈‸눈ヾ) Yesterday
這邏輯有點詭異啊  
 

千繪/Chie Yesterday
:'-( 一旦上傳就可以隨便用,萬一它亂用,被告了還要幫它負責任
 

AEME❀85/300 Yesterday
瞬間以為我看到了晉O,差不多的條款阿www
 

糟★金光報名八月一 Yesterday
晉o+1
 

雜學之女 Yesterday
嘖嘖
 

雪若❤ Yesterday
很早就不買尖端的書,之前出版抄襲作時就拉黑了,看來是個正確的決定www
 

§  Emperor §  17 hours ago
這尛
 

胃痛人生╬雪琪翎 15 hours ago
尖端真的越走越偏了…
 

莫尋.柳 說 15 hours ago
尖端差不多要拉黑了...
 

芬狼-李克勞是天使 說 14 hours ago
嗯……這個沒有違法的問題嗎
 

龍宇//尋找生命的意義 14 hours ago
這也太神邏輯了!!!!
 

CatDeviant⭕️食夢癖 14 hours ago
[圖]

 

朱莉亞娜 說 14 hours ago
尖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  
 

Blaze槳 說 14 hours ago
借轉,幫高調。

狂,就是敢吸 "仇恨值" 。

你敢狂,大家就敢高調分享。
 

Raura♣手感君失蹤中 說 13 hours ago
其實很多網站都有這個條款,只是沒人提出就不會有人注意。PTT有人去問了尖端,得到回覆如下:

https://imgur.com/a/5nNnZ42
[圖]
 

回覆中有列出一些使用同樣條款的網站。大家可以注意一下,你們上的其他網站有沒有類似條款
 

Timshan 13 hours ago
Raura: 看到我的E政府就想吐槽,我的E政府並非宣告民眾的資料政府可以任意使用啊,而是反過來開放資料給民眾,而且涉及第三方機關的還是要第三方機關同意
 

修稿狂魔陳澤野▶ 13 hours ago
上面那篇條列了其他網站也使用相同條款的手法,感覺很像是找其他網站和自己一起背鍋→_→
 

Timshan 13 hours ago
Zawano: 沒看到完整條款也很難一概而論
 

柔柔亮亮☆Timber 12 hours ago
幫高調,覺得很扯,真的是佔人便宜。
 

依羅★最近覺得金暉好好吃 12 hours ago  Last edited @ 12 hours ago
https://www.plurk.com/p/mu3g87
有官方回覆了,去看看吧,但對方也是轉的,主戰場在尖端,不要戰成噗主
 
狂熱粉撕豚☎︎神巧鬼路羽閃★ 12 hours ago 謝謝尖端幫忙整理有那些網站也用這條款wwww
(不知道可不可以罵到他們撤銷此條款?
 
天天吃土挖坑 の ㄌㄌ ♥  11 hours ago  Last edited @ 11 hours ago 很多投稿性質的活動都是這樣的ㄚ,好捏願意配合的就留下發展,不好控制的就掰掰找好控制的來寫同個題材,ㄎㄎ
 

Timshan 說 8 hours ago POPO原創市集 - Member Static
但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授權本公司可以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該等資料,並得在此範圍內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並保證本公司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句話:蒸蚌
 

朱莉亞娜 說 7 hours ago
原來POPO都一樣  (不過我沒在POPO貼文)
 

(˙ω˙)Frankie 7 hours ago
本公司會取得你作品的權利,就如同海賊王是講談社的一樣。

如果因為我們沒有察覺,但其他人發現你的作品抄襲了其他人的作品,我們會跟被你抄襲的人站在一起向你求償。
欸,問題在哪?
 

