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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CityNight
作者 Ctea (Ctea)
標題 [轉噗] 【Crash! 玉吐鍾愛岩蘭草】#單身女人工生殖 感謝大家一起走完禮拜五的協作會議跟昨天我硬開的討論會
時間 2018-04-16 Mon. 23:22:32


https://www.plurk.com/p/mq11nk

#單身女人工生殖

> 2018-4-13協作會議相關紀錄

感謝大家一起走完禮拜五的協作會議跟昨天我硬開的討論會,更令人開心的是戰場擴大啦!現在要打網路投書戰啦!留言戰起來啦!

> 一位準媽媽的擔憂:台灣,要許給兒童什麼樣的未來? - 蘋果投書

像這樣整篇文章充滿似是而非的理論,就不一一回了(留言的部分本提案提案人、伴侶盟秘書長都有參與,可以直接閱讀論點),只提一點:

投書中提到,「生育是基本人權,人人都有生育權,但國家社會沒有義務為其解決不孕之症」。

首先關於基本人權,從現代國家人權的定義,原本就是分成兩塊,「國家不可任意剝奪」,「國家應積極提供保障」。

例如:

 工作權不僅包含人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工作(國家不可干預人們的選擇),而且在人民沒有辦法找到工作的時候,國家應該積極提供職業訓練、企業主與求職者媒合等措施,讓自己勢單力薄無法擁有太多資源的人民可以享有足夠的資源,才算是真的實質保障到人民的權利。

也是因為這樣,所以現行人工生殖法才會提到要為不孕者治療不孕,因為縱使先天有不易受孕的體質,國家也應該保障他們想要生育的權利。
 
現在的問題是:

 人工生殖作為一個現代科技,原本沒有限制身分。政府卻僅對於不孕夫妻開放。

 同樣是政府對生育權的保障,為什麼只針對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婚姻?就憑什麼有結婚有保庇,沒結婚出代誌?
 

幾乎所有針對單身女生開放人工生殖的抨擊都沒辦法打擊到重點,這些反對立場的主張要嘛是過度推論,認為開放1以後就會開放2就會開放3就會開放4⋯⋯234有問題所以1也不能開放。

要嘛是反對整個人工生殖法,認為不該用人工生殖技術來生育──那還是無法說明為什麼現在合法的人工生殖法對有婚姻者特別禮遇,差別待遇的來由是什麼。所以,這些都是站不住腳的
 
其中一個對於單身女生接受人工生殖可能會有的疑慮是「製造單親家庭」,而社會普遍認為單親家庭是個問題,所以會製造問題家庭這個推論也明顯歧視現行單親家庭,跟數年前爭取同婚合法化時提到「同志的小孩不會幸福所以同志不可以領養」如出一徹。

此外,這樣的推論也欠缺理論基礎,反而有研究證明「自主選擇獨力養育小孩的母親,帶出來的小孩與被雙親父母養育的小孩,在照護品質與孩子心理發展上都沒有差異」。(感謝會議附議人江佩勳副教授提供資料。)
 
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可以支持「允許不孕夫妻實施人工生殖」,卻「禁止單身女性實施人工生殖」這樣的差別對待。所以,只開放異性戀夫妻、禁止其他身分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就是具有歧視的法律政策,政府應該立刻檢討並且予以修法。
 

補充:

週五的協作會議結束後,依照《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衛福部必須於6月12日前於平台上正式提出回應。

會議後到六月中間這段期間是關鍵的時期。希望在這段時間的公共討論,可以累積更多的關注與能見度,積極表達支持的聲音,鞭策政府單位認真提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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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Ctea 時間: 2018-04-16 23:22:34

一位準媽媽的擔憂:台灣,要許給兒童什麼樣的未來? | 蘋果日報
[圖]
是否應開放人工生殖政策,台灣社會仍有爭議。翻攝iStock

 

Helen/新北市高齡產婦

聽聞衛福部4月13日就「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施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的連署案召開協作會議,聽取各界意見,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政府珍視民間意見,對台灣社會有越來越多高齡、未婚的單身婦女的生育需求,予以正視,憂的則是,人工生殖政策一旦開放,許給台灣未來兒童的,會是怎樣的一生?