Lilly:兵長求踩臉 說 6 hours ago
這裡有被popo編輯邀請簽經紀約過(不過我個人出本了所以沒有簽),那時候編輯是要求我把popo以外張貼的文章都刪掉,只有popo獨家刊登,越來越搞不懂網站規則了~"~
 

登登登 說 6 hours ago
請容我問個可能無關的小問題:「任何資料」包括個資嗎?
 

den 6 hours ago
everas_summit: 這要看在申請帳號時,網站提供的個資法聲明有沒有額外提及。
 

登登登 說 6 hours ago
HaroldHeim 所以如果沒有特別額外說明,就是包括個資囉?
 

den 6 hours ago
對,而且因為是你自願輸入自願同意所以很難有理由反制,注意契約的每一個細節的理由就在這裡。
 

登登登 說 6 hours ago
感謝。
 
因他人剽竊而得利,這在法律上真的沒有責任嗎?這個聲明真的有法律效果,還是就是嚇嚇你?
 

Lilly:兵長求踩臉 說 6 hours ago
應該是指作者抄襲,結果害公司被告,公司可以向作者求償而已吧?
 

den 6 hours ago
他簽了你簽了就有效力喔,就像前幾年那個詐騙集團聲請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你在期限內不去提出異議說明債務不存在,等到期限一過這筆不存在的債務就可以強制執行囉~雖然現在改掉了啦但當時被搞到的人跟數字已經夠可觀了。
 
因他人剽竊而得利,這個當然是可以援引著作權法跟債編來要求該公司=法人負責,所以他才要寫進這條來主張他對原始侵權人(上傳人)有求償權利。
 

登登登 說 5 hours ago
所以它法律上還是有責任。thx.
 

無住生心 說 4 hours ago
:-)
 

Flare旅行家居狼 4 hours ago
這個有上送上爆料公社嗎? 覺的應該讓他紅一下。

※ 編輯: Ctea 時間: 2018-07-02 01:39:22

https://www.plurk.com/p/mu31q9
有獲得原創星球的官方解釋回覆,噗內下收

【再更新】鏡文學編輯要我提醒:他們的條規僅限宣傳沒有重制跟轉授權

這是一個經驗分享噗我想要來解釋一下:

「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您的授權人所有;但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授權本公司可以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該等資料,並得在此範圍內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

【2018/7/01 修正】

大部分平台的會員規範有類似的條款但詳細規則不盡相同。

字面上看起來是嚴肅了點。

說白了,就是當你的作品受到注意、或者題材是站方很賞識的情況下,會幫你也幫自己宣傳啦。
 
如果你的作品在這幾個文學網站上大受歡迎,你也開心站方也會開心,而前提在於,他們會想拿這個作品在網站上做廣告與宣傳。
條文中沒講到出版,這一條等到過稿之後,會另外簽署出版合約。

基本上這條就是告訴你,會互相打個廣告

但是全文的版權仍舊屬於你自己,除非出版社去跟你談要出版事宜。
 
等到進入要實體出版程序後,會有別的合約方式跟你談(稿費啊、授權時間、等等的)大家不用太緊張。

而且是幫你免費宣傳唉!!宣傳唉!!!!
 
創作平台也會有一些規範來保障自己,但是有些必要的遊戲規則要先說清楚。
 
當然,進入出版程序的時候,還是得注意自己的權益是否受損。
 
簡單的說,這個公開發表的條約只是先事先提醒:喔、要打廣告時,我會借用一下你的作品,稍微修改排版一下 宣傳唷。
 
等到需要用到這一條時,表示你的作品已經受到歡迎啦!


掰噗~ 說 Yesterday
修改好麻煩(p-doh)
 

Mr.Zombie 說 Yesterday
啊...啊...
 

✨冬彌✨ Yesterday
瀝青打請問我可以把這一噗貼到我的噗中嗎?(我那邊也有對這條有疑問的朋友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可以啊~~請貼~~
 

天夜弦♦夏天海邊游泳池 Yesterday
從頭到尾不改吃瓜
手動轉了這樣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啊,補充,不過前提在於你自己的作品是否有做其他簽約。
 
有些網站會有先跟你簽署獨家授權的要求(但是這個通常有紙面合約)
 
那麼,這方面的話你自己就要注意,該作品只能在這個創作平台發表。
 
但是在沒有任何合約約束你的情況下,你想在多個平台發表,是沒有關係的。
 
我說的合約是手寫的簽名、蓋章、有紙張做證明的那種。

這種的就是進入正式的授權出版程序了。
 
回頭來講:

當你註冊這個網站、發表文章時,表示你同意也願意作品讓這個平台幫你宣傳而已。

可能是報章雜誌、其他的網路平台

不是所有的文章都用,而是使用你的作品的名稱、角色對白,作為重點廣告

,例如:令人心動的激烈床戰 我一時想不到更好的文案之類的
 

純愛絲綢系☣月亮熊 Yesterday
借轉,看到有人解釋好感動Q_Q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關於這點,我在網路平台刊載之前,如果使用的封面圖片。是請繪師幫忙繪製的話,我一定會事先跟繪師告知,我會發表在這個平台、網站那邊說要借用圖片做廣告,如果繪師徵求同意的話,我才會答應使用。
 
shiung: 轉轉,我只是用我的經驗分享而已
 
而且我目前碰過的不同的網站平台編輯,都還會再跟你確認一次。

需要做首頁刊頭廣告,想跟我要圖片跟文字,會寫信或者私訊提出請求。
 
啊,不過當你可以跟編輯接觸時,就是你又往商業出版往前一步了呢!!

是不是XD
 
先祝大家,在創作這個領域發光發熱!!!
 

Timshan 說 Yesterday
可以用著作權法去談授權條款這件事情嗎?字面上嚴肅一點?這個授權條款可是把著作權所定義涉及著作權所有人相關權益的行為通通包裹進去,而且一旦傳輸上傳這個授權就逕行生效,他的授權條款還沒提到創作者在平台上刪除自己的作品之後,這個授權條款是否依舊適用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Last edited @ Yesterday
timshan: 所以是擔心刪除後是否還會使用嗎?

基本上,當站方要使用你的作品之前,通常會跟你聯絡確認,畢竟如果他們需要使用文案、圖片,也需要解析度高一點的、或者向你詢問想使用的段落,所以,你都刪除了,那該網站平台就不會幫你廣告了啊XD

我說的這些都是之前的經驗談,合法的站方還是會依循條規跟你徵求同意的。

你擔心的是版權,我前面有說明過,出版社如果要出版、改編、影像化你的作品,會另外跟你簽約的。
 
timshan: 另外,如果你對於刪除後會怎麼使用的疑慮,你可以直接問站方,既然條款沒寫到,你可以寫信去問。
 

Timshan 說 Yesterday
你根本不懂著作權法阿,你真的清楚那個授權條款所寫的相關事項代表甚麼嗎?

如果真的如你所說這樣,那尖端一開始就不該這樣去寫,那個授權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先講一下著作權法的定義好了,甚麼是「散佈」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而被運用的前提是甚麼?依照這個授權條款,當該公司「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前面幾項目的先不提好了,基於「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使用這種模稜兩可而且沒在授權條款明確定義的字眼,該公司的解釋空間很大啊
 
前面講了散佈的定義,那重製又是甚麼,依照我國著作權法,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timshan: 我覺得「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這塊還挺清楚的啊
 
所以啦,我是按照我的經驗,但是如果條約有疑慮的話,其實你們直接去官網寫信詢問比較快。
 

Timshan 說 Yesterday
經營這個字眼的解釋在法律上非常德寬,寫出來幾乎是公司這方面的霸王條款,對創作者而言完全沒有保障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因為這表示這條要求跟你們的想法有所抵觸,那麼寫信諮詢的話,是否要提出修改或補充說明,可以在互相商討的。
 

Timshan 說 Yesterday
這種東西在寫出來之前不用先過問他們公司的法務嗎?寫出這種東西還希望創作者會信任他們?
 

名無乚(F23ko) Yesterday  
原來那種寫法是陷阱嗎?
 