首先來談生育權。生育是天賦人權,無論男女、有沒有結婚,只要有健康的生殖能力,人人都有生育權,法令並沒有限制,因此沒平等或歧視與否的問題。

生育權一詞,隨國際社會的人權概念形成及婦女運動發展而被接受,首次被提出是在一九六八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家庭及兒童之保護仍為國際社會所關懷,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較完整的定義在一九七四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畫》:「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其子女數量和間隔,以及獲得有關的知識、教育與方法的基本權利。夫婦和個人在行使這種權利的責任時,應考慮他們現在子女和未來子女的需要以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

也就是說,生育權的內涵,為夫妻或個人要不要生育、生育次數及生育時間與相關資訊取得,到養育子女及對社會負責的任務,夫妻有同等的權利及共同的責任,亦即婦女得享有平等的生育權。依此,國家及社會有義務確認及保障其生育權,但不孕者可以此來要求國家社會為其解決不孕之症嗎?生育權的內涵,是否擴及為不孕者解決不孕問題,在此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隨著不孕夫妻日增及人工生殖技術發展,已有部分國家接受人工生殖技術,協助不孕夫妻及婦女進行生育。由於人工生殖取代自然繁衍,乃至血親與婚姻關係,涉及生命、家庭、倫理、法律等複雜層面,因此各國對人工生殖之施行,基於保護家庭及兒童之權利,多採嚴謹的態度,有條件開放。我國人工生殖的施行僅限於不孕夫妻,理由是「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

如今,有5000人連署,以「每個人應享有平等的生育權」,要求開放單身女也可合法施行人工生殖手術,這對現行制度無異是一大挑戰,例如,生育權既是天賦,人人得享有,不能生育者還可以要求他人為其解決不育之症嗎?若對單身女開放施行,那麼跨性別者、女同志、男同志是否也可以「每個人應享有平等的生育權」,要求政府准予施行?甚且進而要求開放「代理孕母」,以確保其「平等的生育權」?

若上述「平等的生育權」一一落實,那麼台灣未來的兒童,可能會出現新一批族群,「捐精子女」、「捐卵子女」,或者這些兒童可能會有「生理(捐精)父親」「生理(捐卵、子宮)母親」、「養父」、「養母」,或一個母親、兩個或三個母親、兩個或三個父親。而這群未來的兒童,在四月十三日衛福部進行的協做會議上,注定無法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出席。

不過,在歐美國家中,已有越來越多的捐精子女,公開向社會發聲:
「接受捐精生育的人,只在乎自己,很難接受自己無法擁有孩子,並經常把自己的需要放在他人之前,卻忘了他們的孩子需要親生的父母。」

「你為什麼這樣對我?」

「我不知道我父親是誰。」

「我的父親是精子捐贈者, 這就是為什麼我恨我的出生!」

「爸爸媽媽這是小孩的基本權利,不應由少數人改變家庭的結構。」

「捐精後代就像實驗室的白老鼠。雖然有人認為有愛就夠了,但大眾可以從我的案例中看出,愛並不能克服一切。」


這些捐精後代的最大感受,就是擁有親生父(母)親的基本人權被剝奪了。也因此,聯合國一九六八年提出生育權概念之初,開宗明義正是:「家庭及兒童之保護仍為國際社會所關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亦言:「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締約國)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共同責任的原則得到確認。」就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就家庭及婚姻關係等,也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

綜上述,當政府官員及學者、民間代表要討論是否對單身女開放施行人工生殖的政策議題時,不但要釐清「平等的生育權」的內涵及權利主體,檢討現行政策、教育及社會資源為何不利單身女進入婚姻及適齡生育,還要站在更高的位置,以未來的眼光,聽取更多人工生殖或捐精二代者的聲音與研究論證,來正確地面對兒童權益和(單身女)生育權利之問題。

※ 編輯: Ctea 時間: 2018-04-16 23: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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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tea 時間: 2018-04-16 23: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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