Timshan 說 Yesterday
我自己並不是創作者,但因為業務關係也需要向創作者邀稿,這種字眼哪可以這樣使用阿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Last edited @ Yesterday
timshan: 所以,何不你現在就寫去問呢?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但是就我解讀
 

再…再一集的餅乾 Yesterday
imshan: 如果有問題可以去尖端平台的意見表單詢問。整串下來我只覺得這是作者經驗談,如果看不下去,大可消音。

平台意見回饋,基本上出版社不會裝死

在這裡跟作者說明,出版社也看不到
 

Timshan 說 Yesterday
讓人看不下去的是噗主對於授權條款胡亂解釋
 

名無乚(F23ko) Yesterday
寫信去問也只能得到瀝青的那樣講法吧?

我想出版社的想法也是瀝青講的那樣。

但如果發展到,把條文拿出來用的時候,差不多都是撕破臉上法庭的時候了。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DoTaMoonNight: 沒錯,所以是可以談的,之前鏡文學也有幾個條款有疑慮,也是有人去信去談的(我有做這件事)
 
timshan: 我這是經驗談QQ
 

紅狼嗷嗚 Yesterday
噗首的條文寫法同時包含了「我替你宣傳」和「我替你獲利」,但是沒有包含「作品獲利是你的」。
 
不要怕和平台談獲利,那是你自己的權益。
 

一条狸(●─●) Yesterday
timshan: 路過這噗爬完感想,也許就法律層面上您比較了解,不過覺得語氣上有些言重了。

我認為噗主只是就他所遇到這幾個平台上在處理這塊的經驗,分享給大家目前這幾個平台雖標註了這些法條,但實際運作的狀況,也讓想發表的創作者擔心的部份有個底。

當然也許您說的不無道理,也許您認為噗主的語氣太輕鬆,但這部份就是大家詮釋的感受不同。

如果您對法條用詞有疑慮,建議還是直接與出版聯繫詢問或爭取修改比較適合。

我想,如果有心想經營創作這塊的創作者,如果有疑慮還是會再多方參考與辨別資訊,保護自己的權利和創作。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獲利這一塊的話,如果就單純作品來說是「版稅、稿費、各種影視、電玩漫畫之類的其他改編、」,就要另外簽合約了啦。
 

黑糖糖糖糖糖醬♚ 說 Yesterday
timshan: 個人猜測,所謂經營本公司,有點像是尖端在那網站用的插畫,好比說作品精彩動態右邊那個,原本是第三屆比賽的圖,可是被用來當網站的插圖,還有關於我們右手邊那個,是小說插圖

雖然不知道文字的部分,尖端除了宣傳以外要怎麼用,也不知道那些圖的插畫家是否有另外再簽合約就是,我猜是沒有XD
 

再…再一集的餅乾 說 Yesterday  Last edited @ Yesterday
來一段字面嚴肅一點來釋疑吧。

再強調一下,基本上,對條約有任何疑問,可以去尖端平台的表單上詢問,他們都會好好的回信。
關於條約的解答如下。
該段文字,為網路平台定型化條文之一,參見:"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該等資料,並得在此...

任何可供投遞資訊之平台,內容皆由權利人主動上傳,

如無法取得上述授權,則為免與權利人針對權利之解釋產生歧見,

平台應屏蔽該資訊,如此便與投稿平台營運之宗旨相矛盾。

例:

站方分享作品的試閱、節錄,是否涉及 「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

及著作權法「發行」定義之「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站內提供簡繁轉換功能,是否涉及「翻譯」等,易陷於過度解釋之爭議,因此必先取得授權。
 
條款前文亦載明「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您的授權人所有」,

故該等權利並未放棄或讓渡,亦不構成獨家要件,僅是授權本站基於營運目的而使用。

以上,希望可以解決大家的疑惑。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喔屋!謝謝解惑!!
 

黑糖糖糖糖糖醬♚ 說 Yesterday
wingdarks:   謝謝
 

MGdesigner 說 Yesterday
Timshan 說的才是對的,這個條款對創作者不利。

出版社「基於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可以進行blah blah(出版社是在「經營什麼業務」?),裡面提到的重製+散佈+發行,按照這個條款,出版社看到你的上傳作品很棒,出版社可以不用問你的意願,直接印成書或者是電子書等等來賣,因為按照這個條款,你已經自動同意這個出版社無償取得處理你作品的權力了。

然後,關於疑慮有個概念,要問的是律師不是原公司。
 
分享一個小觀念,如果你是「勞方」(創作的人),一開始你應該在保護自己權益的立場思考,而不是貼心地幫資方(出版社)替它的條款作善意解釋(還記得今年大家才抗議過「功德院」與勞資問題嗎?)。

這個條款在法律上是極度不平等的(我也是寫作者,我會就合約內容跟資方一條一條協議,排除掉對我不平等的條款)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24 hours ago
MGdesigner: 謝謝分享觀念^^啊..如果仍然覺得站方回覆的不妥,你可以再去問他們,我這邊只能做我的經驗分享而已orz
 

嗚嘎嘎嘎→人生混沌期 23 hours ago
如果只是經驗分享 建議可以在噗首註明一下 (cozy) 這樣至少在閱讀這段文字時 讀者可以自行判斷
 

MGdesigner 23 hours ago
瀝青.堂堂-陳爽文: 我沒有在這幾間出版社投稿,也沒有興趣解決別人可能遇到的困難,僅就著作權法的瞭解,提醒其他寫作人/創作人留意自己的權益。
 

MGdesigner 23 hours ago
我再分享一個性質類似,只是更為霸道的案例,作個結束,就不再回覆本篇

藝術家哭訴集體詐騙,但輕忽著作權的風氣才是世紀大災難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圖]
全球華人藝術網藉文化部補助案名義令藝術家簽訂不平等合約的事件沸沸揚揚,但除了長期忽略規範的文化部失職外,久不「了解司法」的藝術家也應該正視問題,否則著作權的概念,可能永遠難以普及。 標籤: 全球華人藝術網, 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著作權, 創作糾紛, 補助款, 陳學聖, 鄭麗君, 劉國松, 血汗標案 ...

 
 

女神親衞隊隊員1號.低階爛文王 說 17 hours ago
字句上剪片成「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去「發行」是很微妙的,可以包含商業成份w

只是從經營者角度去說,如果出版社真的擅自把文盜走去改編發行,事件一定會鬧大,比起「讓盜文者修正後再出版」更糟糕,作家不會在這種只能吃虧的平台上貼文

作家仍然擁有作品的授權,大可以在其他網站免費發表/自己出書,出版社拿了文也不是獨家專利,讀者不買帳,仍會吃虧

那麼花一大筆資金弄了平台再添伺服器營運費就會得物無所用,變成為了盜文而敗名聲

所以一般情況,通常是樓主的經驗談(引用人氣作家的圖文放上首頁/噗浪/臉書宣傳平台),只能說你的文突然被放上首頁,美化了圖,添了幾句你不想要的吸眼球簡介也不要奇怪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16 hours ago  Last edited @ 16 hours ago
raincole: 不過我一開始說明漏講第一條已經載明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您的授權人所有

這點我也是解釋上小缺失了orz

這條就先告訴你,版權還是歸屬於作者自己。

在這個條件下,後面大家覺得爭議的那條,我個人解讀就是那些經驗分享。

在這個條件下,他們也不可能隨意拿去發行就不跟你說,這樣他們完全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EnrikP 說 16 hours ago
原噗主是好人,不然就不會幫忙問了(畢竟以他的個人經驗來看沒有問的必要),但是在對法律缺乏了解的情況下就變成有了偏向;事實上這就是霸王條款,大公司只是「我們可以這樣幹但我們出於各種考量不這樣幹」而已。

當然現在大家都這樣寫,除非不投否則都會遇到這種條款,但不等於這條款是沒問題的,不應該修改的;也不等於創作者該出於信任就不在乎。

如果往黑一點推測,海賊王之類一年幾百億的IP如果開局是在類似網頁免費連載,現在大概就會有「原作版海賊王」跟「XX社版海賊王」,人家公司不這麼幹是因為傷名聲,但是名聲跟錢比起來又不算甚麼了....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16 hours ago
所以就單靠這條行文,用詞跟條規的顯示方式,覺得有異議的朋友,除了詢問以外(先確保自己的創作權利之餘)也可以向站方提出該條文需有更詳細的說明、舉例或者文字修正。

我自己也學到好多
 
噗首也會放再更新,鏡文學編輯要我提醒:他們的條規僅限宣傳沒有重制跟轉授權
 
更正一下目前有人通知的訊息~如果有誤的地方,請跟我說我再做更正

※ 編輯: Ctea 時間: 2018-07-02 01:51:11

https://www.plurk.com/p/mu3g87
啊,原創星球那條大家擔憂的法規,編輯晚上沒睡覺,有回覆惹

在這裡:

關於條約的解答如下

該段文字,為網路平台定型化條文之一,參見:



任何可供投遞資訊之平台,內容皆由權利人主動上傳,

如無法取得上述授權,則為免與權利人針對權利之解釋產生歧見,

平台應屏蔽該資訊,如此便與投稿平台營運之宗旨相矛盾。

例:

站方分享作品的試閱、節錄,是否涉及 「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

及著作權法「發行」定義之「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站內提供簡繁轉換功能,是否涉及「翻譯」等,易陷於過度解釋之爭議,因此必先取得授權。

條款前文亦載明「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您的授權人所有」,

故該等權利並未放棄或讓渡,亦不構成獨家要件,僅是授權本站基於營運目的而使用。
 
以上(借轉櫻薰取得的回覆)
 
希望大家可以安心點
 
不知道前因後果的,請看我這噗
 

瀝青.堂堂-陳爽文 說 Yesterday
@dontshow - 我想要來解釋一下:「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
 
再…再一集的餅乾 說 reply Yesterday 總之,對尖端平台有任何的問題,請大家有問題去平台表單填寫

http://www.novelstar.com.tw/company/linkus/

基本上,網站編輯都會回信的,不會假裝沒看到。收不到可能被當成垃圾信

※ 編輯: Ctea 時間: 2018-07-02 01:53:55

https://www.plurk.com/p/mu42wi
[蟻窩站方站規和使用者同意條款]

擔心最近的風波影響,只好來自清一下…

這是從2010年創站到現在沒變過的站規和條款。

站方站規第11條:

智慧財產權

螞蟻創作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上傳其著作及其資料之權利人所有。

上傳其著作及其資料之權利人可隨時出租也可隨時收回作品在網站上的發表權限,其後續結果螞蟻創作網不負任何責任。

作家條款第6條

除非作家跟螞蟻創作網有簽署合約,規範雙方對作品的權利及義務,不然作家在螞蟻創作網上任何的作品,包括免費及收費作品,其著作權及出版權、發表權等,都屬於作家本人所有。

-----------

以上,這不知道是講過第幾次了XDbbb 不過還是講一下自清…


至於有人擔心宣傳怎麼辦這部份,在會員同意條款裡有:

您了解並同意,螞蟻創作網依據法律的要求,或基於以下目的之合理必要範圍內,認定必須將「會員內容」加以保存或揭露予政府機關、司法警察或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時,得加以保存及揭露:(a)遵守法令或政府機關之要求律程序,(B-)執行本服務條款,(c)回應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主張,或(d)保護螞蟻創作網及其使用者及公眾之權利、財產或個人安全。

-------------

設定重重規範,是由於平台自我限縮權利,讓使用者達到最大的自由度,但又不會因這樣的自由度限制到其他人的自由。
蟻窩真的只是小平台啦XD

我只能顧到喜歡蟻窩,使用蟻窩的會員而已
 
然後每次有類似的事我都會重提一下…算定番,這也不是第一次提,蟻窩向來很低調的


掰噗~ 說 12 hours ago
我不怎麼喜歡螞蟻的說 (brokenheart)
 

小螞蟻1號 說 12 hours ago
baipu: 你不喜歡沒關係,我喜歡就好@▽@
 

頸椎: 12 hours ago
掰噗wwwwww
 

橘子葉@茄子要開金嗓了 12 hours ago
[圖]

 
※ 編輯: Ctea 時間: 2018-07-02 01: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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